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家用蚕茧干燥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057257发布日期:2019-06-29 02:05阅读:490来源:国知局
一种家用蚕茧干燥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蚕丝加工设备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家用蚕茧干燥装置。



背景技术:

蚕茧主要由茧层和蛹体组成,正常情况下鲜茧茧层含水率约在13~15%左右,蛹体含水率约在73~77%左右,干燥的目的是防止蚕茧贮存期间活蛹化蛾,蚕体遗留的寄生蝇卵出蛆和蛹体腐烂而损坏茧层,同时还使茧层经过热处理后适当改变外层丝胶的易溶性质,增强煮茧抵抗能力,保护茧的解舒,有利于缫丝和贮藏,通常的做法是丝绸企业将蚕农养殖的蚕茧集中收购后批量干燥,但也有很多蚕农因为企业无法及时收购蚕茧,为了防止损失而自己将蚕茧干燥后保存待售的情况,对于家用型蚕茧干燥设备需求较大。

目前市面上的蚕茧干燥机多为企业使用,其结构复杂、占地面积大、使用成本高,不适用在蚕农中使用,所以需要寻求一种机器简单,占地面积小,成本低的适合蚕农单独使用的蚕茧干燥设备,用来防止企业无法及时收购蚕茧而造成损失,并且蚕茧干燥机在蚕茧干燥运输过程中通过机械运输会对蚕茧造成损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家用蚕茧干燥装置,本实用新型装置可以有效解决背景技术中现有蚕茧干燥机结构复杂、占地面积大、使用成本高,干燥过程中对蚕茧造成损坏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家用蚕茧干燥装置,包括预装箱、干燥箱和冷却箱,预装箱内设传输管道,传输管道通过手动阀连接干燥箱,干燥箱通过出料管连接冷却箱,出料管设出料阀门,冷却箱连接冷风机,传输管道连接第一风机,干燥箱通过风管连接第二风机,风管上设加热装置。

优选的,预装箱顶部设有进料台桶,进料台桶底部通过出料口连接传输管道,出料口和传输管道为多个,通过多个传输管道对蚕茧的传输,提高干燥效率。

优选的,出料口处通过铰链连接有封盖,便于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维修更换传输管道。

优选的,预装箱内壁设有加热层,使预装箱内的温度升高,对传输管道内的蚕茧进行预加热。

优选的,传输管道上设有若干孔洞,通过孔洞使传输管道内部空气与预装箱内的空气形成对流,从而对传输中的蚕茧进行均匀预加热。

优选的,干燥箱内设隔层网,隔层网把干燥箱分成多个独立空间,传输管道连接对应的单个独立空间,可以提高干燥效率,并且使蚕茧干燥均匀。

优选的,隔层网向出料管方向倾斜,隔层网与干燥箱留有空隙,便于干燥后的蚕茧从出料管漏出。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产生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便于维修,占地面积小,使用成本低,烘干效率高,有效提高了蚕农的经济效益,并且通过风机吹风形成压强差使蚕茧进行移动,避免了传统机械移动蚕茧对蚕茧造成损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图1的A放大图。

图中:1、预装箱;2、传输管道;3、干燥箱;4、出料阀门;5、出料管;6、冷却箱;7、冷风机;8、第二风机;9、加热装置;10、隔层网;11、手动阀;12、第一风机;13、加热层;14、孔洞;15、进料台桶;16、风管;17、出料口;18、铰链;19、封盖。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2所示,一种家用蚕茧干燥装置,包括预装箱1、干燥箱3和冷却箱6,预装箱1内设传输管道2,传输管道2通过手动阀11连接干燥箱3,干燥箱3通过出料管5连接冷却箱6,出料管5设出料阀门4,冷却箱6连接冷风机7,传输管道2连接第一风机12,干燥箱3通过风管16连接第二风机8,风管16上设加热装置9。

本实施例中,预装箱1顶部设有进料台桶15,进料台桶15底部通过出料口17连接传输管道2,出料口17和传输管道2为多个,通过多个传输管道2对蚕茧的传输,提高干燥效率。

本实施例中,出料口17处通过铰链18连接封盖19,便于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维修更换传输管道2。

本实施例中,预装箱1内壁设有加热层13,使预装箱内的温度升高,对传输管道2内的蚕茧进行预加热。

本实施例中,传输管道2上设有若干孔洞14,通过孔洞14使传输管道2内部空气与预装箱1内的空气形成对流,从而对传输中的蚕茧进行均匀预加热。

本实施例中,干燥箱3内设隔层网10,隔层网10把干燥箱3分成多个独立空间,传输管道2连接对应的单个独立空间,可以提高干燥效率,并且使蚕茧干燥均匀。

本实施例中,隔层网10向出料管5方向倾斜,隔层网10与干燥箱3留有空隙,便于干燥后的蚕茧从出料管5漏出。

以上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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