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毂吊装工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01045阅读:624来源:国知局
轮毂吊装工具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辆装配工具,尤其涉及一种轮毂吊装工具。



背景技术:

麦弗逊悬架是独立悬架系统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悬架结构,传统的麦弗逊悬架主要结构由螺旋弹簧加上减震器组成,如下图1所示为一种麦弗逊悬架结构。

参见图1,麦弗逊悬架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轮毂端单元、悬架单元和副车架单元。其中,轮毂端单元由前轮毂1’与转向节2’组成。悬架单元由下摆臂3’、螺旋弹簧4’、减震器5’组成。副车架6’组成副车架单元。

在传统的悬架总成装配时,如图2所示,前轮毂与转向节预装好,还可以参见专利ZL2015209761614的介绍。两者预装成轮毂端单元后,再与下摆臂进行装配。在传统装配轮毂端与下摆臂时,通过人力将轮毂单元与下摆臂预装好后,再用螺栓打紧,这样的装配方式费时费力,装配效率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轮毂吊装工具,可以更为便捷的装配轮毂端,提升生产效率。

本实用新型的轮毂吊装工具包括:第一杆、第二杆和吊具,所述第一杆和所述第二杆铰接连接;所述第一杆的一端形成连接孔,另一端形成有第一连接部;所述第二杆的一端形成连接孔,另一端形成有第二连接部;所述吊具具有第一吊链和第二吊链,所述第一吊链连接在所述第一杆上的连接孔上,所述第二吊链连接在所述第二杆上的连接孔上;其中,所述第一连接部为环形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部为卡接拖杆。

如上所述的轮毂吊装工具,其中,所述第一杆和所述第二杆通过螺钉铰接。

如上所述的轮毂吊装工具,其中,所述卡接拖杆朝向所述环形连接件。

如上所述的轮毂吊装工具,其中,在所述第一杆和/或所述第二杆上形成有扶手。

基于本实用新型的轮毂吊装工具,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同时固定轮毂,在第一吊链和第二吊链的连接下,吊具将轮毂提起,并且由于第一杆和第二杆的铰接而成剪叉结构,在轮毂的重力作用下,使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不仅能够固定轮毂,还对其有夹紧的效果,从而更有效的固定并提起轮毂,以便于安装。相比于人工搬运,该工具使用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麦弗逊悬架的示意图;

图2为轮毂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轮毂吊装工具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轮毂吊装工具工作状态的示意图。

附图标记:

现有技术:1’-前轮毂;2’-转向节;3’-下摆臂;4’-螺旋弹簧;5’-减震器;6’副车架。

本申请:1-第一杆;2-第二杆;3-吊具;11-第一连接部;21-第二连接部;31-第一吊链;32-第二吊链;4-扶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轮毂吊装工具,参见图3和图4,包括第一杆1、第二杆2和吊具3,第一杆1和第二杆2铰接连接,第一杆1和第二杆2交叉铰接,形成剪叉结构。第一杆1的一端形成连接孔,另一端形成有第一连接部11;第二杆2的一端形成连接孔,另一端形成有第二连接部21;吊具3具有第一吊链31和第二吊链32,第一吊链31连接在第一杆1上的连接孔上,第二吊链32连接在第二杆2上的连接孔上。

吊具3通过第一吊链31和第二吊链32提起第一杆1和第二杆2,由于两个杆的检查结构,在吊起时通过重力,会使剪叉结构变形,尤其会使第一连接部11和第二连接部21靠近,从而夹紧轮毂,再配合第一连接部11和第二连接部21对轮毂的连接固定,从而紧可以紧固的吊起轮毂,以便于安装。

具体的,第一连接部11为环形连接件;第二连接部21为卡接拖杆。一般的,环形连接件套设在轮毂后侧的轴或者紧固螺钉或者其它伸出的结构上,卡接拖杆卡接在前轮毂。为了保证对轮毂规定的牢靠,卡接拖杆朝向环形连接件。即,卡接拖杆朝向轮毂的后侧,在吊起轮毂后,通过第一杆1、第二杆2和轮毂的重量,可以使剪叉更紧固的夹紧轮毂,而固定轮毂前侧的卡接拖杆在剪叉的作用下会产生向后的力,从而更紧固的固定。

优选的,上述第一杆1和第二杆2可以通过螺钉铰接。当然,通过销轴、开口销等其它能够实现使第一杆1和第二杆2形成剪叉结构的铰接方式都可以用于本实用新型。

为了方便安装,在所一杆1和/或第二杆2上形成有扶手4,以便于可以人工的调整轮毂位置。当然,吊具3除了上述的第一吊链31和第二吊链32,还可以具有滑车及相应的轨道,以方便大距离的移动轮毂。

以上依据图式所示的实施例详细说明了本实用新型的构造、特征及作用效果,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不以图面所示限定实施范围,凡是依照本实用新型的构想所作的改变,或修改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仍未超出说明书与图示所涵盖的精神时,均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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