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含:
一基板;
一框胶,设置于所述基板,且所述框胶为一封闭形状而形成一容纳空间,其中所述封闭形状具有一第一侧边、一第二侧边以及一第一角落,而所述第一侧边与所述第二侧边相连接,且所述第一角落形成于所述第一侧边与所述第二侧边之相交处;
一显示介质,位于所述容纳空间;以及
一阻挡结构,具有一外挡墙与一内挡墙,而所述外挡墙与所述内挡墙分别设置于所述框胶周边,使得所述框胶之部分位于所述外挡墙与所述内挡墙之间,且所述阻挡结构则位于所述第一角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挡墙位于所述显示介质与所述框胶之间,且分别与所述显示介质与所述框胶接触。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挡墙连接于所述框胶。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挡墙于所述基板之垂直投影的形状与所述框胶的部分内轮廓相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挡墙于所述基板之垂直投影的形状与所述框胶的部分外轮廓相符。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挡墙的高度大于或等于所述内挡墙的高度。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更包含一第一辅助结构与一第二辅助结构,而所述第一辅助结构与所述第二辅助结构皆位于所述内挡墙与所述外挡墙之间,且所述第一辅助结构与所述第二辅助结构相互交错。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辅助结构的高度小于所述内挡墙或所述外挡墙。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部分之所述框胶的高度大于所述第一辅助结构。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框胶完全或部分覆盖于所述第一辅助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