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发酵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534158阅读:746来源:国知局
一种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发酵箱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厨余垃圾处理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发酵箱。



背景技术: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贝壳、骨头等,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餐厨垃圾含有极高的水分与有机物,很容易腐坏,产生恶臭。然而,餐厨垃圾经过妥善处理和加工后,可转化为新的资源,高有机物含量的特点使其经过严格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也可产生沼气用作燃料或发电,油脂部分则可用于制备生物燃料。

目前,国内生产餐厨再生饲料工艺主要是生物法和物理法。生物法利用餐厨垃圾发酵,用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和新陈代谢,积累有用的菌体、酶和中间体,经过烘干后制成蛋白饲料。而物理法是直接将餐厨垃圾脱水后进行干燥消毒,粉碎后制成饲料。

现有技术的餐厨垃圾处理方法包括粉碎直排法、填埋法和肥料化处理方法。粉碎直排法一般是在厨房等地方配置餐厨垃圾处理装置,将粉碎后的餐厨垃圾排入市政下水管网的方法,与水混合后排放到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法是将餐厨垃圾与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的。目前填埋法填埋率正在呈现下降的趋势,甚至有很多国家己禁止餐厨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理。肥料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种。好氧堆肥过程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将有机物固体分解为可溶性有机物质,再渗入到细胞中,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实现整个堆肥过程。餐厨垃圾的厌氧消化处理是指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垃圾进行分解,其中的碳、氢、氧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而氮、磷、钾等元素则存留于残留物中,并转化为易被动植物吸收利用的形式。

然而,在以上餐厨垃圾处理方法中,粉碎直排法一般适用于产生餐厨垃圾量较小的单位,经粉碎后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没有经过发酵,不能合理的利用厨余垃圾,该方法往往会在城市下水道中滋生病菌、蚊虫母和导致疾病传播,同时可能造成排水管道堵塞,降低城市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加重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负荷,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二次污染:肥料化处理方法一是占地面积大、处理周期长,二是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和臭气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发酵箱,其能够对经粉碎后的厨余垃圾进行发酵制成肥料,环保并且经济效益高。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发酵箱,包括发酵箱体和设置在发酵箱体内部的螺旋搅拌装置,所述发酵箱体外壁从内向外依次设有加热层和保温层,所述螺旋搅拌装置包括搅拌主轴和带动搅拌主轴转动的驱动机构,所述搅拌主轴上间隔套设有若干右旋螺旋片和左旋螺旋片。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右旋螺旋片外圈直径是左旋螺旋片外圈直径的0.5~3倍。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右旋螺旋片外圈直径是左旋螺旋片外圈直径的1倍。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发酵箱体外壁设置有定位手把,所述定位手把可与该厨余垃圾处理设备配合实现发酵箱的翻转和定位。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驱动机构包括安装在搅拌主轴一端的皮带轮,所述皮带轮外接减速装置和电机。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发酵箱体上部设有排气管对接口。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有:

本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发酵箱通过设置在发酵箱体内部的螺旋搅拌装置对厨余垃圾搅拌,并利用保温层和加热层对垃圾进行发酵,最后得到肥料既保护了环境也获得了经济效益。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另一方向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及图2,一种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发酵箱,包括发酵箱体1和设置在发酵箱体1内部的螺旋搅拌装置,所述发酵箱1体上部设有排气管对接口9,该排气管对接口9外接厨余垃圾处理设备的除臭排气装置,所述发酵箱体1外壁从内向外设有加热层2和保温层3利于厨余垃圾的发酵,所述螺旋搅拌装置包括搅拌主轴4和带动搅拌主轴4转动的驱动机构,所述搅拌主轴4上间隔套设有若干右旋螺旋片5和左旋螺旋片6便于搅拌均匀而且无死角。

所述右旋螺旋片5外圈直径是左旋螺旋片6外圈直径的0.5~3倍,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右旋螺旋片外圈直径5是左旋螺旋片6外圈直径的1倍,所述发酵箱体1外壁设置有定位手把7,所述定位手把7可与该厨余垃圾处理设备配合实现发酵箱的翻转及定位,所述驱动机构包括安装在搅拌主轴4一端的皮带轮8,所述皮带轮8外接减速装置和电机,搅拌主轴4与减速装置和电机之间也可用链轮连接。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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