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物料输送带出料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144662阅读:42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物料输送带领域,尤其是指一种物料输送带出料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工业产业化的发展,为了提高效率,物料输送带几乎已经完全取代了人工转运,特别是在矿山、煤场、化工等行业的加工设备之间的原料或半成品的输送中应用广泛。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物料从输送带进入设备时通常处于高速运动状态,如果直接倾泻到输送带或设备上,会因为重力作用和自身速度对输送带或设备造成冲击,使设备损坏。因此需要一种设备用于输送带的出料口作为缓冲。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物料输送带出料装置,用于输送带出料口的缓冲。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方案来实现:

一种物料输送带出料装置,包括接料斗、缓冲仓、出料斗,所述接料斗底部开口,与第一输送通道连接,所述第一输送通道倾斜的与缓冲仓顶部开口连通,所述缓冲仓内部从上至下依次设置第一缓落平台,第二缓落平台,第三缓落平台,所述第一缓落平台呈倒锥形,底部开口,第二缓落平台呈伞顶形,第二缓落平台的顶部中心正对第一缓落平台的开口中心,所述第三缓落平台旋转的设置在缓冲仓底部,由设置在缓冲仓底部的电机驱动旋转,所述第三缓落平台顶部呈斜面设置,中心设置支撑杆与第二缓落平台支撑连接,所述第三缓落平台一侧设置有拱形开口,开口外连接出料口。

优选的是,所述缓冲仓内部设置有多级缓落平台,由若干第一缓落平台从上至下依次排列而成。

优选的是,所述接料斗呈锥形。

优选的是,所述第一缓落平台开口角度不小于90°。

优选的是,所述第二缓落平台顶部角度不小于90°。

优选的是,所述第二缓落平台与第三缓落平台一体成型。

优选的是,所述出料口与拱形开口之间设置有第二输送通道,所述第二输送通道向下倾斜设置,可以增加出料口的容纳度,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减缓物料从出料口流出的速度。

优选的是,所述出料口上设置有阀门。

优选的是,所述接料斗底部设置有阀门。

本实用新型利用接料斗先将物料收纳,然后通过第一输送通道输送至缓冲仓,第一输送通道可以减小物料对输送仓的冲击,然后经过输送仓内多级斜面的缓落,减小了物料的重力势能及动能,最后落在第三缓落平台上,第三缓落平台在转动时,当斜面底部转到拱形开口处时,物料就会因为重力作用进入出料口,打开出料口阀门,物料即可低速排出。

本实用新型通过多级减速和缓冲,减小了物料的重力势能及动能,防止了对下级输送带或设备的冲击损坏,延长了设备的维护周期和使用寿命,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物料输送带出料装置实施例2的侧面剖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如下:

1、接料斗;2、缓冲仓;3、出料斗;4,第一输送通道;5,第一缓落平台;6,第二缓落平台;7、第三缓落平台;8,电机;9,支撑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一种物料输送带出料装置,包括接料斗1、缓冲仓2、出料斗3,所述接料斗1底部开口,与第一输送通道4连接,所述第一输送通道4倾斜的与缓冲仓2顶部开口连通,所述缓冲仓内部从上至下依次设置第一缓落平台5,第二缓落平台6,第三缓落平台7,所述第一缓落平台呈倒锥形,底部开口,第二缓落平台呈伞顶形,第二缓落平台的顶部中心正对第一缓落平台的开口中心,所述第三缓落平台旋转的设置在缓冲仓底部,由设置在缓冲仓底部的电机8驱动旋转,所述第三缓落平台顶部呈斜面设置,中心设置支撑杆9与第二缓落平台支撑连接,所述第三缓落平台一侧设置有拱形开口,开口外连接出料口3。

本发明的另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缓冲仓内部设置有多级缓落平台,由若干第一缓落平台从上至下依次排列而成。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接料斗呈锥形。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缓落平台开口角度不小于90°。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缓落平台顶部角度不小于90°。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缓落平台与第三缓落平台一体成型。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出料口与拱形开口之间设置有第二输送通道,所述第二输送通道向下倾斜设置,可以增加出料口的容纳度,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减缓物料从出料口流出的速度。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出料口上设置有阀门。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接料斗底部设置有阀门。

上述实施例利用接料斗先将物料收纳,然后通过第一输送通道输送至缓冲仓,第一输送通道可以减小物料对输送仓的冲击,然后经过输送仓内多级斜面的缓落,减小了物料的重力势能及动能,最后落在第三缓落平台上,第三缓落平台在转动时,当斜面底部转到拱形开口处时,物料就会因为重力作用进入出料口,打开出料口阀门,物料即可低速排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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