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防短路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84045阅读:279来源:国知局
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防短路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滤波器设计领域,具体是一种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防短路装置。



背景技术:

根据滤波器原理进行腔体滤波器设计时,会利用信号负反馈技术解决滤波器带外抑制方面的问题,从结构上处理就是在滤波器的腔体内安装金属-金属反馈线,但金属-金属反馈线不能与腔体滤波器内谐振器短路,所以采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的设计,主要起到吸收零点作用,并改善滤波器带外抑制指标。但是,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的结构设计实现起来困难,且产品的可靠性很难得到保证。

现有技术主要采用如下两种解决方案:

如图1,2所示,将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103固定在聚四氟乙烯介质102上后再固定在金属盖板101上,这种方式因为固定金属-金属反馈线103的介质锁紧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103的力矩有限,而且金属-金属反馈线103离金属盖板101有一定的距离,相当于悬在半空,一旦发生震动,容易发生脱落,满足不了震动环境的要求,可靠性差。

如图3,4所示,将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203用双面印制板202固定在腔体滤波器的谐振器201上,能满足震动环境要求但在装配时需要先焊接双面印制板202的一个面在谐振器上,再将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203焊接在双面印制板202的另一个面上,这种方式焊接质量很难保证,尤其是对于微小结构的滤波器无法实现法焊接,操作难度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防短路装置,以至少达到既不需要焊接、也不影响拆卸滤波器的盖板、易于安装并且提高产品可靠性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防短路装置,它包括至少两块绝缘介质平板,所述的至少两块绝缘介质平板中,至少有一块绝缘介质平板上设置有线槽,金属-金属反馈线嵌在所述线槽中,绝缘介质平板重叠并将所述线槽封闭。

所述的线槽尺寸参数与仿真的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线径和长度相同。

所述的至少两块绝缘介质平板重叠在一起将所述嵌入了金属-金属反馈线的线槽封闭。

所述的至少两块绝缘介质平板为聚四氟乙烯介质平板。

所述的线槽为采用铣刀切削而成的线槽。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设计两块聚四氟乙烯板,在其中一块聚四氟乙烯板的中间铣一条与仿真的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线径和长度相同的线槽,将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卡在线槽里,最后将两块聚四氟乙烯板重叠后安装进滤波器腔体内。本实用新型既不需要焊接,也不影响拆卸滤波器盖板,对于任何结构形式的腔体滤波器均可使用,尤其是解决了腔体滤波器开路型负反馈(吸收零点)结构设计和可靠性方面的难题,与现有解决方案相比,更容易实现、可靠性更高。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的盖板固定式解决方案的正视图;

图2为现有的盖板固定式解决方案的侧视图;

图3为现有的焊接式解决方案的正视图;

图4为现有的焊接式解决方案的侧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正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中,101-金属盖板,102-聚四氟乙烯介质,103-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201-谐振器,202-印制板,203-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301-第一聚四氟乙烯介质,302-线槽,303-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304-第二聚四氟乙烯介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防短路装置,它包括至少两块绝缘介质平板,所述的至少两块绝缘介质平板中,至少有一块绝缘介质平板上设置有线槽,金属-金属反馈线嵌在所述线槽中,绝缘介质平板重叠并将所述线槽封闭。

所述的线槽尺寸参数与仿真的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金属反馈线线径和长度相同。

所述的至少两块绝缘介质平板重叠在一起将所述嵌入了金属-金属反馈线的线槽封闭。

所述的至少两块绝缘介质平板为聚四氟乙烯介质平板。

所述的线槽为采用铣刀切削而成的线槽,所述切削工艺用于设置切削参数满足所述切削线槽的尺寸。

如图5,6所示,一种腔体滤波器开路型金属反馈线防短路装置,优选的,它包括第一聚四氟乙烯介质301、第二聚四氟乙烯介质304、线槽302和开路型金属反馈线303。将开路型金属反馈线303紧紧卡在线槽302里,将第一聚四氟乙烯板301、第二聚四氟乙烯板302重叠后装进滤波器的谐振器与滤波器腔体内壁之间,有效防止开路型金属反馈线303与谐振器发生短路,达到了既好安装又可靠的目的。

以上内容仅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到,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内,从形式上和细节上对本实用新型所做出的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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