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41107阅读:275来源:国知局
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散热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



背景技术:

散热器是发热设备运转时,用于降低发热设备所产生的热量,从而延长发热设备运作寿命,因此散热器的散热效果直接影响发热设备的寿命。

随着冷锻技术的发展,冷锻工艺在散热器制造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而散热器经常被用在LED照明散热、大功率芯片散热等领域,散热器的制作大都使用车铝、拉升、锻压等工艺做成片状、针状、太阳花状等样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为:提供一种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包括:基座,所述基座呈正方形结构,且在所述正方形结构的四个顶角分别设有一凸台,每个所述凸台上分别设有一第一螺钉孔,所述基座上端面中心处向上凸设有一空心圆柱形散热柱,且所述空心圆柱形散热柱的侧壁均匀地向外凸设有八片长散热鳍片,其中四片所述长散热鳍片正对所述正方形结构的四个顶角,且正对所述正方形结构的四个顶角的四片所述长散热鳍片的末端还设有第二螺钉孔,且每相邻两片所述长散热鳍片之间的区域设置有若干短散热鳍片。

所述长散热鳍片的末端设成圆柱形状,所述短散热鳍片的两端均设成圆柱形状。

还包括两圈围绕在所述空心圆柱形散热柱外围的圆形散热鳍片,所述圆形散热鳍片与所述长散热鳍片交接处设有断开口。

所述长散热鳍片及短散热鳍片的厚度均为1.5毫米,而相邻的两所述短散热鳍片的间距为6-8毫米。

所述空心圆柱形散热柱内壁还设有内螺纹结构,所述内螺纹结构可用于与外部器件连接固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在本实用新型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中,由于设置有八片长散热鳍片,且每两片所述长散热鳍片之间的区域设置有若干短散热鳍片。因此从外部传导进来的热量在本实用新型中被均匀分布在所述每两片所述长散热鳍片之间的区域内,再通过所述长散热鳍片和短散热鳍片共同向外界进行热交换散发,因此能够做到散热均匀,而正对所述正方形结构的四个顶角的四片所述长散热鳍片的末端还设有第二螺钉孔,因此所述第二螺钉孔还可以连接散热风扇,通过散热风扇则能够进一步加强散热效果。

通过以下的描述并结合附图,本实用新型将变得更加清晰,这些附图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的一个实施例的俯视图。

图2为如图1所示的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沿A-A方向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参考附图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附图中类似的元件标号代表类似的元件。如上所述,如图1和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包括:基座1,所述基座1呈正方形结构,且在所述正方形结构的四个顶角分别设有一凸台2,每个所述凸台2上分别设有一第一螺钉孔3,所述基座1上端面中心处向上凸设有一空心圆柱形散热柱4,且所述空心圆柱形散热柱4的侧壁均匀地向外凸设有八片长散热鳍片5,其中四片所述长散热鳍片5正对所述正方形结构的四个顶角,且正对所述正方形结构的四个顶角的四片所述长散热鳍片5的末端还设有第二螺钉孔6,且每相邻两片所述长散热鳍片5之间的区域设置有若干短散热鳍片7。所述短散热鳍片7均匀地布设于每两片所述长散热鳍片5之间。

一个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所述长散热鳍片5的末端设成圆柱形状,所述短散热鳍片的两端均设成圆柱形状。通过将所述长散热鳍片5的末端及所述短散热鳍片7的两端均设置成圆柱形状,能够增加散热的表面积,提高散热效果。

一个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还包括两圈围绕在所述空心圆柱形散热柱4外围的圆形散热鳍片8,所述圆形散热鳍片8与所述长散热鳍片5交接处设有断开口。通过设置所述圆形散热鳍片8能够提高散热面积,而且通过设置所述开口能够使得气流顺利地通过,有助于提高散热效果。

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长散热鳍片5及短散热鳍片7的厚度均为1.5毫米,而相邻的两所述短散热鳍片7的间距为6-8毫米。

一个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所述空心圆柱形散热柱4内壁还设有内螺纹结构9,所述内螺纹结构9可用于与外部器件连接固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结合图1和2,由于在本实用新型散热鳍片为片式结构的散热器中,由于设置有八片长散热鳍片5,且每相邻两片所述长散热鳍片5之间的区域设置有若干短散热鳍片7。因此从外部传导进来的热量在本实用新型中被均匀分布在所述每相邻两片所述长散热鳍片5之间的区域内,再通过所述长散热鳍片5和短散热鳍片7共同向外界进行热交换散发,因此能够做到散热均匀,而正对所述正方形结构的四个顶角的四片所述长散热鳍片5的末端还设有第二螺钉孔6,因此所述第二螺钉孔6还可以连接散热风扇,通过散热风扇则能够进一步加强散热效果。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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