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食用菌生产工具领域,尤其涉及用于试管菌丝,特别是一种用于海鲜菇菌块切割的接种刀。
背景技术:
目前在食用菌或药用菌的制种过程中,需要将试管中培养好的母种,移接到棉籽壳、木屑或粪草等广口瓶培养基中,经过恒温培养得到原种,再将原种转接到同一培养基上进行扩大培育,用于生产栽培种。而现在从试管中移接母种时,需要使用接种刀、接种铲、接种钩、接种耙多个工具,来进行切割、分离、牵引、放置步骤的操作。因此,完成移接时所需的工具较多,并且轮换工具也增大了母种感染杂菌的可能。另外,现有的接种刀只在一边设置刀头,两种刀体不能同时存在,导致无法实现灵活接种操作,也不适于海鲜菇试管转接时菌块(切成约2mm×2mm大小)的切割,特别是不能规整地对培养基进行横切和竖切。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试管菌丝的接种刀,用于克服现有的接种刀,接种过程需要多次更换刀具,无法实现灵活操作,且菌种感染率高,操作单一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用于试管菌丝的接种刀,该接种刀包括刀柄和设置在刀柄两端的第一刀体和第二刀体,所述第一刀体与刀柄为一体成型结构,第一刀体由刀柄的一端弯曲而成,第一刀体为扁平的短钩状,短钩状的扁平部末端打磨成锋利;所述第二刀体包括刀片和松紧螺套,所述松紧螺套的一端与刀柄螺纹连接,松紧螺套的另一端上可拆卸安装有刀片。
所述第一刀体的长度为3~5mm。
所述刀片为手术刀片,其包括刀尖和斜向刀刃,刀片中间形成水平刀面。
所述接种刀是由不锈钢材质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通过上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接种刀刀柄的两端分别设置第一刀体和第二刀体,第一刀体由刀柄弯曲而成,呈短钩状,且将第一刀体的末端打磨成锋利,扁平状的刀头,方便钩取出培养基,而扁平刀体的末端十分锋利,这样就能完美地横切试管菌丝;而另一端则利用松紧螺套将刀片可拆卸的安装在刀柄上,刀片采用薄而锋利的手术刀片,刀片包括刀刃和刀面,既可竖切试管菌丝成均匀的窄条,刀面横用又可以当做接种铲,挑取出接种的菌块。本实用新型在接种过程中,不需要频繁的更换刀具,极大避免了对培养基的污染和菌丝的机械性损害;由于采用刀柄和刀体一体成型设计,简化了整体的结构,使刀具能够在试管空间内方便灵活操作;另一方面,接种刀另一端的刀片还可以方便地拆卸更换,刀片可单独拆卸消毒,保证了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用于试管菌丝的接种刀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第二刀体中刀片的结构放大示意图。
图中:1.刀柄;2.第一刀体;3.第二刀体;31.刀片;311.刀尖;312.刀刃;313.刀面;32.松紧螺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出的一种用于试管菌丝的接种刀,该接种刀包括刀柄1和设置在刀柄1两端的第一刀体2和第二刀体3,第一刀体2与刀柄1为一体成型结构,第一刀体2由刀柄1的一端弯曲而成,第一刀体2为扁平的短钩状,短钩状的扁平部末端打磨成锋利;第二刀体3包括刀片31和松紧螺套32,松紧螺套32的一端与刀柄1螺纹连接,松紧螺套32的另一端上可拆卸安装有刀片31。
其中,刀柄1为圆柱形不锈钢柄,长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在实际制作过程中,第一刀体2则是由接种刀的不锈钢刀柄的一端弯曲而成,设计第一刀体2的长度在3~5mm之间。
进一步的,刀片31为手术刀片,其包括刀尖311和斜向刀刃312,刀片31中间形成水平刀面313。
作为优选的,接种刀采用不锈钢材质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通过上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接种刀刀柄的两端分别设置第一刀体和第二刀体,第一刀体由刀柄弯曲而成,呈短钩状,且将第一刀体的末端打磨成锋利,扁平状的刀头,方便钩取出培养基,而扁平刀体的末端十分锋利,这样就能完美地横切试管菌丝;而另一端则利用松紧螺套将刀片可拆卸的安装在刀柄上,刀片采用薄而锋利的手术刀片,刀片包括刀刃和刀面,既可竖切试管菌丝成均匀的窄条,刀面横用又可以当做接种铲,挑取出接种的菌块。本实用新型在接种过程中,不需要频繁的更换刀具,极大避免了对培养基的污染和菌丝的机械性损害;由于采用刀柄和刀体一体成型设计,简化了整体的结构,使刀具能够在试管空间内方便灵活操作;另一方面,接种刀另一端的刀片还可以方便地拆卸更换,刀片可单独拆卸消毒,保证了生产效率。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