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割机的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86558阅读:305来源:国知局
切割机的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切割机的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传统的无屑切割机进退刀结构为:旋转电机正向转动,通过旋转主动齿轮带动旋转盘外圈齿轮,从而带动旋转盘旋转。安装在旋转盘上的切割装置跟随旋转盘转动,转动同时旋转盘内圈齿轮带动升降减速机的内小齿轮,内小齿轮转动带动刀具升降丝杆的下降,刀具进入切割位置对管材进行切割。当切割完毕后,电机反转,从而带动切割升降台退出切割位置,退回原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切割机的切割装置,其以凸轮机构替代原有的升降丝杆的结构,动作更流畅,切割效率更高,切割过程中只需要电机带动旋转盘及凸轮进行转动即可,装置更易检修和维护。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切割机的切割装置,包括旋转盘、切割单元及驱动电机,所述的旋转盘上安装有公转齿轮,所述的公转齿轮与所述的驱动电机传动连接,所述的切割单元包括与所述的公转齿轮啮合传动的自转齿轮、能够与所述的自转齿轮同步转动的凸轮、刀座、安装在所述的刀座上的切割刀,所述的刀座上设置有一个从动件,所述的凸轮上具有能够收纳所述的从动件的槽型闭合轨道,所述的刀座能够移动地安装在所述的旋转盘上;所述的刀座具有进刀位置和退刀位置,当所述的刀座处于进刀位置时,所述的切割刀靠近所述的旋转盘的中心;当所述的刀座处于退刀位置时,所述的切割刀远离所述的旋转盘的中心;所述的闭合轨道包括至少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当所述的从动件沿所述的第一部分移动时,所述的刀座由进刀位置向退刀位置转换;当所述的从动件沿所述的第二部分移动时,所述的刀座由退刀位置向进刀位置转换。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进一步地,所述的旋转盘上设置有一对径向延伸的导向轨,所述的刀座安装在一对所述的导向轨之间。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进一步地,所述的凸轮呈圆盘状,所述的闭合轨道开设在所述的凸轮的一个侧面上。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进一步地,所述的凸轮与所述的自转齿轮固定安装在同一固定轴上。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进一步地,所述的旋转盘的中心开设有供待切割件穿过的通孔。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进一步地,所述的从动件为一个能够自由转动地安装在所述的刀座上的转动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本设计以凸轮机构替代原有的升降丝杆的结构,动作更流畅,切割效率更高,切割过程中只需要电机带动旋转盘及凸轮进行转动即可,装置更易检修和维护。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切割装置的主视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切割装置的侧视示意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切割装置中的凸轮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1、旋转盘;2、电机;3、公转齿轮;4、自转齿轮;5、凸轮;6、刀座;7、切割刀;8、从动件;9、闭合轨道;10、第一部分;11、第二部分;12、导向轨;13、固定轴;14、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以下详细描述:

如附图1及附图2所示,一种切割机的切割装置,包括旋转盘1、切割单元及驱动电机2,所述的旋转盘1上安装有公转齿轮3,所述的公转齿轮3与所述的驱动电机2传动连接,所述的切割单元包括与所述的公转齿轮3啮合传动的自转齿轮4、能够与所述的自转齿轮4同步转动的凸轮5、刀座6、安装在所述的刀座6上的切割刀7,所述的刀座6上设置有一个从动件8,所述的凸轮5上具有能够收纳所述的从动件8的槽型闭合轨道9,所述的刀座6能够移动地安装在所述的旋转盘1上;所述的刀座6具有进刀位置和退刀位置,当所述的刀座6处于进刀位置时,所述的切割刀7靠近所述的旋转盘1的中心;当所述的刀座6处于退刀位置时,所述的切割刀7远离所述的旋转盘1的中心;如附图3所示,所述的闭合轨道9包括至少包括第一部分10和第二部分11,第一部分10与第二部分11的两个相接位置分别对应进刀位置和退刀位置;当所述的从动件8沿所述的第一部分10移动时,所述的刀座6由进刀位置向退刀位置转换;当所述的从动件8沿所述的第二部分11移动时,所述的刀座6由退刀位置向进刀位置转换,其中,所述的旋转盘1上设置有一对径向延伸的导向轨12,所述的刀座6安装在一对所述的导向轨12之间,所述的凸轮5呈圆盘状,所述的闭合轨道9开设在所述的凸轮5的一个侧面上,所述的凸轮5与所述的自转齿轮4固定安装在同一固定轴13上,所述的旋转盘1的中心开设有供待切割件穿过的通孔14,所述的从动件8为一个能够自由转动地安装在所述的刀座6上的转动轮。

本设计以凸轮5机构替代原有的升降丝杆的结构,动作更流畅,切割效率更高,切割过程中只需要电机2带动旋转盘1及凸轮5进行转动即可,装置更易检修和维护。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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