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教学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81352阅读:233来源:国知局
计算机教学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计算机教学装置。



背景技术:

在传统的计算机教学过程中,教师通常需要在边作操作边进行讲解,这样,通常需要投影仪等设备。而对于一些简单的操作过程,使用投影仪往往较为麻烦,会耽搁较多的时间。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新颖、方便实用、多功能的计算机教学装置。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计算机教学装置,包括:操作台,在所述的操作台下设置有机箱,所述的操作台上设有书架;在所述的操作台上还设有与机箱连接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的显示装置包括:底座,在所述的底座设有立柱,在所述的立柱内设有升降装置;在所述的立柱两侧纵向一体形成有滑轨,在所述的滑轨中间的立柱壁上对应所述的升降装置纵向设有长孔;在所述的每个滑轨上滑动安装有两个显示器支撑座,在所述的支撑座上对应长孔的位置设有与立柱内升降装置相适配的突部;所述的突部通过长孔伸入到立柱内位于升降装置上;还包括一控制器,所述的控制器用于接收控制指令以控制所述的驱动电机正转或反转以达到预定位置。

较佳的,所述的电动升降装置包括:所述的电动升降装置包括:设置在立柱内底部的驱动电机,在所述驱动电机轴上安装有螺杆,在所述的螺杆上设有螺母,在所述的螺母上固定有套管;在所述的螺杆上对应支撑座上的突部套设有凸字形挡板,在所述的套管壁上端对应凸字形挡板设有凹槽;所述的凸字形挡板端部位于所述突部下表面,在所述的突部下表面设有与凸字形挡板相适配的凹槽;套管的直径小于两个突部端部的间距。

上述的本实用新型,在立柱上安装两个显示器,可以在教师操作时便于两个显示器显示同样的内容,以便于教师进行简单的示教;在两个显示器之间的立柱上增加升降装置,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显示器的高度,以适合学生的需要。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教学装置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教学装置另一实施例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所示实施例中凸字形挡板与突部的一种结合形式示意图。

图4为图2所示实施例中凸字形挡板与突部的另一结合形式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描述。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的计算机教学装置,所述的教学装置包括:操作台,在所述的操作台下设置有机箱,所述的操作台上设有书架;在所述的操作台上还设有显示装置;其中,如图1所示,所述的显示装置包括:

底座9,在所述的底座设有立柱1,在所述的立柱内设有升降装置2;在所述的立柱两侧纵向一体形成有滑轨3,在所述的滑轨中间的立柱壁上对应所述的升降装置纵向设有长孔;在所述的每个滑轨上滑动安装有两个显示器支撑座4,在所述的支撑座上对应长孔的位置设有与立柱内升降装置相适配的突部5。还包括一控制器,所述的控制器用于接收控制指令以控制所述的驱动电机正转或反转以达到预定位置。

如图1所示,立柱1为方立柱,在立柱内底部的驱动电机,在所述驱动电机轴上安装有螺杆,在所述的螺杆上设有螺母,在所述的螺母上固定有方套管,方套管与立柱内壁相适配;使用时,输出信号给控制器,可以使驱动电机正转或反转,以使螺杆正转或反转,由于套管与立柱内壁相适配,因此套管不会发生旋转,从而使得套管在立柱内在上升或下降,并由此推动安装显示器支撑座4上的显示器6上升或下降。

实施例2

本实施例是在实施例1基础上的改进,如图2、图3和图4所示,所述的电动升降装置包括:设置在立柱1内底部的驱动电机21,在所述驱动电机轴上安装有螺杆22,在所述的螺杆上设有螺母,在所述的螺母上固定有套管23;在所述的螺杆上对应支撑座上的突部5套设有凸字形挡板7,在所述的套管壁上端对应凸字形挡板设有凹槽;所述的凸字形挡板设置在突部下表面,在所述的突部5 下表面设有与凸字形挡板7相适配的凹槽。

使用时,如图3和图4所示,凸字形挡板可以绕螺杆旋转,当旋转到如图3 所示时,两个支撑座上的突部下部均压有凸字形挡板,这样,当升降装置升降时,通过凸字形挡板可以同时带动两个显示器同时上升或下降;当旋转到如图4 所示时,只有右侧支撑座上的突部下部压有凸字形挡板,这样,当升降装置升降时,通过凸字形挡板只能带动右侧显示器上升或下降。

因此,上述的套管的直径就小于两个突部5端部的间距,以防止影响上升或下降过程。由于套管壁上端对应凸字形挡板设有凹槽,并且在所述的突部5 下表面设有与凸字形挡板7相适配的凹槽,这样,套管在两个突部的限制下不会旋转,因此会随着螺杆的旋转而上升和下降。

上述结构,可以根据教师的需要进行调整,从而满足教师或学生的要求。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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