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简易式汽车座椅内部的线束约束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80766发布日期:2019-05-17 19:48阅读:293来源:国知局
一种简易式汽车座椅内部的线束约束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座椅设计开发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简易式汽车座椅内部的线束约束机构。



背景技术:

随着汽车座椅功能的愈发多样化和科技化,一些高档轿车的座椅内部 都安装了DVD等电动调节装置,因此对于作为承载件的座椅而言,如何在 其有限的空间内布置各路线束并保证各种功能的正常使用已成为关键问 题。

一般情况下,线束在汽车座椅的靠背骨架内部通过胶带、扎带或铆钉 进行固定,但由于部分座椅内部结构复杂,腰托、电机、曲簧等充斥于狭 小的空间内,使用一般装配方法会导致多根线束缠绕,特别是类似于DVD 线束这种跨越整个零件的线束,可能存在座椅调节过程中线束与骨架、钢 丝等金属件相挤压的风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的技术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种工作效率高且结构紧凑的吊袋式木耳大棚遮阳系统。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简易式汽车座椅内部的线束约束机构,包括座椅框架和座椅滑轨,所述的座椅框架固定在座椅滑轨上,所述的座椅框架内固定有固定杆,所述的固定杆通过连接件与活动杆相连,所述的活动杆的另一端通过滑块固定在滑道内,且通过连接件与限位杆相连,所述的限位杆的另一端固定在定位件上,所述的活动杆设在滑道的一端上设有弹簧,且所述的弹簧的另一端固定在汽车框架上;所述的固定杆和活动杆上设有加线槽,所述的加线槽的两壁上设有固定孔,所述的固定杆和活动杆均为侧开口,所述的固定杆和活动杆内腔为藏线槽,所述的开口处设有固定卡件,所述的固定卡件固定固定盖;所述的活动杆上设有外接口,所述的活动杆上通过轴承设有滑块。

所述的固定杆、活动杆和限位杆均设有内腔,且所述的内腔为藏线槽。

所述的固定杆、活动杆和限位杆内设有连接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提出了一种简易式汽车座椅内部的线束约束机构,通过固定杆、限位杆和活动杆的设置,可以有效的在座椅前后活动时避免拉扯连接电线;通过外接口的设置,汽车厂商可以预留车辆改装时安装的一部分预留连接电线接口;通过加线槽的设置可以预留在车辆改装时加装的连接电线的安装位置;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构思巧妙,便于推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固定杆和活动杆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活动杆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

参照附图,一种简易式汽车座椅内部的线束约束机构,包括座椅框架7和座椅滑轨8,所述的座椅框架7固定在座椅滑轨8上,所述的座椅框架7内固定有固定杆1,所述的固定杆1通过连接件2与活动杆9相连,所述的活动杆9的另一端通过滑块17固定在滑道5内,且通过连接件2与限位杆3相连,所述的限位杆3的另一端固定在定位件4上,所述的活动杆9设在滑道5的一端上设有弹簧6,且所述的弹簧6的另一端固定在汽车框架上;所述的固定杆1和活动杆9上设有加线槽10,所述的加线槽10的两壁上设有固定孔11,所述的固定杆1和活动杆9均为侧开口,所述的固定杆1和活动杆9内腔为藏线槽12,所述的开口处设有固定卡件13,所述的固定卡件13固定固定盖14;所述的活动杆9上设有外接口15,所述的活动杆9上通过轴承16设有滑块17。

所述的固定杆1、活动杆9和限位杆3均设有内腔,且所述的内腔为藏线槽12。

所述的固定杆1、活动杆9和限位杆3内设有连接线。

一种简易式汽车座椅内部的线束约束机构,将连接电线逐一的穿过限位杆3、活动杆9和固定杆1的藏线槽12内,在座椅向前滑动时,限位杆3拉动活动杆9向后运动,当座椅向后滑动时,弹簧6和限位杆3推动活动杆9复位,由于固定杆1和活动杆9的位置关系,隐藏内部的连接电线不会遭到拉扯,提高了连接电线的使用寿命,并有效的将连接电线约束;通过外接口15和加线槽10的设置可以在需要外接连接电线时方便安装,布完连接电线后,扎带通过固定孔11将连接电线固定在加线槽内10。

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简易式汽车座椅内部的线束约束机构,通过固定杆1、限位杆3和活动杆9的设置,可以有效的在座椅前后活动时避免拉扯连接电线;通过外接口15的设置,汽车厂商可以预留车辆改装时安装的一部分预留连接电线接口;通过加线槽10的设置可以预留在车辆改装时加装的连接电线的安装位置;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构思巧妙,便于推广。

最后说明的是,选取上述实施例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描述是为了更好的说明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想要局限于所示的细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同等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的,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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