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翻转阻车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86478阅读:251来源:国知局
一种翻转阻车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机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翻转阻车器。



背景技术:

一般的阻车装置要求做到双向阻车,因此传统的自动复位地档不满足使用要求,为此我们设计使用了“插档”。经推广使用后,发现“插档”存在一些较大的问题:1、安装时间较长,由于插档需挖相应的基础,水泥未凝固时无法使用;2、插档处容易积水、存有杂物难处理;3、插档容易被撞变形,基础易被撞松散,需重新固定;4、插档容易丢失,且经常被施工人员遗忘在一侧,不能及时恢复;5、插档手把易开焊脱落,对操作人员有一定的安全威胁。基于此,我们研究了一种翻转阻车器,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该阻车器的阻车本体采用R=160mm圆弧面设计,该圆弧面能更好地与车轮密贴,阻车效果更好;同时该装置通过V形固定底板,与轨道牢固密贴,防止翻转;另外我们将固定底板通过螺栓与轨道连接,杜绝了该装置滑移的可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阻车效果更好的翻转阻车器。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一种翻转阻车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底板,所述固定底板上部夹持固定有钢轨,所述固定底板上一端固定有第一支撑板,另一端通过铰链固定加强筋板,所述加强筋板上端连接有圆弧阻车板,所述第一支撑板一端与钢轨相固定,另一端与固定底板相固定。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还包括第二支撑板,所述第二支撑板固定于圆弧阻车板一侧。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第二支撑板为三角形支撑板。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第一支撑板一端与钢轨通过螺栓螺母的方式相固定。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第一支撑板的另一端与固定底板通过螺栓螺母的方式相固定。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圆弧阻车板包括中间固定部与焊接在两端的三角形圆弧板。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三角形圆弧板为采用圆弧板与钢板焊接而成的三角形空心结构。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第一支撑板为直角支撑板。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铰链包括铰接链套、轴销与开口销,所述轴销上套有铰接链套,所述轴销上连接有开口销。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还包括垫片,所述垫片安装于轴销上。

本发明相比现有技术的优点在于:1、阻车效果好,现场使用未出现滑移等现象;2、现场安装方便,仅需固定两颗螺栓即可;3、人员操作便捷,减少人工的劳动强度;4、不易丢失,车辆通过后能及时恢复阻车状态。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圆弧阻车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钢轨,2为圆弧阻车板,3为第二支撑板,4为铰接链套,5为轴销,6为垫片,7为固定底板,8为第一支撑板,9为螺栓螺母,10为加强筋板,11为开口销,12为中间固定部,13为三角形圆弧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实施例作详细说明,本实施例在以本发明技术方案为前提下进行实施,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下述的实施例。

实施例1

结合图1、图2:一种翻转阻车器,包括固定底板7,所述固定底板7上部夹持固定有钢轨1,所述固定底板7上一端固定有第一支撑板8,另一端通过铰链固定加强筋板10,所述加强筋板10上端连接有圆弧阻车板2,所述第一支撑板8一端与钢轨1相固定,另一端与固定底板7相固定。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还包括第二支撑板3,所述第二支撑板3固定于圆弧阻车板2一侧。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第二支撑板3为三角形支撑板。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第一支撑板8一端与钢轨1通过螺栓螺母9的方式相固定。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第一支撑板8的另一端与固定底板7通过螺栓螺母的方式相固定。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圆弧阻车板2包括中间固定部12与焊接在两端的三角形圆弧板13。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三角形圆弧板为采用圆弧板与钢板焊接而成的三角形空心结构。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第一支撑板8为直角支撑板。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所述铰链包括铰接链套4、轴销5与开口销11,所述轴销5上套有铰接链套4,所述轴销5上连接有开口销11。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式之一,还包括垫片6,所述垫片6安装于轴销5上。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1、阻车部位采用R=160mm的圆弧状阻车方式,增加了阻车面积,由过去的点接触式改为圆弧面接触式的阻车方式。2、阻车本体与固定底座通过铰链连接,便于安装。3、通过螺栓将底座与轨道连接,该阻车装置不会出现滑移现象,大大提升了阻车效果。4、在阻车部位内侧装有圆弧阻车板,处于工作状态时能够很好地“抓牢”轨道面,从而防范阻车时被撞翻转的情况。5、较“插档”等传统阻车器相比,重量较轻,操作方便,减少了操作期间的安全威胁。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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