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冲压模用切废料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72498发布日期:2018-07-20 18:32阅读:32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冲压模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冲压模用切废料机构,该切废料机构特别适用于模具里不能加装切刀的冲压模。



背景技术:

冲压模具是通过上模上的冲头与下模的凹槽配合,从而从带料上冲出需要形状的产品。带料为带状薄钢板卷的简称。带料连续自动冲压模具,即能够直接牵引带料不间断地、自动完成制品充值的冲压模具。

目前,冲压模的连续冲压,一般采用带状冲压原材料,模具每冲压完成一次,带料需定距移动一次,至产品冲压完成。传统的带料定距移动主要借助冲压模的送料器来实现。而对于冲压原材料材质偏软、薄弱,且模具的成型工序多的产品,比如现在一些产品的材料很薄,厚度在0.1mm-0.15mm之间,材料比较软;另外模具都比较长,长度在2800mm-3400mm;会在冲压模的出料口加设拉料装置,将冲压后的带料拉出,冲压后的产品经产品输送线送至下一工序处,而冲压后的废料则在出料口处进行收集。如果废料不进行切断处理的话,那将会形成大料的废料带堆积、凌乱且会发生危险,也不利于废料的收集。

因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要研究的内容。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冲压模用切废料机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冲压模用切废料机构;包括冲压模以及设置在所述冲压模出料口端的拉料装置;所述切废料机构设置在废料带行进方向的所述拉料装置的后方;所述切废料机构包括支架、设置在所述支架的冲切头、对应所述冲切头设置在所述支架下方的刀口,以及驱动气缸;所述驱动气缸设置在所述支架的顶部,其作用端作用于所述冲切头,并驱动所述冲切头作竖直方向的上下运动。

上述技术方案中,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1、上述方案中,所述拉料装置设置在所述切废料机构的前侧,包括主动拉辊轮和从动拉辊轮。

2、上述方案中,所述冲切头的刀刃为斜面设置,所述斜面朝向废料带来料方向。

3、上述方案中,还包括废料收集筐;所述废料收集筐设置在所述切废料机构的后下方。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方便废料带的切断、收集,利于工作环境的整洁、干净,且避免废料带的堆积,免除安全隐患。另外,本机构特别适用于在冲压机后设置拉料装置的情况,以及在模具上不能设置剪切废料装置的情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工作原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一种冲压模用切废料机构;包括冲压模1以及设置在所述冲压模1出料口端的拉料装置;所述切废料机构设置在废料带2行进方向的所述拉料装置的后方;所述切废料机构包括支架(图中未示出)、设置在所述支架的冲切头3、对应所述冲切头3设置在所述支架(图中未示出)下方的刀口4,以及驱动气缸5;所述驱动气缸5设置在所述支架的顶部,其作用端作用于所述冲切头3,并驱动所述冲切头3作竖直方向的上下运动。

所述拉料装置设置在所述切废料机构的前侧,包括主动拉辊轮6和从动拉辊轮7。

所述冲切头3的刀刃为斜面设置,所述斜面朝向废料带2的来料方向。

还包括废料收集筐8;所述废料收集筐8设置在所述切废料机构的后下方。

还包括传感器(图中未示出),设置在切废料机构旁的机架上,所述传感器用于检测废料带是否来料到位。

工作时,冲压模冲压完成后,废料带在拉料装置的作用下继续向前,此时,由冲压模发出信号,传递给切废料机构,则驱动气缸启动,驱动冲切头和刀口工作,将废料带切断,并落入废料收集筐内。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方便废料带的切断、收集,利于工作环境的整洁、干净,且避免废料带的堆积,免除安全隐患。另外,本机构特别适用于在冲压机后设置拉料装置的情况,以及在模具上不能设置剪切废料装置的情况。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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