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348273发布日期:2018-12-21 19:41阅读:352来源:国知局
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废气净化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城市生活垃圾增多,2000年我国城市垃圾清运量为1.5亿t,并且每年有所递增。目前我国城市垃圾约有一半未经处理,这些垃圾裸露堆埋,污染水质、土壤、大气,传播疾病、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同时,这些垃圾还侵占了土地,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垃圾无害化处理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如HF、SO、CO、重金属(Pb、Hg)和二恶英等。为了避免二次污染,必须对垃圾焚烧烟气进行净化处理。而二恶英的存在又对烟气净化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用于烟气净化的一次性投资和运行费用亦越来越高。因此高效的焚烧烟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是防止二次污染的关键。

但是现在的一般焚烧净化装置均是采用一般直通行的管道,中间设置过滤网等,结构臃肿复杂,过滤网位于管道中部,不易清理。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技术中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此,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结构简单,方便清理等特点。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中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包括外壳,所述外壳呈圆台状,其两端开口;外壳的进气端的截面积大于出气端的截面积;所述外壳内部顺序设置有除尘区以及降温区;所述除尘区的外壳的内侧壁上设置电热板,电热板外接市电电源,所述除尘区的外壳内部设置有过滤装置;所述过滤装置内部设置有两条通道,分别为通道A和通道B,所述通道A的进气端开口,出气端封闭,所述通道B的进气端封闭,出气端开口;通道A与通道B之间的连接壁上开有孔洞,孔洞开有多个,细小而密集;所述降温区的外壳侧壁上设置环形的降温板,所述降温板与外壳之间构成一个密封的空腔,所述外壳外部设置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出水口与进水口讲空腔贯通。

优选的,所示孔洞呈圆形,直径在0.05-0.3μm之间。

优选的,所述外壳的出气端设置有金属网。

本实用新型中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有对燃烧产生废气经过处理,首先通过除尘区,除尘区通过设置两个通道,两个通道分别两端交错封闭,变相增大了管道除尘区管道的长度,通道壁上设置有孔洞,过滤气体中的杂质,电热板高温加热进行二次燃烧杂质;降温区对过滤后的气体降温,防止高温气体排放,降低危险,过滤与降温二合一,结构简单,方便实用。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的壳体剖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的过滤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中:1-除尘区、2-降温区、3-电热板、4-通道A、5-通道B、6-孔洞、7-降温板、8-金属网。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一种有机废气焚烧吸附净化装置,包括外壳,所述外壳呈圆台状,其两端开口;外壳的进气端的截面积大于出气端的截面积,保证进气端不会拥堵;所述外壳内部顺序设置有除尘区1以及降温区2;所述除尘区1的外壳的内侧壁上设置电热板3,电热板外接市电电源。

所述除尘区1的外壳内部设置有过滤装置;所述过滤装置内部设置有两条通道,分别为通道A4和通道B5,所述通道A4的进气端开口,出气端封闭,所述通道B5的进气端封闭,出气端开口;通道A4与通道B5之间的连接壁上开有孔洞6,孔洞6开有多个,细小而密集,当污染气体通过时,过滤掉杂质。

所述降温区2的外壳侧壁上设置环形的降温板7,所述降温板7与外壳之间构成一个密封的空腔,所述外壳外部设置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出水口与进水口讲空腔贯通;循环水系统对气体降温,而且热水也可作为二次利用的资源。

所示孔洞6呈圆形,直径在0.05-0.3μm之间,保证了气体通过而微尘颗粒等无法通过。

外壳的出气端设置有金属网8。金属网起到二次过滤,并且防止外部的杂质对净化后的气体进行二次污染。

运行原理:

当燃烧后的废气经过除尘区内的过滤装置时,从通道A4的一端进入,然后经过通道A4与通道B5之间的连接壁上的孔洞6,气体得以通过而杂质等会吸附在连接壁上,电热板加热燃烧吸附的杂质,实现净化,净化的空气从通道B进入降温区,经过循环水降温,在除尘区高温空气被降温排入大气,保证安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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