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门调校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53047阅读:643来源:国知局
一种车门调校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车门弧度校正工具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车门调校器。



背景技术:

目前一些双排座车型后门有时候会出现车门弧度偏差,车门凸出侧表面,车门与密封胶条贴合不严密,驾驶室出现漏水情况,因此需对车门弧度进行矫正。目前常用的车门弧度校正方法是作业人员完全靠脚踏手扳进行矫正,非常费力且不安全。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车门调校器,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车门弧度矫正困难、车门矫正耗时费力、安全性低等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车门调校器,包括拉杆、支撑杆和提拉手柄,所述支撑杆的一端与提拉手柄铰接,支撑杆的另一端顶住车门,所述拉杆的一端与提拉手柄铰接,所述拉杆的另一端与车门连接,扳动提拉手柄带动拉杆拉动车门,并以支撑杆与车门的接触位置为支撑点进行车门矫正。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结构简单、制造方便、成本低,支撑杆顶住车门,拉杆拉住车门,支撑杆和拉杆形成相反方向的力对车门进行矫正,使用灵活,省时省力,操作安全性高。

进一步,所述拉杆与车门连接的一端弯曲形成钩挂部,钩挂部勾拉车门,生产制造简单,与车门连接操作时简单方便,只需勾拉车门,施力时也不易与车门分离。

进一步,所述支撑杆远离提拉手柄的一端设有用于顶住车门的支撑头。

进一步,所述支撑头为板状结构,采用板状结构增大了接触面积,避免车门局部受力损坏车门,同时对车门的支撑位置要求低,有利于支撑杆与车门接触。

进一步,所述支撑头上设有与车门上的凸块配合的凹槽,所述凹槽卡住凸块,设置凹槽,使得支撑杆可以稳定的支撑住车门,避免矫正时支撑杆滑动,同时降低了对车门的损害。

进一步,所述拉杆的一端通过铰接轴与所述提拉手柄的下端铰接。

进一步,所述支撑杆的一端通过铰接轴与所述提拉手柄铰接,所述支撑杆与提拉手柄的铰接处位于拉杆与提拉手柄的铰接处的下方。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车门矫正时,扳动提拉手柄的上端,铰接处设置在提拉手柄的下端,采用杠杆原理结构施力时更加省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支撑杆设有凹槽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支撑杆设有支撑板时的结构示意图。

零件标号说明

1 车门;

2 拉杆;

21 钩挂部;

3 支撑杆;

31 凹槽;

32 支撑板;

4 提拉手柄;

5 铰接轴。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须知,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车门调校器,包括拉杆2、支撑杆3和提拉手柄4,拉杆2的一端通过铰接轴5与提拉手柄4的下端铰接,拉杆2的另一端与车门连接,支撑杆3的一端通过铰接轴5与提拉手柄4铰接,支撑杆3的另一端顶住车门1。支撑杆3与提拉手柄4的铰接处位于拉杆2与提拉手柄4的铰接处的下方,施力时,扳动提拉手柄4的上端,操作更加简单省力。支撑杆3和拉杆2与提拉手柄4均采用铰接的方式连接,支撑杆3通过铰接轴5与提拉手柄4铰接,拉杆2通过铰接轴5与提拉手柄4铰接,有利于拉杆2和支撑杆3调整位置,操作简单、方便、灵活。矫正车门1的弧度时,扳动提拉手柄4带动拉杆2拉动车门,并以支撑杆3与车门的接触位置为支撑点进行车门弧度矫正。

如图1所示,拉杆2与车门1连接的一端弯曲形成钩挂部11,钩挂部11勾拉车门。支撑杆3远离提拉手柄4的一端设有用于顶住车门1的支撑头,如图2所示,支撑头可以采用板状结构的支撑板32,采用支撑板32可以增大支撑杆3与车门1的接触面积,避免施力损伤车门1,同时采用面积大的支撑板32也便于调整支撑杆3的位置,有利于支撑杆3与车门1接触。支撑杆3还可以设计成与车门1卡接的结构,采用卡接时,支撑杆3远离提拉手柄4的一端的支撑头上设有与车门1上的凸块配合的凹槽31,凹槽31卡住凸块,采用卡接配合使得支撑杆3可以顶住与车门1上的指定位置,施力过程中不易滑动,矫正稳定性好,对车门1的损伤较小。

车门1的弧度矫正时,支撑杆1固定顶住车门1上铰链处,扳动提拉手柄4,拉杆2拉动车门1的上沿,车门1产生变形,实现车门1的弧度矫正。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制造方便、成本低,使用时,操作灵活方便,省时省力。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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