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缓冲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058979发布日期:2019-03-08 17:48阅读:272来源:国知局
船用缓冲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船舶用品,特别涉及一种船用缓冲结构。



背景技术:

船舶若与桥梁发生撞击,危害巨大,轻则船体和桥梁受损,重则发生沉船、塔桥事故。现有的防撞设备多种多样,中小型船只的船体四周一般放置废旧轮胎或充气橡胶护舷,大型船舶用橡胶护舷。现有的这种缓冲结构缓冲效果不够理想,有待于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船用缓冲结构,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缓冲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船用缓冲结构,包括设于船首及船尾等由弧度位置的第一缓冲件与设于船体侧壁上的第二缓冲件,该第一缓冲件包括发泡聚乙烯体及包覆于该发泡聚乙烯体外侧的聚氨酯外皮,该发泡聚乙烯体为内部形成中空部的环形,该第二缓冲件包括金属板、设于该金属板上的弹性体及设于该弹性体上的受冲体,该金属板的外围用于与船体相固定,其中部开设有一通孔,该弹性体与受冲体共同形成一内空的盖状结构,其盖设于金属板上,该弹性体对应设于金属板的表面上方,该受冲体对应设于金属板的通孔上方,该金属板嵌设于其弹性体内,该受冲体的中部向内延伸形成一凸起部,该凸起部上设有多个盲孔。

优选方案为,所述发泡聚乙烯体为横截面是椭圆形的环形结构。

优选方案为,所述发泡聚乙烯体的厚度为100㎜,该聚氨酯外皮的厚度为5-8㎜。

优选方案为,所述金属板为铁板。

优选方案为,所述弹性体为橡胶体。

优选方案为,所述受冲体为尿烷合成橡胶体。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的船用缓冲结构,在船首及船尾位置设置第一缓冲件,在船体外侧设有第二缓冲件,通过第一缓冲件及第二缓冲件对船整体形成一个防范的屏障,从而可以较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船用缓冲结构的设于一船体上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第一缓冲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中第二缓冲件的立体图;

图4为图3的截面图。

图中:

10、第一缓冲件;20、第二缓冲件;11、发泡聚乙烯体;12、聚氨酯外皮;13、中空部;21、金属板;22、弹性体;23、受冲体;25、通孔;26、凸起部;28、盲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该船用缓冲结构包括设于船首及船尾等由弧度位置的第一缓冲件10与设于船体侧壁上的第二缓冲件20。

请同时参阅图2,该第一缓冲件10包括发泡聚乙烯体11及包覆于该发泡聚乙烯体11外侧的聚氨酯外皮12,该发泡聚乙烯体11为内部形成中空部13的环形。本实施例中,该发泡聚乙烯体11为横截面是椭圆形的环形结构。具体实施时,该第一缓冲件10的横截面的形状不限于本实施例的情况,其可根据船体形状的实际情况而对应的变更。该发泡聚乙烯体11的厚度为100㎜,该聚氨酯外皮12的厚度为5-8㎜。使用时,聚氨酯外皮12抵设于船体上,使对应船体的位置表面与外界空间之间依次被聚氨酯外皮12、发泡聚乙烯体11、中空部13、发泡聚乙烯体11及聚氨酯外皮12相隔开。

请同时参阅图3及图4,该第二缓冲件20包括金属板21、设于该金属板21上的弹性体22及设于该弹性体22上的受冲体23。该金属板21为矩形环状板,具体可为铁板,其外围用于与船体相固定,其中部开设有一矩形的通孔25。该弹性体22与受冲体23共同形成一内空的盖状结构,盖设于金属板21上。该弹性体22对应设于金属板21的表面上方,该受冲体23对应设于金属板21的通孔25上方。该金属板21嵌设于其弹性体22内。该弹性体22为橡胶体,该受冲体23为尿烷合成橡胶体。该受冲体23的两侧位置与弹性体22相连接,二者间可通过压入技术组合。该受冲体23的中部向内延伸形成一凸起部26,该凸起部26上设有多个盲孔28。该受冲体23为尿烷合成橡胶体,其可采用鲜艳的颜色制造,从而容易引起外界的注意,防止碰撞事件的发生。

该船用缓冲结构,在船首及船尾位置设置第一缓冲件10,在船体外侧设有第二缓冲件20,通过第一缓冲件10及第二缓冲件20对船整体形成一个防范的屏障,从而可以较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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