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钢甲板及钢/铝合金骨材的连接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94505阅读:81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船舶制造领域,具体为一种玻璃钢甲板及钢/铝合金骨材的连接结构。



背景技术:

现在钢/铝合金+玻璃钢混合结构游览船、公务船、游艇等船舶的建造,普遍采用钢/铝合金船体+玻璃钢上建的结构型式,并且玻璃钢上建甲板的甲板板与骨材均为玻璃钢材料。但对于中大型船舶,特别是双体船型,船宽较大,甲板横梁/纵桁跨距较大,全玻璃钢结构甲板在保证结构强度的情况下,强横梁/纵桁等主要骨材结构尺寸很大,导致舱内高度受到影响,并增加船体重量与建造成本,并有可能影响船舶的结构强度与安全性能。

在大跨距的情况下,采用钢/铝合金骨材替代玻璃钢骨材结构,既能很好地保证结构强度,又能有效降低骨材高度,并且施工更加简单,建造成本更加低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玻璃钢甲板及钢/铝合金骨材的连接结构,解决针对中大型钢/铝合金+玻璃钢混合结构船舶,采用玻璃钢甲板+钢/铝合金骨材形式甲板结构中玻璃钢甲板与钢/铝合金骨材的连接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玻璃钢甲板及钢/铝合金骨材的连接结构,包括玻璃钢甲板、钢/铝合金复板、钢/铝合金骨材、连接螺栓和结构胶;所述钢/铝合金骨材和钢/铝合金复板固定连接;所述钢/铝合金复板通过连接螺栓与玻璃钢甲板固定连接;所述玻璃钢甲板在与钢/铝合金复板的连接处的内部设有钢/铝合金预埋板,其余位置设有夹芯结构;所述玻璃钢甲板在与钢/铝合金复板的连接处设有结构胶。

进一步,所述钢/铝合金骨材为T型材,或L型材或角钢/铝中的一种。

进一步,所述玻璃钢甲板、钢/铝合金预埋板和夹芯结构组成一块完整的甲板,成型过程中采用树脂互相粘接。

进一步,所述钢/铝合金骨材与钢/铝合金复板之间牢固焊接为同一个钢/铝合金整体结构。

进一步,所述连接螺栓根据船型大小,其大小范围为M8—M20,材质为镀锌材质、304材质、316材质中的一种,形式为外六角螺栓或内六角螺栓;连接螺栓由螺杆、螺母、止滑垫片等组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玻璃钢甲板及钢/铝合金骨材的连接结构,实用性强,本结构能有效将玻璃钢甲板与钢/铝合金骨材连接成一个完整的整体结构;工艺简单,本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均为传统连接工艺,操作方便;应用范围广,本结构可广泛应用于钢/铝合金+玻璃钢混合结构船艇,是一种有效解决大跨距结构玻璃钢+钢/铝合金的复合连接结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中:1.玻璃钢甲板;2.夹芯结构;3.钢/铝合金预埋板;4.钢/铝合金复板;5.钢/铝合金骨材;6.连接螺栓;7.结构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玻璃钢甲板及钢/铝合金骨材的连接结构,包括玻璃钢甲板1、钢/铝合金复板4、钢/铝合金骨材5、连接螺栓6和结构胶7;所述钢/铝合金骨材5和钢/铝合金复板4固定连接;所述钢/铝合金复板4通过连接螺栓6与玻璃钢甲板1固定连接;所述玻璃钢甲板1在与钢/铝合金复板4的连接处的内部设有钢/铝合金预埋板3,其余位置设有夹芯结构2;所述玻璃钢甲板1在与钢/铝合金复板4的连接处设有结构胶7;所述钢/铝合金骨材5为T型材,或L型材或角钢/铝中的一种;所述玻璃钢甲板1、钢/铝合金预埋板3和夹芯结构2组成一块完整的甲板,成型过程中采用树脂互相粘接;所述钢/铝合金骨材5与钢/铝合金复板4之间牢固焊接为同一个钢/铝合金整体结构;所述连接螺栓6根据船型大小,其大小范围为M8—M20,材质为镀锌材质、304材质、316材质中的一种,形式为外六角螺栓或内六角螺栓;连接螺栓6由螺杆、螺母、止滑垫片等组成;防止连接螺栓6在船艇运行中松动,可在连接螺杆拧紧后,在螺杆与螺母间点焊。

本实用新型具有玻璃钢甲板+钢/铝合金骨材混合结构形式,该种结构形式属于钢/铝合金+玻璃钢混合结构船艇的新的创新,能有效解决大跨距横梁/纵桁的结构强度与骨材尺寸问题;玻璃钢甲板1中预埋钢/铝合金预埋板3,该结构形式进行了钢与玻璃钢的更深层次融合,加强了玻璃钢甲板1的刚度与强度,并为玻璃钢甲板1与钢/铝合金骨材5的连接提供更好的加强支撑;玻璃钢甲板1与钢/铝合金骨材5的螺栓连接形式,有效解决玻璃钢与钢/铝合金由于材料特性不同、力学性能不同产生的不融合,使两种完全不同的材料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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