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自卸车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设有定位装置的自卸车装置。
背景技术:
自卸车是指通过液压或机械举升而自行卸载货物的车辆。又称翻斗车。由汽车底盘、液压举升机构、货厢和取力装置等部件组成。自卸车的车厢分后向倾翻和侧向倾翻两种,通过操纵系统控制活塞杆运动,后向倾翻较普遍,推动活塞杆使车厢倾翻,少数双向倾翻。自卸车的发动机、底盘及驾驶室的构造和一般载重汽车相同。高压油经分配阀、油管进入举升液压缸,车厢前端有驾驶室安全防护板。发动机通过变速器、取力装置驱动液压泵,车厢液压倾翻机构由油箱、液压泵、分配阀、举升液压缸、控制阀和油管等组成。
自卸车的车厢铰接在定位装置上,定位装置需要支撑住车厢和车厢内货物的重量,但是定位装置结构不能太复杂,为此,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设有定位装置的自卸车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设有定位装置的自卸车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设有定位装置的自卸车装置,包括自卸车主体、车厢和定位装置,所述自卸车主体的顶部安装有定位装置,定位装置的顶部远离驾驶室的一侧铰接有车厢,所述定位装置包括两个相互平行设置的第一工字钢,两个第一工字钢的下端焊接在自卸车主体的底部,两个第一工字钢的顶部固定有水平设置的支撑板,且支撑板与自卸车主体的底面相互平行设置,两个第一工字钢相互远离的一侧固定有支撑件,而支撑板的底部两侧对称焊接有V型钢板,且V型钢板的开口朝上设置,两个V型钢板相互靠近的一斜面抵在支撑件的顶面上,支撑板的横向两侧均焊接有U形槽钢,且U形槽钢的开口朝向支撑板设置,支撑件的顶部焊接有第二工字钢,第二工字钢的上端延伸至支撑板的上方。
优选的,所述第二工字钢和U形槽钢的顶面位于同一个平面中,车厢放置在第二工字钢和U形槽钢的顶面上。
优选的,所述支撑件包括水平段、第一倾斜段、竖直段和第二倾斜段,其中,水平段的一侧焊接在第一工字钢的侧面,水平段的另一侧焊接有第一倾斜段,第一倾斜段的另一侧焊接有竖直段,竖直段的另一侧焊接有第二倾斜段,第二倾斜段的另一侧焊接在第一工字钢的侧面。
优选的,所述水平段、第一倾斜段、竖直段和第二倾斜段均采用不锈钢钢板。
优选的,所述第一倾斜段的顶面平行于V型钢板的一侧面,且V型钢板与第一倾斜段相接触。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支撑件和V型钢板的设计,V型钢板与支撑件相接触,支撑件可以支撑支撑板两侧的重量,两个第一工字钢可以支撑车厢的重量,工字钢的结构简单,承受强度高,适合作为支撑部件,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支撑效果好,设计合理,适合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设有定位装置的自卸车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A部分的剖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设有定位装置的自卸车装置中支撑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设有定位装置的自卸车装置,包括自卸车主体1、车厢3和定位装置2,自卸车主体1的顶部安装有定位装置2,定位装置2的顶部远离驾驶室的一侧铰接有车厢3,定位装置2包括两个相互平行设置的第一工字钢4,两个第一工字钢4的下端焊接在自卸车主体1的底部,两个第一工字钢4的顶部固定有水平设置的支撑板8,且支撑板8与自卸车主体1的底面相互平行设置,两个第一工字钢4相互远离的一侧固定有支撑件5,而支撑板8的底部两侧对称焊接有V型钢板6,且V型钢板6的开口朝上设置,两个V型钢板6相互靠近的一斜面抵在支撑件5的顶面上,支撑板8的横向两侧均焊接有U形槽钢9,且U形槽钢9的开口朝向支撑板8设置,支撑件5的顶部焊接有第二工字钢7,第二工字钢7的上端延伸至支撑板8的上方。
本实用新型中,第二工字钢7和U形槽钢9的顶面位于同一个平面中,车厢3放置在第二工字钢7和U形槽钢9的顶面上,支撑件5包括水平段10、第一倾斜段11、竖直段12和第二倾斜段13,其中,水平段10的一侧焊接在第一工字钢4的侧面,水平段10的另一侧焊接有第一倾斜段11,第一倾斜段11的另一侧焊接有竖直段12,竖直段12的另一侧焊接有第二倾斜段13,第二倾斜段13的另一侧焊接在第一工字钢4的侧面,水平段10、第一倾斜段11、竖直段12和第二倾斜段13均采用不锈钢钢板,第一倾斜段11的顶面平行于V型钢板6的一侧面,且V型钢板6与第一倾斜段11相接触。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通过支撑件5和V型钢板6的设计,V型钢板6与支撑件5相接触,支撑件5可以支撑支撑板8两侧的重量,两个第一工字钢4可以支撑车厢3的重量,工字钢的结构简单,承受强度高,适合作为支撑部件,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支撑效果好,设计合理,适合推广。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