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能自排水的电池组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47088发布日期:2018-06-20 00:36阅读:169来源:国知局
一种能自排水的电池组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能自排水的电池组件。



背景技术:

太阳能光伏发电在不远的将来会占据世界能源消费的重要席位,不但要替代部分常规能源,而且将成为世界能源供应的主体。由此可以看出,太阳能电池市场前景广阔。与此同时,用户对产品的实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对国内该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太阳能发电与其它能源相比,发电的成本相对较高,只有在太阳能电池使用寿命相当长的情况下,才能在成本上与其它能源进行竞争。

太阳能电池组件一般包括玻璃板、外框、背板、硅太阳电池等,太阳能电池组件一般放置在户外,很容易受潮、被雨淋,因此会在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外框内部形成水滴,目前太阳能电池组件内部受潮所形成的水滴,是通过阳光照射蒸发出去,这样如果碰到阴雨天,太阳能电池组件外框内的水滴就不能及时地排出,这样不仅会影响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性能,而且会缩短太阳能电池组件的使用寿命。

现有技术中,为了解决电池组件上的积水问题,一般会在边框上开设有排水孔,这样虽然能够解决积水问题,但是又会导致一些杂物或者蚊虫之类进入到边框内部,影响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正常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结构设计合理,能够自动且及时的将电池组件上的水滴排出以延长电池组件使用寿命,并且能够有效防止杂物或者蚊虫之类进入到电池组件边框内部的能自排水的电池组件。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能自排水的电池组件,包括电池组件本体,所述电池组件本体的外周围设有外边框,所述外边框的四条边均为沿着由内到外的方向向下倾斜,所述外边框的外周围设有第一挡板,所述外边框上靠近第一挡板的一侧设有排水槽,所述排水槽的底部均匀分布有若干个排水口,所述排水口为开口向上的喇叭状结构,所述排水槽内且对应于排水口的位置处设有能够拆卸的第二挡板,所述第二挡板为筛网型结构。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排水槽内且位于排水口的相对两侧分别设有固定槽,所述第二挡板的底部对应于固定槽的位置处设有固定块,所述第二挡板通过固定块插入固定槽内的方式固定于排水槽内。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电池组件本体包括从上到下依次设置的钢化玻璃层、上EVA层、太阳能电池串层、下EVA层和TPT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倾斜的角度为10°~25°。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排水口的数量为4个以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合理,能够自动且及时的将电池组件上的水滴排出以延长电池组件使用寿命,并且能够有效防止杂物或者蚊虫之类进入到电池组件边框内部;其中本实用新型将外边框的四条边均设置为沿着由内到外的方向向下倾斜,且在外边框的外周围设有第一挡板,使得电池组件上的积水能够顺着外边框流入排水槽内且由于第一挡板的存在即使积水较多时也不会随意外流而只能从排水槽内排水口流出,从而大大提高了电池组件的使用效果;同时本实用新型设置的第二挡板能够保证排水口正常排水的同时还能有效防止杂物或者蚊虫之类进入到电池组件边框内部,并且第二挡板采用能够拆卸的方式固定于排水槽内,使得排水槽内部出现杂物或垃圾时更加易于清理。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能自排水的电池组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外边框的截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符号说明:

电池组件本体1,外边框2,第一挡板3,排水槽4,排水口5,第二挡板6,固定槽7,固定块8。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能自排水的电池组件,包括电池组件本体1,所述电池组件本体1的外周围设有外边框2,所述外边框2的四条边均为沿着由内到外的方向向下倾斜,所述倾斜的角度为10°~25°,所述外边框2的外周围设有第一挡板3,所述外边框2上靠近第一挡板3的一侧设有排水槽4,所述排水槽4的底部均匀分布有六个排水口5,所述排水口5为开口向上的喇叭状结构,所述排水槽4内且对应于排水口5的位置处设有用于覆盖排水口5且能够拆卸的第二挡板6,所述第二挡板6为筛网型结构;

所述排水槽4内且位于排水口5的相对两侧分别设有固定槽7,所述第二挡板6的底部对应于固定槽7的位置处设有固定块8,所述第二挡板6通过固定块8插入固定槽7内的方式固定于排水槽4内;采用这样的连接方式使得第二挡板6的拆装更加方便快捷,当排水槽4内部出现杂物或垃圾时更加易于清理;

所述电池组件本体1包括从上到下依次设置的钢化玻璃层、上EVA层、太阳能电池串层、下EVA层和TPT层。

最后应说明的是:这些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此外,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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