一种服务箱内部防火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80114阅读:32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环卫设施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服务箱内部防火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随着社会环境的不稳定性,以及一些对火有严格要求的区域(例如化学用品工厂、油漆工厂等)的兴起,尤其加油站加油的普遍性,防火安全更是显得越来越重要,当在有可能人为或是不经意时,将烟头扔进垃圾桶内,有可能就会造成垃圾桶装物箱内的易燃物体着火,从而往外蔓延,后果不堪设想,而目前的垃圾桶基本上缺少自行灭火的性能;若在垃圾桶内部采用了自行灭火的防火装置,将可以防火防范于未燃,在垃圾桶内部进行自行灭火。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服务箱内部防火装置,解决各种服务箱内的自行灭火问题,而且制作成本低。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服务箱内部防火装置,包括服务箱箱体、垃圾装物箱、灭火钣金件,所述垃圾装物箱放置于服务箱箱体内部,所述灭火钣金件可覆盖面积不小于垃圾装物箱箱口面积,并通过易燃性材料水平固定于服务箱箱体内部顶上,所述灭火钣金件正对于垃圾装物箱箱口。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灭火钣金件边缘上凹形成下凸面,所述下凸面面积小于垃圾装物箱箱口面积。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灭火钣金件通过易燃性材料水平固定于服务箱内部一顶板上。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服务箱顶板固定于服务箱箱体内部顶上且位置可调,使灭火钣金件与垃圾装物箱箱口间垂直距离在200mm到300mm之间。

进一步的,所述易燃性材料为易燃性保险丝。

进一步的,所述易燃性材料为易燃性塑料螺丝。

进一步的,所述易燃性材料为易燃有韧性的纸条。

进一步的,所述灭火钣金件为具有一定重量的加厚金属片。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固定钣金件的易燃性材料,有一定的韧性结构力来固定承受钣金件,同时遇火易燃,钣金件掉落遮盖垃圾装物箱箱口形成密闭空间,达到了可自行灭火的目的。

钣金件的固定尽量保证水平,正对着装垃圾箱口,固定的最佳位置为距离垃圾装物箱顶200mm到300mm之间,减少钣金件的掉落时间,以及避免在下落过程中造成偏位以及翻转,以便更有效的自行灭火。

灭火钣金件的最佳尺寸大小为比垃圾装物箱的开口尺寸大,钣金件采用足够重量的金属片,以保证下落的过程中减少受自然的干扰造成翻转。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

图1是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服务箱内部防火装置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服务箱内部防火装置的结构示意图,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服务箱内部防火装置,包括服务箱箱体1、垃圾装物箱2、灭火钣金件3,所述垃圾装物箱2放置于服务箱箱体1内部,所述灭火钣金件3可覆盖面积不小于垃圾装物箱2箱口面积,并通过易燃性材料4水平固定于服务箱箱体1内部顶上,所述灭火钣金件3正对于垃圾装物箱2箱口。

通过易燃性材料4固定灭火钣金件3,可在起火时通过熔断易燃性材料4从而释放固定的灭火钣金件3。灭火钣金件3水平固定及正对垃圾装物箱2箱口,都是为了在自行灭火时能够顺利遮盖垃圾装物箱2箱口,形成密闭空间灭火。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灭火钣金件3边缘上凹形成下凸面,所述下凸面面积小于垃圾装物箱2箱口面积。灭火钣金件3边缘上凹,中部下凸,能够在掉落后更有效的遮蔽垃圾装物箱2箱口。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灭火钣金件3通过易燃性材料4水平固定于服务箱2内部一顶板5上。所述服务箱顶板5固定于服务箱箱体1内部顶上且位置可调,使灭火钣金件3与垃圾装物箱箱口间垂直距离在200mm到300mm之间。钣金件的固定尽量保证水平,正对着装垃圾箱口,固定的最佳位置为距离垃圾装物箱顶200mm到300mm之间,减少钣金件的掉落时间,以及避免在下落过程中造成偏位以及翻转,以便更有效的自行灭火。

进一步的,所述垃圾装物箱2箱口边缘向外延展形成外延,所述易燃性材料4为易燃性保险丝、易燃性塑料螺丝或易燃有韧性的纸条。固定钣金件的易燃性材料4,有一定的韧性结构力来固定承受钣金件,同时遇火易燃,达到了可自行灭火的目的。

进一步的,所述灭火钣金件3为具有一定重量的加厚金属片。灭火钣金件3的最佳尺寸大小为比垃圾装物箱的开口尺寸大,钣金件采用足够重量的金属片,以保证下落的过程中减少受自然的干扰造成翻转。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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