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44085阅读:53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化工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



背景技术:

余热回收利用工程是我国的重点节能工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工业余热可用能总量约为740×1012千焦/年。固体余热约占30%,那些余热量大、余热数量温度恒定、余热资源集中、灰尘及腐蚀性物质含量少的绝大多数固体余热已通过蒸汽发电途径进行回收利用。对于余热量小、余热数量温度波动、余热资源分散的那些剩余粒料余热进行回收热利用,是工业节能有效途径,但目前还很少有企业对其有足够的重视。

目前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结构复杂,价格昂贵,体积庞大,只有少数大型企业才能进行配置,而小型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和场地,不能采购大型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很多高温固体散料的余热不能得到回收利用,造成了大量的热量损失。

因此,开发结构简单、成本低的高温粒料余热回收热利用装置,具有良好的经济、节能环保和社会效益。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是鉴于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包括竖直设置的料筒及余热回收管;

所述料筒的上下两端分别设置有进料口和卸料口;

所述余热回收管设置在所述料筒内,所述余热回收管用于通行冷介质并与所述料筒内的高温固体散料进行换热;

所述料筒的进料口处还设置有一料斗,所述料斗用于向所述料筒内送入高温固体散料。

优选地,所述余热回收管盘旋设置在所述料筒内。

优选地,所述料筒的下部设置为漏斗状。

优选地,还包括推料器,所述推料器设置于所述料筒内,所述推料器用于在料筒内自上而下推送高温固体散料。

优选地,所述推料器为推料螺旋叶片,所述推料螺旋叶片枢接在所述料筒的上下两端,所述推料螺旋叶片用于自上而下推送高温固体散料。

优选地,还包括推料电机,所述推料电机用于驱动所述推料器。

所述料斗的底部设置有一开关控制阀,所述开关控制阀用于控制所述料斗底部的开闭。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通过在料筒内设置余热回收管,在余热回收管内通行冷介质实现对高温固体散料余热的回收利用;将料筒下部设置为漏斗状,可以延缓高温固体散料的下落速度,使其与冷介质更充分地换热;设置的推料器可以防止高温固体散料在料筒内堆积,且能根据需要调节推料速度,控制换热时间,提高换热效率。本发明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结构简单,成本低,实用性强。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发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图1是本发明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本发明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包括竖直设置的料筒10及余热回收管20;所述料筒10的上下两端分别设置有进料口11和卸料口12;所述余热回收管20设置在所述料筒10内,所述余热回收管20用于通行冷介质并与所述料筒10内的高温固体散料进行换热;所述料筒10的进料口11处还设置有一料斗30,所述料斗30用于向所述料筒10内送入高温固体散料。

具体地,本实施例所述余热回收管20盘旋设置在所述料筒10内,且本实施例的余热回收管20不占用料筒10轴线附近的空间,轴线附近的空间留给安装下述的推料器40。

所述料筒10的下部设置为漏斗状且料斗30底部设置有一开关控制阀,所述开关控制阀用于控制所述料斗30底部的开闭。

为了防止高温固体散料在料筒内10堆积,本实施例优选地设置了推料器40,所述推料器40设置于所述料筒10内,所述推料器40用于在料筒内自上而下推送高温固体散料。推料器4可以防止高温固体散料在料筒10内堆积,且能根据需要调节推料速度,控制换热时间,提高换热效率。本实施例的所述推料器40为推料螺旋叶片,所述推料螺旋叶片枢接在所述料筒10的上下两端,所述推料螺旋叶片用于自上而下推送高温固体散料。还包括推料电机,所述推料电机用于驱动所述推料器40。

工作时,在余热回收管30内通入冷介质(通常是水)。启动开关控制阀,将料斗30内的高温固体散料倒入料筒10内。启动推料电机,推料器40(推料螺旋叶片)螺旋推送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管20内的冷介质与高温固体散料进行充分的换热,回收利用高温固体散料的余热。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通过在料筒内设置余热回收管,在余热回收管内通行冷介质实现对高温固体散料余热的回收利用;将料筒下部设置为漏斗状,可以延缓高温固体散料的下落速度,使其与冷介质更充分地换热;设置的推料器可以防止高温固体散料在料筒内堆积,且能根据需要调节推料速度,控制换热时间,提高换热效率。本发明的高温固体散料余热回收装置结构简单,成本低,实用性强。

本发明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如果对本发明的各种改动或变形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倘若这些改动和变形属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和等同技术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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