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除草配制剂,其包含至少一种除草活性化合物和包含至少一种烷氧基化甘油单酯和烷氧基化甘油二酯的混合物的表面活性剂,所述除草活性化合物包含草甘膦或其盐,所述烷氧基化甘油单酯与烷氧基化甘油二酯的重量比大于50:50。
2.根据权利要求1的配制剂,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烷氧基化甘油单酯和烷氧基化甘油二酯的混合物包括对应于下式的甘油单酯和二酯:
其中基团R各自独立地选自C8-C22直链或支化,饱和或不饱和脂族基团;A各自独立地选自C1-C4直链或支化烷基;x、y和z各自独立地选自0-200的整数,条件是x+y+z=5至200。
3.根据权利要求2的配制剂,其中x+y+z=5至30。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配制剂,其包含甘油单酯与甘油二酯之比大于约50:50(重量比)的乙氧基化甘油单酯和二酯的混合物。
5.根据权利要求4的配制剂,其中甘油单酯与甘油二酯之比为60:40-95:5(重量比)。
6.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配制剂,其中所述草甘膦呈水溶性盐形式。
7.根据权利要求6的配制剂,其中所述草甘膦盐选自钠、钾、铵、异丙胺、单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三甲基锍盐及其混合物。
8.根据权利要求7的配制剂,其中所述草甘膦盐选自草甘膦铵、草甘膦二铵、草甘膦钠、草甘膦钾、草甘膦异丙铵和草甘膦单乙醇胺盐。
9.根据权利要求8的配制剂,其中所述草甘膦盐为草甘膦异丙铵。
10.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的配制剂,其中草甘膦(a.e.)与烷氧基化甘油单酯和二酯表面活性剂之和的重量比为约1:1至约30:1。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配制剂,其中草甘膦(a.e.)与烷氧基化甘油单酯和二酯表面活性剂之和的重量比为约1:1至约15:1。
12.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的配制剂,其具有约360g a.e./l至约600ga.e./l的草甘膦浓度,且草甘膦(重量%a.e.)与所述烷氧基化甘油酯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为约2:1至约25:1。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配制剂,其中草甘膦(重量%a.e.)与所述烷氧基化甘油酯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为约2.5:1至约20:1。
14.根据权利要求12的配制剂,其中草甘膦(重量%a.e.)与所述烷氧基化甘油酯表面活性剂的重量比为约3.5:1至约8:1。
15.一种防治不希望的植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不希望的植物施用有效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除草配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