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于玉米选胚机的风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07736阅读:211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于玉米选胚机的风罩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粮食加工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应用于玉米选胚机的风罩。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玉米加工厂通常把玉米加工成玉米颗粒、玉米面、玉米油、玉米胚芽油等。加工过程中需要把玉米胚从破碎了的胚渣混合物中提取出来,而后把提纯的玉米渣加工成玉米颗粒,提取的玉米胚则用来加工胚芽油,这种加工方式能够给玉米加工厂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然而在目前的加工设备受限的情况下,加工厂只能采取风选及压胚的方法进行加工,这种加工方法,不仅玉米胚芽提取的较少,而且加工出的玉米颗粒颜色也较差,同时还不得不加工出一部分纯度低的廉价玉米面;现有的直线型振动筛能够根据玉米胚芽和玉米渣的质量的不同进行振动筛分,然而由于玉米胚芽和玉米渣自身重量较为接近,筛分效果非常不理想;另外随着物料的振动推进,筛格上的物料越来越少,而对于如何保证筛选各阶段胚芽的一致性的问题没有好的解决方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可分阶段调整风量、提高玉米选胚机筛分效果的风罩。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应用于玉米选胚机的风罩,包括下端口密封闭合在玉米选胚机上的吸风罩体、连接在吸风罩体上端口的吸风调节直管、间隔设置在吸风罩体内部的隔板以及相邻隔板与吸风罩体内侧壁形成的分风道。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分风道内部设置有闭风板;所述闭风板通过闭风调节轴转动连接在吸风罩体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闭风调节轴的一端固定连接有位于吸风罩体外侧的调节把手。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吸风调节直管上设置有风量调节装置。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吸风罩体为天圆地方形罩体。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吸风罩体的下端口设置有便于连接玉米选胚机的连接法兰。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吸风罩体的侧部设置有观察分风道工作状态的观察窗。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取得的有益效果如下:

由于在物料不断振动向前推进过程中,振动筛格上的物料的厚度一直是动态变化状态,越到后端物料量越少,并且物料中的玉米胚和玉米渣的质量比也不断变化,本实用新型通过旋转闭风板调整分风道相对物料段的吸风力大小,满足不同段所需的悬浮速度,达到最佳的筛理选胚效果,达到高效的胚渣分离;吸风罩体的下身和上身的形状分别是圆和方形,上身便于风量集中,下身便于风量分散均衡,同时下端也便于与玉米选胚机进行密封连接;观察窗方便观察物料特性,及时调整闭风板在分风道的位置。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分风道的结构示意图。

在附图中:

4吸风罩体、5吸风调节直管、13观察窗、41隔板、42闭风板、43闭风调节轴、44调节把手、51分风道。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叙述。

如附图1和2所示,一种应用于玉米选胚机的风罩,包括下端口密封闭合在玉米选胚机上的吸风罩体4、连接在吸风罩体4上端口的吸风调节直管5、间隔设置在吸风罩体4内部的隔板41以及相邻隔板41与吸风罩体4内侧壁形成的分风道51。玉米选胚机是将玉米胚和玉米渣筛分开的直线振动筛,根据玉米胚芽与玉米渣自身质量的不同,利用风罩提供吸力,使得较轻的玉米胚芽的悬浮速度低于较重的玉米渣的悬浮速度,在振动前进中,玉米渣优先被筛离掉落,从而达到选胚的目的。吸风调节直管5连接引风机对玉米选胚机提供吸风,隔板41将吸风罩体4内部分隔成互补相通的若干分风道51。所述分风道51内部设置有闭风板42;所述闭风板42通过闭风调节轴43转动连接在吸风罩体4上。所述闭风调节轴43的一端固定连接有位于吸风罩体4外侧的调节把手44。由于在物料不断振动向前推进过程中,振动筛格上的物料的厚度一直是动态变化状态,越到后端物料量越少,并且物料中的玉米胚和玉米渣的质量比也不断变化,因此不同段所需的悬浮速度也需不断变化,以达到最佳的筛理选胚效果,通过旋转闭风板42调整分风道51相对物料段的吸风力大小,达到高效的胚渣分离。所述吸风调节直管5上设置有风量调节装置,可以选用流量控制电磁阀,可适时调整总引风量,所述吸风罩体4为天圆地方形罩体,吸风罩体4的下身和上身的形状分别是圆和方形,上身便于风量集中,下身便于风量分散均衡,同时下端也便于与玉米选胚机进行密封连接;所述吸风罩体4的下端口设置有便于连接玉米选胚机的连接法兰。所述吸风罩体4的侧部设置有观察分风道51工作状态的观察窗13。观察窗13采用透明有机玻璃,观察窗13方便观察物料特性,及时调整闭风板42在分风道51的位置。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并非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的穷举。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所作出的任何显而易见的改动,都应当被认为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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