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横综合锯钻铣加工中心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64545阅读:247来源:国知局
中横综合锯钻铣加工中心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木工机械,具体涉及一种中横综合锯钻铣加工中心。



背景技术:

现在越来越多木工制品均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加工,由于木工制品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木工机械设备的多样性,不同的设备专用于不同的木工制品。如附图1所示,此为用于衣柜中部的横向连接梁,横向连接梁的中部设有连接纵向连接柱的连接位,所述连接位的形状为凹入的梯形,并且梯形的底部设有多个连接孔,同时横向连接梁的两侧为45°拼接。现有的木工机械还未有专门用于加工该连接位的设备,无法实现自动化生产。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合理、适用于木材中横加工的中横综合锯钻铣加工中心。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中横综合锯钻铣加工中心,包括机架、位于机架内的加工区、将木材进行固定和定位的工作台,所述工作台固定在机架上,所述加工区内设有铣刀机构、左切割机构、右切割机构和锯切机构,所述铣刀机构、左切割机构和右切割机构安装在一可上下前后左右移动的移动机构上,所述锯切机构安装在可左右移动的平移机构上,所述工作台包括用于放置木材的平台、用于固定木材的固定机构。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工作台还设有对木材进行定位的定位机构,所述定位机构为安装在机架上方的可上下移动的挡板。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左切割机构为一锯切机,该锯切机的锯片的转动中心线与木材的夹角为45°。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右切割机构为一锯切机,该锯切机的锯片的转动中心线与木材的夹角为135°。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锯切机构包括第一锯片和第二锯片,所述第一锯片位于第二锯片的上方或斜上方。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第一锯片的外表面与第二锯片的外表面不在同一平面上,第一锯片的外表面与第二锯片的外表面之间的距离小于2mm。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加工区的下方为废料收集区。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铣刀机构、左切割机构、右切割机构和锯切机构旁设有吸尘机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左切割机构、右切割机构和铣刀机构可快速、整齐地在木材上切铣出梯形的连接位,并且铣刀机构还具有钻孔功能,可直接在连接位的底部钻若干个连接孔,加工方便快捷,工作效率高,进一步,本实用新型采用锯切机构和铣刀机构的配合可木材端部切铣出梯形的连接榫头,该连接榫头与梯形连接位在同一设备、同一时段一起加工出来,两者公差接近,相互连接更为紧密和牢固。本实用新型在同一设备上可以直接加工出凹入的梯形连接位和榫头,以及45°和135°角的拼接,综合能力强。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为横向连接梁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的左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至图3,本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中横综合锯钻铣加工中心,包括机架1、位于机架1内的加工区2、将木材进行固定和定位的工作台3,所述工作台3位于机架1的正面,工作台3的上方为可将木材伸入加工区2的加工入口,加工入口的上方设有透明的罩盖,所述工作台3固定在机架1上,所述加工区2内设有铣刀机构4、左切割机构5、右切割机构6和锯切机构7,所述铣刀机构4、左切割机构5和右切割机构6安装在一可上下前后左右移动的移动机构8上,为方便加工,所述铣刀机构4可单独进行伸缩,所述左切割机构5和右切割机构6分别位于铣刀机构4的两侧,左切割机构5为一锯切机,该锯切机的锯片的转动中心线与木材的夹角为45°,所述右切割机构6为一锯切机,该锯切机的锯片的转动中心线与木材的夹角为135°,两个切割机构分别切出梯形连接位两侧的斜面,将斜面切出后,再通过铣刀机构4铣出连接位,保证了斜面的平整,铣完后,铣刀往前伸出并在连接位的底部钻若干个孔。所述锯切机构7包括第一锯片71和第二锯片72,所述第一锯片71位于第二锯片72的上方或斜上方;第一锯片71的外表面与第二锯片72的外表面不在同一平面上,第一锯片71的外表面与第二锯片72的外表面之间的距离为β,0.1mm≥β≤2mm,由于木材在锯切时存在受力变形,第一锯片71与第二锯片72错开部分刚好可以消除变形,使切口更加平整;所述第一锯片71位于第二锯片72的斜上方,第一锯片71的最下端低于第二锯片72的最上端。所述工作台3包括用于放置木材的平台、用于固定木材的固定机构10,所述固定机构10为设置在平台上方的多个气缸。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工作台3还设有对木材进行定位的定位机构9,所述定位机构9为安装在机架1上方的可上下移动的挡板,挡板位于工作台3与加工区2之间,用于在加工前对木材进行定位。所述加工区2的下方为废料收集区11,以收集废弃的木屑。为避免污染和便于收集废料,所述铣刀机构4、左切割机构5、右切割机构6和锯切机构7旁设有吸尘机构,所述吸尘机构为带管道的抽风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先实施方式,只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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