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双向输送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02017阅读:1446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双向输送带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传送带相关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双向输送带。



背景技术:

带式输送机又称胶带输送机,广泛应用在多个领域,是组成有节奏的流水作业线所不可缺少的经济型物流输送设备。带式输送机按其输送能力可分为重型带式输送机如矿用带式输送机,轻型带式输送机如用在电子塑料,食品轻工,化工医药等行业。带式输送机具有输送能力强,输送距离远,结构简单易于维护,能方便地实行程序化控制和自动化操作。尤其是管状带式输送机具有环保,可以在多个方向空间弯曲布置,输送倾角大等众多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带式输送机多为单向输送物料,若能够实现双向运料,可提升场地效率,节约能耗。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实现双向运料,可提升场地效率的新型双向输送带。

为了达到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新型双向输送带,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设于支架上侧的V形的输送机构、以及设于所述输送机构下侧的传动机构,所述传动机构包括电机、减速器、第一链轮、链条、第二链轮、偏心轮和连杆,减速器与电机输出端连接,第一链轮与减速器的输出端连接,第一链轮和第二链轮通过所述链条啮合连接,偏心轮与第二链轮连接,连杆的一端与所述偏心轮连接、另一端通过销轴与所述输送机构的下端连接,通过偏心轮使得销轴在电机间接带动下左右移动,进而带动输送机构沿着其长度方向来回移动。

优选地,所述输送机构包括V形支撑和长条板,V形支撑具有若干个,长条板安装在V形支撑内部两侧并将所述若干个V形支撑连接在一起,两侧的长条板和V形支撑的底部形成了输送工件用的轨道。

优选地,销轴的上端与其中一个V形支撑的底部连接。

优选地,还包括导轨,导轨与所述长条板平行,导轨穿过所述V形支撑的内部,V形支撑可沿着导轨的长度方向移动。

本发明具有的有益效果:

结构稳定,工件就可根据倾斜的方向向左或向右运动,实现双向运料,提升运输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双向输送带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2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4是图3的左视结构示意图。

图5为工件双向运输时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实施例。

结合图1-图4所示,一种新型双向输送带,包括支架1、设于支架上侧的V形的输送机构、以及设于所述输送机构下侧的传动机构。传动机构包括电机5、减速器6、第一链轮7、链条8、第二链轮9、偏心轮12和连杆13,减速器6与电机5输出端连接,第一链轮7与减速器6的输出端连接,第一链轮7和第二链轮9通过所述链条8啮合连接,偏心轮12与第二链轮9连接,连杆13的一端与所述偏心轮12连接、另一端通过销轴14与所述输送机构的下端连接。

输送机构包括V形支撑3和长条板2,V形支撑3具有若干个,长条板2安装在V形支撑3内部两侧并将所述若干个V形支撑3连接在一起,两侧的长条板2和V形支撑3的底部形成了输送工件10用的轨道。销轴的上端与其中一个V形支撑的底部连接。

输送机构的一侧设有导轨4,导轨4与所述长条板2平行,导轨4穿过所述V形支撑3的内部,V形支撑3可沿着导轨4的长度方向移动。

电机5通过减速器6带动第一链轮7转动,第一链轮7通过链条8带动第二链轮9转动,第二链轮9带动偏心轮12转动,偏心轮12带动连杆13做圆周运动、以及左右方向的来回移动,连杆13带动销轴14左右来回移动,销轴带动与其连接V形支撑3、以及整个输送机构左右来回移动。

支架的上侧还设有支撑机构15,支撑机构15位于输送机构上方。第二链轮9的上端设有轴承座11。

在实际使用时,工件10放置在输送机构的V形轨道内,并且倾斜放置,工件10上部搁在支撑机构15上,工件10的下端搁在长条板2上。如图5所示,左侧的工件a101向左倾斜放置,右侧的工件b向右倾斜放置,当长条板2向左移动时,由于摩擦力的作用,长条板2朝左上方顶起工件a,并靠摩擦力以及工件a本身的重力作用,工件a向左移动一定的距离;同时,右侧的工件b上部搁在支撑机构15上,有一定的摩擦力,长条板向左移动的摩擦力不足以带动工件b朝左移动,此时工件b保持不动。当长条板向右移动时,工件a和工件b的状态刚好相反,长条板2向右上方顶起工件b,靠摩擦力和工件b本身的重力,工件b朝右移动一定距离,而工件a不动。如此往复运动,实现工件a和工件b分别朝左右两侧移动,而且,在实际使用时,工件a和工件b并不是只有一个,而是有一排很多个。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而并非限制本发明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尽管本说明书参照上述的各个实施例对本发明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发明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一切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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