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煲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壳体,所述外壳体内形成内凹的内腔;
内锅,设于所述内腔中,且所述内锅的侧壁上设有沿所述内锅的径向凸出的手提部,
其中,所述内腔能够限制所述内锅的转动以使所述手提部相对于所述内锅的中心轴线的方向与所述外壳体的宽度方向之间呈非零角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煲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限位凸起和限位槽,所述限位凸起和所述限位槽中的一个设于所述内锅的外壁,另一个设于所述内腔的内壁,以通过所述限位凸起和所述限位槽的配合限制所述内锅相对于所述内腔的转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煲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锅远离所述外壳体的一侧设有开口,所述手提部设于靠近所述开口的侧壁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煲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提部相对于所述内锅的中心轴线的方向与所述外壳体的宽度方向之间所呈夹角为5°~90°。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煲体结构,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外壳体的宽度方向上的投影,所述手提部与所述内锅的中心轴线之间的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所述内锅的边缘部与所述内锅的中心轴线之间的最大距离。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煲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提部与所述内锅的边缘部之间的最大间距为50mm。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煲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提部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手提部绕所述内锅的中心轴线均匀设于所述内锅的侧壁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煲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外壳体上设有与所述手提部相对应的避让槽,在所述内锅的端面上,所述手提部的投影处于所述避让槽的投影内。
9.一种烹饪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煲体结构;
盖体,与所述煲体结构活动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烹饪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上设有与所述煲体结构中的内锅提手相对应的避让结构,在所述盖体扣合于所述煲体结构上时,所述内锅提手处于所述避让结构所围成的空间内。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烹饪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提手,所述提手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煲体结构沿宽度方向上的两侧转动连接。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烹饪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扣合组件,包括第一扣合件以及第二扣合件,其中,所述第一扣合件设于所述煲体结构上,所述第二扣合件设于所述盖体上,通过所述第一扣合件和所述第二扣合件的配合实现所述盖体与所述煲体结构的开闭。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烹饪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合组件设于所述烹饪设备的前部,所述提手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煲体结构沿宽度方向上的两侧的中部转动连接,所述煲体结构的至少一个手提部在周向方向上设于所述扣合组件与所述提手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