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渣处理缓冲箱快速更换专用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77163阅读:295来源:国知局
一种渣处理缓冲箱快速更换专用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高炉渣处理缓冲箱拆装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渣处理缓冲箱快速更换专用装置。



背景技术:

炼铁厂渣处理缓冲箱是高炉水渣的一种重要渣处理设备,高炉炼铁要产生大量的水渣,刚从铁水分离器中流出的水渣是一种高温液态,需经过洗涤塔进行冲洗降温才能变成水渣,经过渣处理分配器以及提渣装置进入到皮带上运走,卖给水泥厂产生价值。若渣处理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就要把高温液态水渣直接排放到渣池,而不通过水处理的高温液态水渣就会变成火渣,不但不能产生价值并且还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清理火渣。近年来随着炼铁技术不断进步以及出铁量的增加,渣处理设备经常出现腐蚀严重以及磨漏现象,此时就需要对渣处理设备进行更换。然而由于缓冲箱位于转鼓中空间狭小位置不好,一直都是检修中占用时间较长的一项检修,并且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高炉检修进度。因此,需要一种针对高炉渣处理缓冲箱更换的专用设备,能快速对缓冲箱进行转移,拆装,方便检修和更换。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渣处理缓冲箱快速更换专用装置,包括小车支架2和安装在小车支架2两侧的四个小车车轮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小车支架2上端中部连接有吊装支架3,所述的吊装支架3包括两根竖向垂直连接于小车支架2的立柱,和一根横向连接在两根立柱顶端的横梁,所述的吊装支架3横梁中部顶端设置有小车吊耳5,吊装支架3横梁两侧底部对称设置有缓冲箱吊耳4。

所述的小车支架2为由四根工字钢横梁拼接而成的方形支架,方形支架四角垂直连接有四根立柱,四个车轮1对称设置连接于小车支架2两侧的四根立柱侧壁。

所述的吊装支架3沿车轮1滚动方向垂直连接于小车支架2上,吊装支架3上的两根立柱均由槽钢制成,吊装支架3上的水平横梁由工字钢制成。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本专利中的缓冲箱更换专用装置,结构简单,使用安全可靠;制作材料简单,制作成本低;克服了缓冲箱所处位置空间狭小不易操作的难题;通过使用该缓冲箱快速更换专用装置能大大节省人力物力,节约更换时间,提高缓冲箱的更换检修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左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俯视图;

其中:1-车轮,2-小车支架,3吊装支架,4-缓冲箱吊耳,5-小车吊耳。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的说明,如图1-3所示,一种渣处理缓冲箱快速更换专用装置,包括小车支架2和安装在小车支架2两侧的四个小车车轮1,其中小车支架2上端中部连接有吊装支架3,吊装支架3包括两根竖向垂直连接于小车支架2的立柱,和一根横向水平连接在两根立柱顶端的横梁,吊装支架3的横梁中部顶端设置有小车吊耳5,吊装支架3横梁两侧底部对称设置有缓冲箱吊耳4。本装置中的小车车轮1直接选用转鼓内活动皮带小车的备用车轮即可,材料易取,且能保证与转鼓内折叠皮带轨道更好的匹配性。

所述的小车支架2为由四根工字钢横梁拼接而成的方形支架,方形支架四角垂直连接有四根立柱,四个车轮1对称设置连接于小车支架2两侧的四根立柱侧壁。

所述的吊装支架3沿车轮1滚动方向垂直连接于小车支架2上,吊装支架3上的两根立柱均由槽钢制成,吊装支架3上的水平横梁由工字钢制成。

当高炉渣处理缓冲箱需要更换时将折叠皮带开至规划好的位置,首先利用分配器更换专用装置将分配器吊出,因缓冲箱在分配器下方,利用电动葫芦将分配器专用装置吊走同时将本装置吊至折叠皮带轨道上,安排电焊工在缓冲箱上焊制吊耳,该吊耳位置正好与专用装置上的缓冲箱吊耳4位置相匹配,吊耳焊制好后将本装置推动到缓冲箱上方,利用倒链将缓冲箱拉至一定高度,将缓冲箱上的吊耳与本装置吊装支架3的横梁底部的吊耳连接吊起,然后将本装置推出转鼓,再利用电动葫芦将本装置连带缓冲箱一起吊至规划好的位置,以此类推完成整个转鼓内另外两个缓冲箱的转移,后反方法将新的缓冲箱就位安装进去即可。通过使用本专利中的高炉渣处理缓冲箱快速更换专用装置,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节约更换时间,解决了缓冲箱更换难的问题,提高了缓冲箱更换的效率。

采用本专利中的的高炉渣处理缓冲箱快速更换专用装置,不仅可以减少人工数量,还能极大降低工人作业强度,同时还能节省大量检修时间。采用此装置,不需要用倒链以及电动葫芦进行歪拉斜挂,只需用电动葫芦拉着缓冲箱通过本装置沿着轨道慢慢拉出。大大节省了施工时间,减少了工人劳动强度,增加了作业安全系数。采用该更换方法,完成一个缓冲箱的更换只需要半个小时,比之前缩短一半的时间,并且只需要3人即可完成更换施工。

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上述的实施例,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和精神。倘若这些改动和变形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内,则本实用新型的意图也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形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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