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体,所述机体内限定出容纳空间,所述容纳空间的侧壁上具有额定工作液面标识;
过滤部件,所述过滤部件设在所述容纳空间内以对物料进行过滤,所述过滤部件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额定工作液面标识下方;
加热部件,所述加热部件设在所述容纳空间内以对所述容纳空间内的物料进行加热;
粉碎部件,所述粉碎部件设在所述容纳空间内且由电机驱动以对所述容纳空间内的物料进行粉碎。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部件设在所述机体的底部、或所述容纳空间的侧壁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包括桶身和设在所述桶身上的机头组件,其中所述电机设在所述机头组件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包括底座、桶身和机盖,所述桶身设在所述底座上,所述电机设在所述底座内且电机轴与所述粉碎部件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部件包括中间具有镂空部的环形滤网。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滤网与所述额定工作液面标识的高度差为h1,0<h1≤150mm。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0<h1≤100mm。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0<h1≤80mm。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滤网与所述容纳空间底壁的高度差为h2,0<h2≤150mm。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0<h2≤100mm。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0<h2≤80mm。
12.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滤网的所述镂空部的等效直径为D,所述粉碎部件的直径为d,0.33<D/d≤4.8。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0.5<D/d≤3.6。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0.67<D/d≤2.8。
15.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30≤D≤120mm。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40≤D≤90mm。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40≤D≤70mm。
18.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25≤d≤90mm。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25≤d≤80mm。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25≤d≤60mm。
21.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部件还包括连接在所述环形滤网边缘的过滤侧壁,所述过滤侧壁与所述环形滤网之间限定出的过滤空间的有效体积为V1,所述机体内的容纳空间的额定工作容积为Ve,0.33<Ve/V1≤50。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1.25≤Ve/V1≤40。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2.5≤Ve/V1≤36。
24.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100≤V1≤1500ml。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100≤V1≤800ml。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100≤V1≤600ml。
27.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500≤Ve≤5000ml。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1000≤Ve≤4000ml。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1500≤Ve≤3600ml。
3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料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部件可拆卸地设在所述机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