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件覆膜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69978阅读:386来源:国知局
板件覆膜处理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装饰装修技术,尤其涉及一种板件覆膜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当前,大部分装饰装修项目按现场已有条件利用小型加工机具进行加工安装,主要依靠体力及手工进行施工,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装饰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低下,社会认同度较低。装饰施工的手工作坊式作业决定了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大部分取决于工人的手工水平,施工质量难以保证。由于需要考虑到现场的不确定因素,施工单位总是会考虑一定的节余材料,加上各种材料的加工余料,造成装饰材料的大量浪费。现场加工、现场安装的方式使得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较为混乱,特别是工期较紧的项目更是如此,现场加工到处是各种加工余料及水泥、砂石等辅助安装材料,造成装饰施工垃圾众多,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无法得到充分搞证,而油漆的现场施工对室内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装配式全装修工程优先采用装修与结构体分离、干式工法施工,其优点在于工厂化生产、标准化作业、质量保证率高,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装配式装修是将装修装饰工程零件进行加工,把装修装饰组件在工厂进行加工和集成,进行建筑装饰装配或组装,然后运输至装修现场进行整体组装安装。装配式装修体现现代工业的思想,可促使装修装饰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在一种装饰板件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覆膜处理,常用的覆膜处理装置操作不便,容易发生故障,给生产的顺利进行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板件覆膜处理装置进行结构优化,以克服上述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板件覆膜处理装置,以提升工作效率,减少故障。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板件覆膜处理装置,包括支撑机构、放卷机构以及热压机构,放卷机构及热压机构装设于支撑机构上,其中:

放卷机构包括可容纳薄膜的转轴,该转轴通过轴承装设于支撑机构上,转轴两端分别设有端板,端板上设有一组卡接板,各卡接板沿端板中部向外侧延伸,卡接板与端板之间具有间隙,间隙内设有挡片,挡片尾端卡入间隙内,其头端向端板外侧伸出。

热压机构包括箱体,箱体两端分别具有进料口与出料口,进料口外侧设有承托辊,薄膜及板件经进料口进入箱体,由承托辊对其进行承托,箱体内设于热压辊,出料口外侧设有一对导引辊,导引辊之间具有供板件通过的间隙。

支撑机构包括基座,放卷机构与热压机构固定于基座上,并分列于基座两端,基座底部具有一组支脚,基座通过该支脚置于地面上,基座内设有驱动电机,驱动电机通过传动链分别与放卷机构及热压机构连接,由驱动电机带动放卷机构及热压机构运行。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该板件覆膜处理装置的放卷机构上设有一组卡接板,各卡接板沿端板中部向外侧延伸,卡接板与端板之间具有间隙,间隙内设有挡片,挡片尾端卡入间隙内,其头端向端板外侧伸出,可将挡片取出后,将覆膜卷安装于转轴上,再插入挡片,避免覆膜卷在转轴上移动,热压机构的出料口外侧设有一对导引辊,导引辊之间具有供板件通过的间隙,可有导引辊将热压后的板件送出,避免板件输送不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产品质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板件覆膜处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图示与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板件覆膜处理装置包括支撑机构、放卷机构以及热压机构,放卷机构及热压机构装设于支撑机构上,其中:放卷机构包括可容纳薄膜的转轴1,该转轴通过轴承装设于支撑机构上,转轴两端分别设有端板2,端板上设有一组卡接板3,各卡接板沿端板中部向外侧延伸,卡接板与端板之间具有间隙,间隙内设有挡片4,挡片尾端卡入间隙内,其头端向端板外侧伸出。热压机构包括箱体5,箱体两端分别具有进料口与出料口,进料口外侧设有承托辊6,薄膜及板件经进料口进入箱体,由承托辊对其进行承托,箱体内设于热压辊,出料口外侧设有一对导引辊7,导引辊之间具有供板件通过的间隙。支撑机构包括基座8,放卷机构与热压机构固定于基座上,并分列于基座两端,基座底部具有一组支脚9,基座通过该支脚置于地面上,基座内设有驱动电机,驱动电机通过传动链分别与放卷机构及热压机构连接,由驱动电机带动放卷机构及热压机构运行。该板件覆膜处理装置的放卷机构上设有一组卡接板,各卡接板沿端板中部向外侧延伸,卡接板与端板之间具有间隙,间隙内设有挡片,挡片尾端卡入间隙内,其头端向端板外侧伸出,可将挡片取出后,将覆膜卷安装于转轴上,再插入挡片,避免覆膜卷在转轴上移动,热压机构的出料口外侧设有一对导引辊,导引辊之间具有供板件通过的间隙,可有导引辊将热压后的板件送出,避免板件输送不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产品质量。

以上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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