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低平板半挂车的备胎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14161发布日期:2018-07-11 00:13阅读:16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低平板半挂车,尤其涉及一种低平板半挂车的备胎架。



背景技术:

低平板半挂车通常用来运输重型汽车(如牵引车、大客车、专用汽车等)、轨道车辆、矿用机械、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铺路机、起重机等)及其他重载货物,其重心越低,稳定性和安全性越好,运输超高货物和通过头顶障碍的能力就越强。低平板半挂车通常采用凹梁式车架,即车架前段为鹅颈,鹅颈前段的牵引销与牵引车上的牵引鞍座相连,鹅颈后端与半挂车架相连,中段为货台,后端为轮架。目前,通常的半挂车备胎架装置都放置在车架下面的纵梁中间或纵梁两侧,由于受空间和备胎架的结构限制,能够放置的备胎架数量有限,操作起来也非常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低平板半挂车的备胎架,提供一种简单、方便放置备胎的备胎架。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低平板半挂车的备胎架,包括鹅颈、固定部、配合部和螺栓,所述的固定部包括安装板和两个支撑筋板,所述的安装板设置为长方形结构,安装板通过焊接的方式与鹅颈的上板面相连接,所述的支撑筋板设置为一边为弧形两边为直线形的三边形结构,支撑筋板设置在安装板的左右两侧,支撑筋板的上端通过焊接的方式与鹅颈上板面和安装板的下端相连接,支撑筋板的另一端通过焊接的方式与鹅颈的纵梁相连接,所述的配合部包括下配合板、支撑柱和上配合板,所述的下配合板设置为长方形结构,所述的支撑柱设置为圆柱体结构,所述的上配合板设置为圆形结构,下配合板通过焊接的方式与支撑柱的下端相连接,上配合板通过焊接的方式与支撑柱的上端相连接,配合部通过螺栓与固定部相连接。

进一步地,安装板的左右两侧设置有长方形的孔,下配合板的左右两侧设置有长方形的孔,安装板和下配合板的大小相同。

进一步地,上配合板的前后两侧设置有圆形的孔。

进一步地,支撑筋板的中部设置有圆形的孔,方便绳索的安装。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充分利用鹅颈平台的空间,采用分体式的结构,可以牢固地固定备胎,方便拆卸和储存,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描述。

附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左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4是本实用新型所用备胎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1、固定部,11、安装板,12、支撑筋板Ⅰ,13、支撑筋板Ⅱ,2、配合部,21、下配合板,22、支撑柱,23、上配合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结合附图1、附图2、附图3、附图4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如附图1、附图2、附图3所示,一种低平板半挂车的备胎架,包括鹅颈、固定部1、配合部2和螺栓,所述的固定部1包括安装板11、支撑筋板Ⅰ12和支撑筋板Ⅱ13,所述的安装板11设置为长方形结构,安装板11通过焊接的方式与鹅颈的上板面相连接,所述的支撑筋板Ⅰ12、支撑筋板Ⅱ13设置为一边为弧形两边为直线形的三边形结构,支撑筋板Ⅰ12、支撑筋板Ⅱ13分别设置在安装板11的左右两侧,支撑筋板Ⅰ12、支撑筋板Ⅱ13的上端通过焊接的方式与鹅颈上板面和安装板11的下端相连接,支撑筋板Ⅰ12、撑筋板Ⅱ13的另一端通过焊接的方式与鹅颈的纵梁相连接,所述的配合部2包括下配合板21、支撑柱22和上配合板23,所述的下配合板21设置为长方形结构,所述的支撑柱22设置为圆柱体结构,所述的上配合板23设置为圆形结构,支撑柱22设置在下配合板21、上配合板23的中部,下配合板21通过焊接的方式与支撑柱22的下端相连接,上配合板23通过焊接的方式与支撑柱22的上端相连接,配合部2的下配合板21通过螺栓与固定部1的安装板11相连接。

进一步地,安装板11的左右两侧设置有长方形的安装孔,下配合板21的左右两侧设置有长方形的安装孔,安装板11和下配合板21的大小相同。

进一步地,上配合板23的前后两侧设置有圆形的安装孔。

进一步地,支撑筋板Ⅰ12、撑筋板Ⅱ13的中部设置有圆形的孔,方便绳索的安装。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如下:如附图4所示,轮胎的径向垂直截面是凹状的结构,当需要将轮胎放置在车胎架时,取出配合部2,将配合部2的下配合板21放置在固定部1的安装板11的上面,将下配合板21与安装板11的安装孔对齐,把螺栓放入孔内,拧紧固定;将轮胎放置在配合部2的上配合板23上,将轮胎轮毂的孔与上配合板23的安装孔对齐,把螺栓放入孔内,拧紧固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充分利用鹅颈平台的空间,采用分体式的结构,可以牢固地固定备胎,方便拆卸和储存,实用性强。

利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技术方案,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启发下,设计出类似的技术方案,而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均是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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