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汽车轮毂转运小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68465阅读:21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运输类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多功能汽车轮毂转运小车。



背景技术:

2001年,中国轿车、吉普车、面包车产量为120-150万辆,国内对铝轮毂的需求量在300-375万只之间,加上零售市场90-120万只,国内铝轮毂总需求量应在390-495万只之间。随着国家鼓励轿车消费的政策纷纷出台,轿车进入家庭出现迅猛势头,给中国轿车工业拓开了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2002年轿车产量已达到汽车工业″十五″规划目标。根据近年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量的变化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轮毂,别名轮圈,即轮胎内廓用以支撑轮胎的圆桶形、中心装配在轴上的部件。常见的汽车轮毂有钢质轮毂及铝合金质轮毂。钢质轮毂的强度高,常用于大型载重汽车;但钢质轮毂质量重,外形单一,不符合如今低碳、时尚的理念,正逐渐被铝合金轮毂替代,这种轮毂耐用性稍差,一旦遇到坚硬物碰撞后变形不能修复,在一般的小车上不易固定摆放。

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多功能汽车轮毂转运小车。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汽车轮毂转运小车,包括转运车车架、车厢、平移板、轮毂轨道、汽车轮毂、绳索钩、转轴、暗扣、手柄、扶手和车轮,所述转运车车架顶部设有所述车厢,所述车厢内设有所述平移板,所述平移板底部设有升降结 构,所述平移板表面设有所述轮毂轨道,所述轮毂轨道上放置所述汽车轮毂。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转运车车架底部设有所述车轮,所述车轮不少于4个。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车厢两侧设有所述绳索钩,所述绳索钩不少于10个,且均匀分布。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转运车车架和所述扶手之间活动连接所述转轴,所述转轴不少于2个。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扶手中间设有所述暗扣,所述扶手顶部设有所述手柄。

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汽车轮毂转运小车,平移板表面设有轮毂轨道,将汽车轮毂放入轮毂轨道上,可固定摆放,且汽车轮毂之间不会相互挤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平移板底部设有升降结构,当轨道上摆满汽车轮毂,升降结构将平移板上升,底部又可以摆放汽车轮毂,此转运小车的扶手具有伸缩功能,他可以根据使用者的习惯,通过暗扣调整长度,且扶手与转运车车架之间设有转轴,可自由调整角度,这样更加方便,简捷;为了转运小车在运输过程中更加安全可靠,我们设置了绳索钩,用绳索二次固定汽车轮毂。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多功能汽车轮毂转运小车结构示意图;

图中:1、转运车架;2、车厢;3、平移板;4、轮毂轨道;5、汽车轮毂;6、绳索钩;7、转轴;8、暗扣;9、手柄;10、扶手;11车轮。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

如图1所示,一种多功能汽车轮毂转运小车,包括转运车车架1、车厢2、平移板3、轮毂轨道4、汽车轮毂5、绳索钩6、转轴7、暗扣8、手柄9、扶手10和车轮11,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运车架1顶部设有所述车厢2,所述车厢2内设有所述平移板3,所述平移板3底部设有升降结构,所述平移板3表面设有所述轮毂轨道5,所述轮毂轨道4上放置所述汽车轮毂5。

所述转运车车架1底部设有所述车轮11,所述车轮11不少于4个。

所述车厢2两侧设有所述绳索钩6,所述绳索钩6不少于10个,且均匀分布。

所述转运车车架1和所述扶手10之间活动连接所述转轴7,所述转轴7不少于2个。

所述扶手10中间设有所述暗扣8,所述扶手10顶部设有所述手柄9。

具体的,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汽车轮毂转运小车,平移板表面设有轮毂轨道,将汽车轮毂放入轮毂轨道上,可固定摆放,且汽车轮毂之间不会相互挤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平移板底部设有升降结构,当轨道上摆满汽车轮毂,升降结构将平移板上升,底部又可以摆放汽车轮毂,此转运小车的扶手具有伸缩功能,他可以根据使用者的习惯,通过暗扣调整长度,且扶手与转运车车架之间设有转轴,可自由调整角度,这样更加方便,简捷;为了转运小车在运输过程中更加安全可靠,我们设置了绳索钩,用绳索二次固定汽车轮毂。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 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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