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弯曲模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08252发布日期:2018-07-10 22:40阅读:32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弯曲模具。



背景技术:

目前的折弯模具不能够连续加工零件,从而降低了加工效率。

因此,如何提供一种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并且产品精确度高的弯曲模具,是本实用新型主要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和问题,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了一种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并且产品精确度高的弯曲模具。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弯曲模具,包含主体结构,位于主体结构下方的成型装置,其中:

主体结构包含下压主体,连接件,下压臂,固定件,其中所述连接件分别连接所述下压主体和所述下压臂,所述固定件与所述下压主体连接,且部分贯穿所述下压主体内部;

所述成型装置设有左右对称的槽体,所述槽体由第一通道和延展臂组成。

进一步,所述下压臂上设有通孔,所述下压主体设有内凹部。

进一步,所述通孔与所述内凹部的外形结构相同,大小相等。

进一步,所述连接件一端设有卡环,且与通孔的直径相同。

进一步,所述固定件上方设有弹性器件,且一端与固定件相连,另一端位于下压主体内。

进一步,所述成型装置上还设有固定柱。

进一步,所述槽体的高度与所述下压臂位于下压主体外部的高度相等。

进一步,所述第一通道的外形为五分之一圆弧状。

进一步,所述延展壁一端与所述第一通道连接,与第一通道方向平行,另一端与水平面成45°且向远离所述第一通道方向延伸。

本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本实用新型由于包括主体结构和形成装置,通过主体结构和形成装置的配合使用从而确保在进行加工零部件时能够更加的精准,另外,成型装置还包括左右对称的槽体,通过对称设置的槽体,其中,槽体由第一通道和延展臂组成,从而确保在进行对零部件进行弯曲加工时,可以保证主体结构不会移位,从而更加确保了加工出来的零部件更加的精确。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弯曲模具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弯曲模具,包含主体结构1,位于主体结构1下方的成型装置2,其中:

主体结构1包含下压主11体,连接件12,下压臂13,固定件14,其中所述连接件12分别连接所述下压主体11和所述下压臂13,所述固定件14与所述下压主体11连接,且部分贯穿所述下压主体11内部;

所述成型装置2设有左右对称的槽体21,所述槽体21由第一通道212和延展臂211组成。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由于包括主体结构1和成型装置2,通过主体结构1和成型装置2的配合使用从而确保在进行加工零部件时能够更加的精准,另外,成型装置2还包括左右对称的槽体21,通过对称设置的槽体21,其中,槽体21由第一通道212和延展臂211组成,从而确保在进行对零部件进行弯曲加工时,可以保证主体结构1不会移位,从而更加确保了加工出来的零部件更加的精确,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述下压臂13上设有通孔,所述下压主体11设有内凹部,通过通孔和内凹部的配合,使得加工出来的零部件更加的精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所述槽体21的高度与所述下压臂13位于下压主体11外部的高度相等,所述延展壁211一端与所述第一通道212连接,与第一通道212方向平行,另一端与水平面成45°且向远离所述第一通道212方向延伸。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述通孔与所述内凹部的外形结构相同,大小相等,在通孔和内凹部配合时,使得在进行加工零部件时更加的精确,防止因压力而使被加工的零部件移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所述连接件一端设有卡环,且与通孔的直径相同,通过设置的卡环可以防止在加工零部件时,方式移位。

具体,需要说明的是,所述固定件上方设有弹性器件141,且一端与固定件相连,另一端位于下压主体11内,通过设置的弹性器件141可以有效的避免在进行加工时因重力而使下压主体11损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所述成型装置2上还设有固定柱,通过设置的固定柱可以将成型装置固定在工作台上,防止在工作时成型装置移位。

具体,需要说明的是,所述第一通道212的外形为五分之一圆弧状。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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