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50271阅读:589来源:国知局
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石油天然气钻修井作业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石油天然气钻修井作业过程中卡持钻杆、油管等管柱的动力工具,尤其涉及一种钻修井用动力卡盘。



背景技术:

现有的气动卡盘卡瓦牙为多片式,不能同时通过管柱和电潜泵电缆,管柱受力不均匀,易变形;并且,整机高度较高,不便于其上方的动力钳操作。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致力于开发一种结构更加合理且更加便于操作的钻修井用卡盘。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合理、卡持可靠、管柱受力均匀不易变形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可以用于钻井起下钻作业和修井作业,并且整机高度低,节约了井台面作业空间,操作方便。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钻修井用动力卡盘,包括:卡盘本体、活门、卡瓦体、卡瓦牙、提升机构、前支撑架和后支撑架;其中,活门安装在卡盘本体内;卡瓦牙安装在卡瓦体中;而且,前支撑架安装在活门上,后支撑架安装在卡盘本体上;其中提升机构耦接卡瓦体,用于带动卡瓦体运动,从而实现卡瓦提升松开管柱、卡瓦下降卡持管柱的功能。

优选地,在活门上布置有通孔,其中通孔用于在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使用过程中同时通过管柱和电潜泵电缆。

优选地,活门上的通孔的孔径大于管柱的直径与电潜泵电缆的直径之和。

优选地,活门上的通孔的孔径比管柱的直径与电潜泵电缆的直径之和大预定数值。

优选地,所述预定数值介于1cm-10cm的范围内。

优选地,前支撑架和后支撑架分别布置在卡瓦体的相对的两侧。

优选地,前支撑架固定安装在活门上。

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本发明提出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结构更加合理、卡持更加可靠、整机高度相对更低,节约了井台面作业空间,更加便于上方动力钳操作,并且能够同时通过管柱和电潜泵电缆,操作维护更加方便。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作进一步说明, 以充分地了解本发明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根据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主视图。

图2是根据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俯视图。

需要说明的是,附图用于说明本发明,而非限制本发明。注意,表示结构的附图可能并非按比例绘制。并且,附图中,相同或者类似的元件标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号。

具体实施方式

图1是根据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主视图,图2是根据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俯视图。其中,图1的右侧示出了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部分剖视结构。

如图1和图2所示,根据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包括:卡盘本体1、活门2、卡瓦体3、卡瓦牙4、提升机构5、前支撑架6和后支撑架7。

其中,活门2安装在卡盘本体1内;卡瓦牙4安装在卡瓦体3中。

而且,前支撑架6安装在活门2上,后支撑架7安装在卡盘本体1上;。在使用过程中,提升机构5耦接卡瓦体3,用于带动卡瓦体3运动,从而实现卡瓦提升松开管柱、卡瓦下降卡持管柱的功能。

其中,前支撑架6和后支撑架7分别布置在卡瓦体3的相对的两侧。前支撑架6和后支撑架7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游车大钩下放时碰伤卡瓦体3。

并且,在活门2上布置有通孔201,其中通孔201用于在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的使用过程中同时通过管柱和电潜泵电缆。

具体地,活门2上的通孔201的孔径大于管柱的直径与电潜泵电缆的直径之和。

在具体实施例中,例如,活门2上的通孔201的孔径比管柱的直径与电潜泵电缆的直径之和大预定数值(例如,所述预定数值介于1cm-10cm的范围内),由此即可以保证能够同时通过管柱和电潜泵电缆,又能够防止由于管柱和电潜泵电缆通过时太过疏松而导致操作不稳定。

此外,在具体实施例中,例如,前支撑架6固定安装在活门2上。

由此,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本发明提出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结构更加合理、卡持更加可靠、整机高度相对更低,节约了井台面作业空间,更加便于上方动力钳操作。

并且,在本发明提出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中,活门安装在卡盘本体内,在活门上设计有能够通过电潜泵电缆的通孔,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同时通过管柱和电潜泵电缆。由于本发明提出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能够同时通过管柱和电潜泵电缆,操作维 护更加方便。

而且,在本发明提出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中,卡瓦牙安装在卡瓦体中,前支撑架安装在活门上,后支撑架安装在卡盘本体上,在下管柱作业过程中,前后支撑架能够有效的起到保护卡瓦的作用,防止对卡瓦组件造成损伤。

此外,在本发明提出的钻修井用动力卡盘整机高度低,节约了作业空间,便于上方动力钳进行作业。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发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发明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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