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产品检测治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654976发布日期:2018-10-12 23:43阅读:15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产品检测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在3C产品的组装测试过程中,耳机和USB的测试都是必不可少的作业步骤,现有的作业方式,作业效率低、劳动强度大,容易刮花、刮伤产品,容易产生不良品。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方便检测,能有效提高检测效率的电子产品检测治具。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电子产品检测治具,包括箱体和可转动设置在箱体上的转盘,所述转盘上设有若干组用于固定工件的固定座,所述固定座向外设置的一端设有方便检测的检测口,所述箱体位于固定座对应位置设有检测组,每组检测组设置在转盘的外侧上,所述检测组的检测端可穿过检测口并插入工件内进行检测。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箱体包括底箱和箱盖,所述箱盖上开设有安装口,所述转盘可转动安装在安装口内,所述检测组安装在安装口的外缘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固定座设有三组,且均匀分布在转盘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固定座上设有用于限位工件的固定槽,所述固定槽的两侧均设有用于压紧工件的压紧块。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检测组包括用于检测耳机的耳机检测器以及用于检测USB的自动插拔机构,所述耳机检测器和自动插拔机构的输出端均向内设置,且均可伸出插入工件对应检测接口内。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耳机检测器包括滑动座、可滑动设置在滑动座上的滑台以及设置在滑台向内一端的耳机检测头,所述耳机检测头可插入工件内。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自动插拔机构设有两组,每组自动插拔机构均包括伸缩气缸以及设置在伸缩气缸输出端的夹持头,所述夹持头上夹持有USB检测头。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有:

本检测治具采用转盘的方式进行送料检测,在转盘上安装多个固定座,利用固定座进行固定产品,方便可靠,其次转动转盘,转盘旋转一定角度,不同的固定座可以自动实现不同工位的位置转换和定位,避免频繁转移产品,刮花产品。在不同的工位,利用不同的检测组进行对应检测,十分方便,可以实现在一台检测设备上进行多种检测和连续检测,检测效率高,整个检测治具结构简单,制造方便,适合流水线的生产。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耳机检测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自动插拔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电子产品检测治具,包括箱体1和可转动设置在箱体1上的转盘2,所述转盘2上设有若干组用于固定工件4的固定座21,所述固定座21向外设置的一端设有方便检测的检测口22,所述固定座21设有三组,且均匀分布在转盘2上。所述固定座21上设有用于限位工件4的固定槽23,所述固定槽23的两侧均设有用于压紧工件4的压紧块24。所述箱体1位于固定座21对应位置设有检测组3,每组检测组3设置在转盘2的外侧上,所述检测组3的检测端可穿过检测口22并插入工件4内进行检测。

其中,所述箱体1包括底箱11和箱盖12,所述箱盖12上开设有安装口,所述转盘2可转动安装在安装口内,所述检测组3安装在安装口的外缘上。箱盖12的一侧与底箱11铰接,箱盖12通过一个可压缩的油缸与底箱11连接,方便支撑箱盖12进行维修。

参见图1和图2,所述检测组3包括用于检测耳机的耳机检测器31以及用于检测USB的自动插拔机构32,所述耳机检测器31和自动插拔机构32的输出端均向内设置,且均可伸出插入工件4对应检测接口内。所述耳机检测器31包括滑动座311、可滑动设置在滑动座311上的滑台312以及设置在滑台312向内一端的耳机检测头313,所述耳机检测头313可插入工件4内。

进一步参见图3,其中,所述自动插拔机构32设有两组,两组不同的自动插拔机构32分别进行检测不同的电子元件。每组自动插拔机构32均包括伸缩气缸321以及设置在伸缩气缸321输出端的夹持头322,所述夹持头322上夹持有USB检测头323。USB检测头323可以跟随伸缩气缸321伸出而插入工件4对应的USB口内,实现自动检测,USB检测头323与外部的检测电路进行连接。

本检测治具采用转盘2的方式进行送料检测,在转盘2上安装多个固定座21,利用固定座21进行固定产品,方便可靠,其次转动转盘2,转盘2旋转一定角度,不同的固定座21可以自动实现不同工位的位置转换和定位,避免频繁转移产品,刮花产品。在不同的工位,利用不同的检测组3进行对应检测,十分方便,可以实现在一台检测设备上进行多种检测和连续检测,检测效率高,整个检测治具结构简单,制造方便,适合流水线的生产。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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