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胶架、背光源及液晶显示模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46725阅读:249来源:国知局
一种胶架、背光源及液晶显示模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背光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胶架、背光源及液晶显示模组。



背景技术:

如图1所示为一种常见的背光源结构,包括胶架1’和各自设置在所述胶架1’内的灯条、导光板和光学膜组等,所述胶架1’底面12’的外表面上在注塑时形成有若干装配凸台13’,用于锁附PCB板。在注塑胶架1’时,所述装配凸台13’内形成有锁附孔14’,用于与锁附螺丝2’配合进行锁附。但是在进行锁附时,锁附螺丝2’与锁附孔14’相接触摩擦,会把锁附孔14’内的一部分材料刮蹭下来形成废料,而这些被刮蹭下来的废料无法排出,会挤压到锁附螺丝2’,导致锁附螺丝2’打滑,锁附失效。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胶架、背光源及液晶显示模组。该胶架在锁附时被刮蹭下来的废料不会影响到锁附螺丝的锁附效果。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胶架,包括四个侧边、底面和位于所述底面的外表面上的至少一装配凸台,所述装配凸台内具有锁附孔,所述锁附孔包括直线相通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二部分连通所述第一部分和胶架外部;所述第一部分呈圆柱形,其内壁上具有锁附螺纹;所述第二部分大于第一部分,以使所述第一部分与锁附螺丝进行锁附后,所述第二部分和所述锁附螺丝之间形成有容纳废料的废料槽。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部分呈圆台形,其靠近所述第一部分的一端较小,远离所述第二部分的一端较大。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部分呈圆柱形,其半径大于所述第一部分的半径。

一种背光源,包括上述的胶架、设置在所述胶架内的导光板、设置在所述导光板入光面的灯条。

进一步地,所述导光板的出光面上设置有至少一光学膜。

进一步地,所述导光板远离出光面的一面上设置有反射片。

进一步地,所述胶架上设置有遮光片。

一种液晶显示模组,包括上述的背光源。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该胶架的锁附孔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的内壁具有锁附螺纹,用于与锁附螺丝相配合进行PCB板锁附,所述第二部分的内壁和锁附螺丝之间形成有废料槽;当该胶架与锁附螺丝进行锁附时,所述第一部分被刮蹭下来的废料留在所述废料槽内,不会挤压到所述锁附螺丝,保证锁附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的背光源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胶架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另一种锁附孔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背光源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一

如图2所示,一种胶架1,包括四个侧边11、底面12和位于所述底面12的外表面上的至少一装配凸台13,所述装配凸台13内具有锁附孔14,所述锁附孔14包括直线相通的第一部分141和第二部分142,所述第二部分142连通所述第一部分141和胶架1外部;所述第一部分141呈圆柱形,其内壁上具有锁附螺纹;所述第二部分142大于第一部分141,以使所述第一部分141与锁附螺丝2进行锁附后,所述第二部分142和所述锁附螺丝2之间形成有容纳废料的废料槽15。

该胶架1的锁附孔14包括第一部分141和第二部分142,所述第一部分141的内壁具有锁附螺纹,用于与锁附螺丝2相配合进行PCB板锁附,所述第二部分142的内壁和锁附螺丝2之间形成有废料槽15;当该胶架1与锁附螺丝2进行锁附时,所述第一部分141被刮蹭下来的废料留在所述废料槽15内,不会挤压到所述锁附螺丝2,保证锁附效果。

所述第二部分142呈圆台形,其靠近所述第一部分141的一端较小,远离所述第二部分142的一端较大(如图2);或者,所述第二部分142呈圆柱形,其半径大于所述第一部分141的半径(如图3)。当然,所述锁附孔14的第二部分142与胶架1外部连通的开口尺寸应小于所述锁附螺丝2的头部尺寸,且所述锁附孔14的第二部分142并不局限于本实施例中所提供的两种形状。

实施例二

如图4所示,一种背光源,包括实施例一中所述的胶架1、设置在所述胶架1内的导光板3、设置在所述导光板3入光面的灯条。

所述导光板3的出光面上设置有至少一光学膜4,本实施例中,所述导光板3的出光面上依次设置有扩散膜、下增光膜和上增光膜,当然,所述光学膜43的类型和数量应根据实际需求而定,不应以此为限;所述导光板3远离出光面的一面上设置有反射片6;所述胶架1上设置有遮光片5,所述遮光片5优选双面具有粘性,其背向所述胶架1的一面为黑色,其面向所述胶架1的一面为黑色、白色、或其它颜色。

实施例三

一种液晶显示模组,包括实施例二中所述的背光源。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但凡采用等同替换或等效变换的形式所获得的技术方案,均应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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