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28317阅读:196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互联网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居高层建筑屹立于各大城市,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经常对房屋地面进行清扫、拖地等清洁工作,由于拖地时需要将拖把浸水后对地面进行擦洗,因而难免残留大量水渍在地面上,对于瓷砖地板,沾水后极易打滑使人摔倒;对于木质地板,水渍长期残留会浸入地板致使地板被侵蚀、朽化,影响木质地板的使用寿命。若使用传统的拖地方式,为了避免地面残留水渍还需要用干拖布对地面进行二次擦干,极大增加了清洁工作的工作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使得清洁工作更加费时费力。

因此,需要一种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来克服上述技术中的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可方便快捷地实现拖布安装及更换,并且节约了水资源。

一种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所述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内设有防撞机构、车体、驱动机构、加湿机构、升降机构、拖布装载传送机构、超声波喷雾装置及硬件控制系统;所述驱动机构包括驱动电机和左右两个驱动轮,左右两个驱动轮安装在于车体前端两侧,硬件控制系统包括单片机、外围电路、简易码盘、测距传感器、内存扩展模块、红外遥控模块和电源模块等,测距传感器安装在车体上四个角上;所述控制系统的单片机能够控制左右两驱动轮的电机、以及升降机构的电机、同步带轮转动电机和注水塞开闭,所述红外遥控模块用于手动操作机器人按照预定的路径行驶,再通过测距传感器建立距离序列库,从而通过距离匹配算法使机器人按照规划的路径行走;所述超声波喷雾装置包括水箱,所述水箱置于拖地机器人上,其中所述水箱内装有至少一个超声波模块及风扇,且所述水箱外接出水管及喷头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所述超声波模块通过电子高频震荡将水箱中的水雾化后,风扇将水雾吹送至出水管接口处,所述水雾通过喷头洒在地面。

优选地,水箱为方形,风扇与出水管分别安装在所述水箱的相对两侧面的上方。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可以自动对拖布加湿和装卸;电磁铁控制水箱对拖布进行间歇性注水,对拖布的湿度进行控制。在导航定位方面,本发明采用基于距离序列跟踪的方式,用较低成本实现了地面高效清理和全区域覆盖,同步带采用间歇性转动,使得固着在同步带上的拖布可以实时更新工作面,从而保证拖地质量;本发明摒弃了吸尘器除尘方式、噪声低、耗能小、可方便快捷地实现拖布安装及更换,新的路径规划方式避免了重复清扫,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解决了喷水不均匀,遗留大量水渍的问题,并且节约了水资源。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清楚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将在下面的描述中提出其详细的结构。显然,本发明实施例的具体施行并不足限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习的特殊细节。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详细描述如下,除详细描述的这些实施例外,还可以具有其他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一种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所述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内设有防撞机构、车体、驱动机构、加湿机构、升降机构、拖布装载传送机构、超声波喷雾装置及硬件控制系统;所述驱动机构包括驱动电机和左右两个驱动轮,左右两个驱动轮安装在于车体前端两侧,硬件控制系统包括单片机、外围电路、简易码盘、测距传感器、内存扩展模块、红外遥控模块和电源模块等,测距传感器安装在车体上四个角上;所述控制系统的单片机能够控制左右两驱动轮的电机、以及升降机构的电机、同步带轮转动电机和注水塞开闭,所述红外遥控模块用于手动操作机器人按照预定的路径行驶,再通过测距传感器建立距离序列库,从而通过距离匹配算法使机器人按照规划的路径行走;所述超声波喷雾装置包括水箱,所述水箱置于拖地机器人上,其中所述水箱内装有至少一个超声波模块及风扇,且所述水箱外接出水管及喷头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所述超声波模块通过电子高频震荡将水箱中的水雾化后,风扇将水雾吹送至出水管接口处,所述水雾通过喷头洒在地面,水箱为方形,风扇与出水管分别安装在所述水箱的相对两侧面的上方。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遥控式室内清洁机器人,可以自动对拖布加湿和装卸;电磁铁控制水箱对拖布进行间歇性注水,对拖布的湿度进行控制。在导航定位方面,本发明采用基于距离序列跟踪的方式,用较低成本实现了地面高效清理和全区域覆盖,同步带采用间歇性转动,使得固着在同步带上的拖布可以实时更新工作面,从而保证拖地质量;本发明摒弃了吸尘器除尘方式、噪声低、耗能小、可方便快捷地实现拖布安装及更换,新的路径规划方式避免了重复清扫,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解决了喷水不均匀,遗留大量水渍的问题,并且节约了水资源。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上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然可以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这些未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均在申请待批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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