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以灵活调节的机柜底座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03421阅读:978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以灵活调节的机柜底座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创造属于机柜安装底座领域,尤其是涉及高度和宽度均能够调节的机柜底座。



背景技术:

机柜一般是冷轧钢板或合金制作的用来存放计算机和相关控制设备的物件,可以提供对存放设备的保护,屏蔽电磁干扰,有序、整齐地排列设备,方便以后维护设备。在机柜安装时,常常需要调节高度或根据不同机柜的大小调整底座的大小,此时,就需要机柜的宽度和高度的调节较为灵活,而现有技术中,机柜底座结构简单,往往只能进行一个方向的调节,不够灵活。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创造旨在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宽度和高度均能够调节的机柜底座,使得其应用范围更广。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可以灵活调节的机柜底座,包括底板,所述底板上设有外腿,所述外腿内套接有内腿,所述外腿上设有螺孔a,所述内腿上设有能够与所述螺孔a形成通孔的若干螺孔b,所述螺孔b竖向阵列,所述内腿上方设有横梁,所述横梁上设有调节孔a,两个所述横梁之间设有调节板,所述调节板上设有若干水平阵列的调节孔b,所述调节孔b和所述调节孔a能够形成通孔。

进一步的,所述底板上设有接地螺孔,所述底板与地面通过穿过所述接地螺孔的接地螺杆可拆卸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底板与所述外腿之间设有加强肋板。

进一步的,所述调节板为L形。

进一步的,所述外腿和所述内腿通过穿过所述螺孔a和所述螺孔b的侧向紧固螺杆固定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横梁和所述调节板通过穿过所述调节孔a和所述调节孔b的上紧固螺杆固定连接。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创造具有以下优势:

(1)既能够调节宽度有能够调节竖直方向上的高度,使用范围更广。

(2)利用螺杆螺孔结构来进行紧固,结构更稳固。

(3)底板设有接地螺孔,使得整体安装更稳固,避免在搬运机柜时所述机柜底座发生倾斜或偏移。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创造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创造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创造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创造,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创造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2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立体方向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侧视方向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底板;11-接地螺孔;2-外腿;21-螺孔a;22-内腿;221-螺孔b;3-调节板;31-调节孔b;4-横梁;41-调节孔a;5-侧向紧固螺杆;6-上紧固螺杆;7-接地螺杆。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创造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创造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创造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创造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创造。

一种可以灵活调节的机柜底座,包括底板1,所述底板1上设有外腿2,所述外腿2内套接有内腿22,所述外腿2上设有螺孔a21,所述内腿22上设有能够与所述螺孔a21形成通孔的若干螺孔b221,所述螺孔b221竖向阵列,所述外腿2和所述内腿22通过穿过所述螺孔a21和所述螺孔b221的侧向紧固螺杆5固定连接,所述内腿21上方设有横梁4,所述横梁4上设有调节孔a41,两个所述横梁4之间设有调节板3,所述调节板3为L形,所述调节板3上设有若干水平阵列的调节孔b31,所述调节孔b31和所述调节孔a41能够形成通孔,所述横梁4和所述调节板3通过穿过所述调节孔a41和所述调节孔b31的上紧固螺杆6固定连接,所述底板1上设有接地螺孔11,所述底板1与地面通过穿过所述接地螺孔131的接地螺杆7可拆卸连接,所述底板1与所述外腿2之间设有加强肋板12。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创造,凡在本发明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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