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瓦楞纸板生产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78895阅读:27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瓦楞纸板生产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瓦楞纸板生产装置。



背景技术:

瓦楞纸板是一个多层的黏合体,它最少由一层波浪形芯纸夹层(俗称“坑张”、“瓦楞纸”、“瓦楞芯纸”、“瓦楞纸芯”、“瓦楞原纸”)及一层纸板(又称“箱板纸”、“箱纸板”)构成。它有很高的机械强度,能抵受搬运过程中的碰撞和摔跌。瓦楞纸箱的实际表现取决于三项因素:芯纸和纸板的特性及纸箱本身的结构,在瓦楞纸生产过程中,瓦楞纸进入切纸机中裁剪成规定规格之前大多数生产设备需要手动调节瓦楞纸位置,避免瓦楞纸裁剪发生错位,保证压楞纸板生产的质量,但是手动调整,工作效率低,提高操作工人的工作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瓦楞纸板生产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瓦楞纸板生产装置,包括生产流水线本体,所述生产流水线本体的两侧对称设有支架,所述支架的顶端设有固定块,且固定块为中空结构,所述固定块内设有液压缸,所述液压缸通过液压杆连接有支柱,且支柱延伸至固定块外,所述支柱远离液压缸的一侧设有活动板,且活动板设于生产流水线本体的上方,所述固定块的一侧设有切纸机,且生产流水线本体贯穿切纸机,所述固定块远离切纸机的一侧设有固定架,所述固定架上设有红外传感器,且红外传感器设于生产流水线本体的上方,所述固定架远离固定块的一侧焊接有压楞机,且生产流水线本体贯穿压楞机。

优选的,所述生产流水线本体上设有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的主控芯片为AT89C51系列单片机,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电性连接有红外传感器的输出端,且控制器的输出端电性连接有液压缸的输入端。

优选的,所述固定块上设有第一槽口,且支柱活动设于第一槽口内。

优选的,所述固定架上设有固定座,且红外传感器设于固定座内。

优选的,所述支架的底端设有底座。

优选的,所述活动板远离支柱的一侧设有耐磨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中,通过增加固定块、液压缸、支柱、活动板、切纸机、固定架和红外传感器,能够利用红外传感器实时检测压楞纸板的位置,并通过液压缸和液压杆相配合移动支柱,使得支柱带动活动板移动,利用活动板调整压楞纸板在生产流水线本体上的位置,避免需要手动调整,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自动化调整压楞纸板的位置,减少操作工人工作量,提高生产效率,满足人们的需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瓦楞纸板生产装置的结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瓦楞纸板生产装置的结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瓦楞纸板生产装置的A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中:1生产流水线本体、2支架、3固定块、4液压缸、5支柱、6活动板、7切纸机、8固定架、9红外传感器、10压楞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瓦楞纸板生产装置,包括生产流水线本体1,生产流水线本体1的两侧对称设有支架2,支架2的顶端设有固定块3,且固定块3为中空结构,固定块3内设有液压缸4,液压缸4通过液压杆连接有支柱5,且支柱5延伸至固定块3外,支柱5远离液压缸4的一侧设有活动板6,且活动板6设于生产流水线本体1的上方,固定块3的一侧设有切纸机7,且生产流水线本体1贯穿切纸机7,固定块3远离切纸机7的一侧设有固定架8,固定架8上设有红外传感器9,且红外传感器9设于生产流水线本体1的上方,固定架8远离固定块3的一侧焊接有压楞机10,且生产流水线本体1贯穿压楞机10,生产流水线本体1上设有控制器,控制器的主控芯片为AT98C51系列单片机,控制器的输入端电性连接有红外传感器9的输出端,且控制器的输出端电性连接有液压缸4的输入端,固定块3上设有第一槽口,且支柱5活动设于第一槽口内,固定架8上设有固定座,且红外传感器9设于固定座内,支架2的底端设有底座,活动板6远离支柱5的一侧设有耐磨层。

纸板从压楞机10中进入生产流水线本体1中后,红外传感器9实时监测压楞纸板的位置,当压楞纸板的位置脱离正常轨迹的时候,红外传感器9反馈信息给控制器,控制器启动液压缸4,液压缸4和液压杆相配合移动支柱5,支柱5带动活动板6移动,活动板6挤压压楞纸板,调整压楞纸板的位置,当压楞纸板回到正常轨迹后,红外传感器9反馈信息给控制器,控制器控制液压缸4收缩,液压缸4和液压杆相配合移动支柱5,支柱5带动活动板6移动,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自动化调整压楞纸板的位置,减少操作工人工作量,提高生产效率,满足人们的需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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