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真空吸盘手机上料辅助治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03565阅读:44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工装治具,尤其涉及一种真空吸盘手机上料辅助治具。



背景技术:

真空吸盘,又称真空吊具,是真空设备执行器之一。一般来说,利用真空吸盘抓取制品是最廉价的一种方法。真空吸盘品种多样,橡胶制成的吸盘可在高温下进行操作,由硅橡胶制成的吸盘非常适于抓住表面粗糙的制品;由聚氨酯制成的吸盘则很耐用。另外,在实际生产中,如果要求吸盘具有耐油性,则可以考虑使用聚氨酯、丁腈橡胶或含乙烯基的聚合物等材料来制造吸盘。通常,为避免制品的表面被划伤,最好选择由丁腈橡胶或硅橡胶制成的带有波纹管的吸盘材料采用丁腈橡胶制造,具有较大的扯断力,因而广泛应用于各种真空吸持设备上。

由于真空吸盘优越的运输性能,所以被广泛应用与工业生产之中,在手机生产行业中也不例外。然而,针对手机上面某些重量清,材质软薄的零件时,工业上常用的真空吸盘则无法派上用场。个体圆盘式的吸盘不能够平稳可靠地吸附起重量清,材质软薄的零件,使得手机在流水线生产中的生产速度受到制约,严重影响手机生产产能,目前在行业中还没有一种能够很好地解决该方面问题的真空吸盘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安装使用简便,吸附力强,能够有效吸附搬运重量清,材质软薄的手机零件,并且不会对零部件产生破坏的真空吸盘手机上料辅助治具。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真空吸盘手机上料辅助治具,包括:底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底板上安装有真空吸板,该真空吸板上设有若干真空吸孔,该真空吸孔均匀分布在底板面部,抽真空接口设在底板的一侧,该抽真空接口与真空吸孔相贯通;在底板的四角上设有出气孔,该出气孔与吹气装置相连接。

优选的是,所述的真空吸板背部设有凹槽,该凹槽与分别与底板上的抽真空接口以及真空吸孔相贯通。

优选的是,所述的真空吸板的形状与手机形状尺寸相对应。

优选的是,所述的真空吸板采用环氧树脂制作而成。

优选的是,所述的吹气装置为吹气阀。

优选的是,所述的真空吸孔直径为2-4mm。

优选的是,所述的出气孔直径为6-8mm。

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采用板式的真空吸附结构,使真空吸板能够全面地对零部件的各个区域进行吸附起吊,解决了由于手机零件属于重量清,材质软薄而无法起吊,或者起吊后会对手机的零部件产生破坏的问题;另外,在真空吸盘的上增加了出气孔,加速了手机零件放置到位后的脱落速度,解决在真空状态下手机零部件紧贴真空吸板导致脱落不灵敏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安装使用简便,吸附力强,能够有效吸附搬运重量清,材质软薄的手机零件,并且不会对零部件产生破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板; 2、真空吸板; 3、真空吸孔; 4、抽真空接口; 5、出气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以下结合具体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实现进行详细的描述。

一种真空吸盘手机上料辅助治具,包括:底板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底板1上安装有真空吸板2,该真空吸板2上设有若干真空吸孔3,该真空吸孔3均匀分布在底板面部,抽真空接口4设在底板1的一侧,该抽真空接口4与真空吸孔3相贯通;在底板1的四角上设有出气孔5,该出气孔5与吹气装置相连接。

优选的是,所述的真空吸板2背部设有凹槽,该凹槽与分别与底板1上的抽真空接口以及真空吸孔相贯通。

优选的是,所述的真空吸板2的形状与手机形状尺寸相对应。

优选的是,所述的真空吸板2采用环氧树脂制作而成。

优选的是,所述的吹气装置为吹气阀。

优选的是,所述的真空吸孔3直径为2-4mm。

优选的是,所述的出气孔5直径为6-8mm。

实施例:

在实际应用中,真空吸板2位移到手机零件上方并下降压紧零件,同时抽真空装置使能,使之间的空气从真空吸孔3排出,真空吸板2与手机零件之间产生负压使零件能够紧贴在真空吸板2上,并随真空吸板位移到指定位置上。当零件到达预定位置的时候,真空吸孔3停止抽真空,并且同时通过出气孔5对手机零件与真空吸板2之间灌注空气,使零件快速脱离真空吸板2,从而实现运输重量清,材质软薄的手机零件的目的。本实用新型通过采用板式的真空吸附结构,使真空吸板能够全面地对零部件的各个区域进行吸附起吊,解决了由于手机零件属于重量清,材质软薄而无法起吊,或者起吊后会对手机的零部件产生破坏的问题;另外,在真空吸盘的上增加了出气孔,加速了手机零件放置到位后的脱落速度,解决在真空状态下手机零部件紧贴真空吸板导致脱落不灵敏的问题。

上述的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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