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透镜,包括:
主体,其包括面向光源侧和面向房间侧,所述面向房间侧与所述面向光源侧实质上相对并且包括形成在其中的第一光学作用区和第二光学作用区,其中:
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包括第一光学作用结构,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被配置为经由折射使通过所述面向光源侧接收并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转向;
所述第二光学作用区包括第二光学作用结构,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被配置为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通过所述面向光源侧接收并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转向;并且
所述透镜产生具有离轴光分布的光输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其中,所述主体包括顶部、底部,以及第一侧和第二侧;
其中,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经由折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主体的水平面以输出角Θ1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
其中,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主体的水平面以输出角Θ2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并且
其中,所述输出角Θ2小于所述输出角Θ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其中,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一齿,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均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一表面取向为沿第一方向以角度A1朝向所述主体,并且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二表面取向为沿第二方向以角度Q1朝向所述主体,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实质上相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透镜,其中,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二齿,所述第二齿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一表面均取向为沿所述第一方向并以角度A2朝向所述主体,并且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二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二方向并以角度Q2朝向所述主体,其中所述角度A1不同于所述角度A2并且所述角度Q1不同于所述角度Q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其中:
所述主体包括顶部、底部、第一侧和第二侧;
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定位在所述面向房间侧中,使得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的至少第一侧偏离所述顶部;并且
所述第二光学作用区在靠近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的位置处定位在所述面向房间侧中,使得所述第二光学作用区的至少一个边缘位于靠近与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的所述第一边缘实质上相对的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的第二边缘的位置处。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透镜,其中,所述顶部包括配置成与照明装置的接收构件可逆地接合的联接构件。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透镜,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和所述顶部之间的无光学作用区。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其中,所述面向房间侧还包括形成在其中的第三光学作用区,所述第三光学作用区包括第三光学作用结构,所述第三光学作用结构被配置为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入射于其上并通过所述面向光源侧接收的光的至少一部分转向。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透镜,其中:
所述主体包括顶部、底部、第一侧和第二侧;
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经由折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主体的水平面以输出角Θ1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
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水平面以输出角Θ2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
所述第三光学作用结构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水平面以输出角Θ3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并且
所述输出角Θ3小于所述输出角Θ2,并且所述输出角Θ2小于所述输出角Θ1。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透镜,其中:
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一齿,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均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一表面取向为沿第一方向以角度A1朝向所述主体,并且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二表面取向为沿第二方向以角度Q1朝向所述主体,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实质上相对;
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二齿,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均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一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一方向并以角度A2朝向所述主体,并且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二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二方向并以角度Q2朝向所述主体,其中所述角度A1不同于所述角度A2并且所述角度Q1不同于所述角度Q2;并且
所述第三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三齿。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透镜,其中,所述第三齿包括多角度齿。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透镜,其中,所述多角度齿中的每一个均包括多个第一表面和至少一个第二表面,其中所述多个第一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一方向朝向所述主体,并且被配置成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通过所述面向光源侧接收并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转向,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二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二方向朝向所述主体。
13.一种照明装置,包括:
包括基底和孔的壳体;
光源,其安装在所述壳体中并且被配置成朝向所述孔发射光;以及
透镜,其被配置为安装在所述壳体内,所述透镜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包括面向光源侧和面向房间侧,所述面向房间侧与所述面向光源侧实质上相对并且包括形成在其中的第一光学作用区和第二光学作用区,其中:
所述面向光源侧取向为朝向所述光源;
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包括第一光学作用结构,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被配置为经由折射使由所述光源发射的通过所述面向光源侧接收并入射于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上的光的一部分转向;
所述第二光学作用区包括第二光学作用结构,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被配置为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由所述光源发射的通过所述面向光源侧接收并入射在所述第二光学作用区上的光的一部分转向;并且
所述照明装置产生带有相对于所述孔的轴线离轴的光分布的光输出。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透镜的主体包括顶部、底部以及第一侧和第二侧;
其中,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经由折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主体的水平面以输出角Θ1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
其中,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入射在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水平面以输出角Θ2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并且
其中,所述输出角Θ2小于所述输出角Θ1。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一齿,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均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一表面取向为沿第一方向以角度A1朝向所述主体,并且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二表面取向为沿第二方向以角度Q1朝向所述主体,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实质上相对。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二齿,所述第二齿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一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一方向并以角度A2朝向所述主体,并且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二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二方向并以角度Q2朝向所述主体,其中所述角度A1不同于所述角度A2并且所述角度Q1不同于所述角度Q2。
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
所述透镜的主体包括顶部、底部、第一侧和第二侧;
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定位在所述面向房间侧中,使得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的至少第一侧偏离所述顶部;并且
所述第二光学作用区在靠近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的位置处定位在所述面向房间侧中,使得所述第二光学作用区的至少一个边缘位于靠近与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的第一边缘实质上相对的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的第二边缘的位置处。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照明装置,还包括接收构件,其中所述透镜的主体的顶部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照明装置的所述接收构件可逆地接合的联接构件。
19.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照明装置,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光学作用区和所述透镜的主体的顶部之间的无光学作用区。
20.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面向房间侧还包括形成在其中的第三光学作用区,所述第三光学作用区包括第三光学作用结构,所述第三光学作用结构被配置为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入射于其上并通过所述面向光源侧接收的光的至少一部分转向。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
所述透镜的主体包括顶部、底部、第一侧和第二侧;
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经由折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主体的水平面以输出角Θ1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
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水平面以输出角Θ2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
所述第三光学作用结构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相对于所述水平面以输出角Θ3朝向所述主体的顶部转向;并且
所述输出角Θ3小于所述输出角Θ2,并且所述输出角Θ2小于所述输出角Θ1。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一齿,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均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一表面取向为沿第一方向以角度A1朝向所述主体,并且所述第一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二表面取向为沿第二方向以角度Q1朝向所述主体,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实质上相对;
所述第二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二齿,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均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一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一方向并以角度A2朝向所述主体,并且所述第二齿中的每一个的第二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二方向并以角度Q2朝向所述主体,其中所述角度A1不同于所述角度A2并且所述角度Q1不同于所述角度Q2;并且
所述第三光学作用结构包括第三齿。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三齿包括多角度齿。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多角度齿中的每一个均包括多个第一表面和至少一个第二表面,其中所述多个第一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一方向朝向所述主体,并且被配置成部分地经由全内反射使通过所述面向光源侧接收并入射于其上的光的一部分转向,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二表面取向为沿所述第二方向朝向所述主体。
2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透镜的所述主体包括顶部、底部、第一侧和第二侧,其中所述顶部包括联接构件;并且其中所述壳体包括接收构件,所述接收构件被配置成能够接收地接合所述透镜的主体的顶部的所述联接构件,以便将所述透镜以一定角度固持在所述壳体内,使得所述透镜的主体的底部靠近所述壳体的所述孔,并且所述透镜的主体的顶部靠近所述壳体的基底。
26.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透镜的主体包括顶部、底部、第一侧和第二侧,其中所述顶部包括联接构件;并且其中所述壳体包括接收构件,所述接收构件被配置成能够接收地接合所述联接构件,以便将所述透镜以一定角度固持在所述壳体内,使得所述透镜的主体的底部靠近所述壳体的所述孔,并且所述透镜的主体的顶部靠近所述壳体的基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