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砂箱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34818阅读:1041来源:国知局
一种砂箱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临时支撑,特别涉及一种砂箱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随着现代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施工方法的不断更新,建筑造型的不断变化,大量建筑采用空腹桁架体系,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设置临时支撑,该支撑类似于临时独立柱,结构体系完成后,需要卸载或者分级卸载。由于高度的不断变化,导致临时支撑体系卸载或者分级卸载时,操作较为麻烦,费时费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砂箱装置,用于与临时支撑体系配合,简便的实现临时支撑的分级卸载。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砂箱装置,包括:安装在地面上或者临时支撑体系上的砂箱主体、设置在所述砂箱主体内的石英砂以及设置在所述石英砂上的钢支墩,其中,所述砂箱主体采用底部带有法兰盘的钢管,且所述砂箱主体的底部两侧开设有排砂孔。

作为优选,所述石英砂采用粒径分别为2mm和1mm的两种石英砂混合而成。

作为优选,所述砂箱主体采用直径为609mm,厚度为16mm的钢管。

作为优选,钢管与法兰盘之间焊接有加劲板,所述加劲板围绕所述钢管一圈设置。

作为优选,所述钢支墩包括钢支架和位于钢支架两端的封头板。

作为优选,所述钢支架由四块钢板焊接而成。

作为优选,所述封头板采用直径为560mm、厚度为20mm的钢板。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的砂箱主体采用带有法兰盘的钢管,无需定型加工,只需要一段钢管的一个面板切除,侧面设置泄砂孔即可,施工方便,方便拆卸,省时省力。

2、本实用新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在地面上,或者现场安装设置于临时支撑上,因为自带法拉盘,所以可用螺栓之间与临时支撑连接,操作极其简单,且很安全。

3、本实用新型的成本较低,取材较容易,卸载或分级卸载非常理想,可以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砂箱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3为本实用新型的砂箱装置中砂箱主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4~5为本实用新型的砂箱装置中钢支墩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

10-钢管、101-排砂孔、20-法兰盘、30-石英砂、40-钢支墩、401-钢支架、402-封头板、50-加劲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需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附图均采用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例,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如图1至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砂箱装置,包括:砂箱主体、设置在所述砂箱主体内的石英砂30以及设置在所述石英砂30上的钢支墩40,其中,所述砂箱主体采用底部带有法兰盘20的钢管10,且所述砂箱主体的底部两侧开设有排砂孔101。也即是说,本实用新型采用钢管10作为砂箱主体的主身侧板,法兰盘20兼作砂箱主体的底板,在现场加工时在钢管10的两侧边各留置一直径为50mm的排砂孔,用于调节钢管10内石英砂30的含量,以便调节钢支墩40的高度。当然,所述砂箱装置可以根据需要安装在地面上或者临时支撑体系(如钢管组成的临时支撑)上,当安装于临时支撑上时,砂箱装置的底板也即是法兰盘20与临时支撑顶节钢管顶部的法兰盘20采用螺栓连接。

进一步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直径为609mm,厚度为16mm(即φ609*16)的钢管10,且钢管10的高度为300mm。

作为优选,所述钢管10与法兰盘20之间焊接有加劲板50,所述加劲板50围绕所述钢管10一圈设置,使钢管10与法兰盘20紧密连接。

为确保卸载排砂时的可流动性,本实用新型选用细石英砂。具体细石英砂规格采用10目(粒径2.00mm)+18目(粒径1.00mm)混合各半。砂箱内预储细石英砂的高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

请重点参照图4和图5,所述钢支墩的高为20cm,具体包括钢支架401和位于钢支架401两端的封头板402。

具体地,钢支架401的截面近似“口”字型,由2块18mm厚钢板和2块16mm厚的钢板焊接加工而成;所述封头板402采用直径为560mm、20mm(φ560*20)厚的圆形钢板。其中,位于钢支墩40底部的钢板支承在石英砂30面,另一钢板作为上部实体构件的支承面。

继续参照图1至图5,本实用新型的操作流程为,以φ609*16钢管砂箱为例:

1、将砂箱主体的位置固定好,可直接设置于地面或柱上面,尤其适用设置在多节φ609*16钢管上;

2、将石英砂导入砂管中并平铺均匀;

3、将钢支墩放置在石英砂上面;

4、需要卸载时,将石英砂从砂箱侧壁预留的排砂孔取出。需要分级卸载的,可根据需要卸载高度计算出石英砂体积,取出相应体积即可。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实用新型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实用新型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意图包括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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