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物理教学用力学实验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64872阅读:344来源:国知局
一种物理教学用力学实验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物理教学用力学实验装置,属于教学用具领域。



背景技术:

在物理教学中,需要用到很多定理、公理等,单纯的讲解非常枯燥,不利于学生的学习记忆,并且很多公式容易混淆,使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影响了教学的进行。

为了让教学更加明显和生动,在物理教学中设置了多个实验,需要用到不同的实验用具,实验仪器过多,导致教学中只是在教授这个定理时才配合实验进行教学,当多个定理应用时,由于实验仪器过多,导致讲解时只是生硬的讲解,无法配合实验进行教学,降低了教学的效率;且在进行多实验对比时,调节实验用具时间长,浪费时间。

由于实验用小推车是采用简单的滚轮安装,无法调节其运动和静止状态,不利于实验的组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以上不足,提供一种物理教学用力学实验装置,具有通过重力调节推车运动,实现推车在静止和运动状态的快速转换,转换方便和可进行多个物理实验的优点。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物理教学用力学实验装置,包括推车,所述推车的下方设有两组滚轮组,两组滚轮组设在推车的两端,滚轮组包括圆柱形的支撑杆,支撑杆上设有两根连杆,两根连杆沿支撑杆的轴线对称分布,两根连杆通过第三转轴与支撑杆轴接;

所述连杆与支撑杆之间设有弹簧,弹簧处于拉伸状态;

所述两个弹簧沿支撑杆的轴线对称分布。

以下是对上述方案的进一步优化:

所述连杆远离支撑杆的一端设有轮体。

所述支撑杆的下方设有吸盘。

当推车上无附加压力时,吸盘的底部高于轮体的底部,推车处于自由运动状态。

当推车上有附加压力时,吸盘的底部与轮体的底部平齐,推车处于静止状态。

所述推车的下方设有底座,底座和推车的形状均为长方体,底座的上方为光滑的台面;

所述推车的中心铰接有长方体的支撑板,支撑板的上方铰接有摆杆,摆杆的另一端连接有重力球,推车的长度为30-50cm,其大于底座长度的一半,并大于支撑板的长度。

所述推车与支撑板的铰接处设有量角器,支撑板上设有第一转轴和第二转轴,第二转轴贯穿支撑板和量角器,第一转轴贯穿支撑板和摆杆。

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上技术方案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本实用新型装置通过滚轮组的设置,可通过推车上物体重量的变化,自动调节滚轮组的运动状态,实现滚轮组静止和运动的自由快速转换;进行能量守恒定律、动量定理等多个物理实验,解决了无法同时进行多个实验的难题,教学生动,提高了教学效率。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附图1是本实用新型装置验证能量守恒定律时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是附图1中滚轮组与支撑筒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中,

1-底座,2-推车,3-支撑板,31-第一转轴,32-第二转轴,4-摆杆,5-重力球,6-量角器,7-滚轮组,71-支撑杆,72-连杆,73-轮体,74-第三转轴,75-弹簧,76-吸盘。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如附图1和附图2所示,一种物理教学用力学实验装置,包括底座1,底座1的形状为长方体,底座1的上方为光滑的台面,底座1的上方设有长方体的推车2,推车2的中心铰接有长方体的支撑板3,支撑板3的上方铰接有摆杆4,摆杆4的另一端连接有重力球5,推车2的长度为30-50cm,其大于底座1长度的一半,并大于支撑板3的长度。

推车2与支撑板3的铰接处设有量角器6,支撑板3上设有第一转轴31和第二转轴32,第二转轴32贯穿支撑板3和量角器6,第一转轴31贯穿支撑板3和摆杆4。

推车2的下方设有两组滚轮组7,两组滚轮组7设在推车2的两端,滚轮组7包括圆柱形的支撑杆71,支撑杆71上设有两根连杆72,两根连杆72沿支撑杆71的轴线对称分布,两根连杆72通过第三转轴74与支撑杆71轴接;

连杆72与支撑杆71之间设有弹簧75,弹簧75处于拉伸状态;

两个弹簧75沿支撑杆71的轴线对称分布。

连杆72的另一端设有轮体73。

支撑杆71的下方设有吸盘76。

当推车2上无附加压力时,吸盘76的底部高于轮体73的底部,推车2处于自由运动状态。

当推车2上有附加压力时,吸盘76的底部与轮体73的底部平齐,推车2处于静止状态。

使用时,需要进行能量守恒定律实验时,将支撑板3垂直设置并固定,将摆杆4倾斜一定角度并让其自由摆动,从而使推车2移动,当摆杆4停止运动时,推车2回到原来位置,生动的展示了能量守恒定律。

需要进行动量定理实验时,将支撑板3倾斜一定角度,在支撑板3上放置上所需实验用具,由于重力的作用,支撑杆71向下运动,并使吸盘76的底部与底座1的上平面接触并吸住,使轮体73无法转动,从而方便的进行动量定理的实验。

以上所述为本实用新型最佳实施方式的举例,其中未详细述及的部分均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任何基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启示而进行的等效变换,也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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