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用的管道吊运托盘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2843阅读:50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用的管道吊运托盘装置。



背景技术: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需要将水管吊运至装修楼层,现有的办法是将水管进行简单的捆绑后进行吊运,在吊运过程中,由于水管具有长度,因此会发生倾斜,导致水管掉落,而水管以塑料材料为主,掉落后会发生破损,如果破损的管道被继续安装,则会造成后期漏水事故。

基于上述问题,需要提供一种可以有效保护水管,方便进行水管吊运的托盘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建筑用的管道吊运托盘装置,本装置可以将水管平行堆放,避免各水管之间的接触,有效保护水管,避免水管在吊运过程中掉落,确保后续安装的可靠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建筑用的管道吊运托盘装置,包括托盘本体,所述托盘本体底部前、后对称设置有四个以上的安装板,所述安装板与所述托盘本体之间配合有螺丝,所述安装板的底部设置有环部,位于同侧的所述环部之间配合有吊运杆,所述吊运杆的靠近两端位置处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径向贯穿所述吊运杆,在所述通孔内配合有吊运环,所述托盘本体的顶部对称设置有四个插孔,在所述托盘本体的上方设置有水管支架片,所述水管支架片的两侧位置处设置有配合所述插孔的插杆,所述水管支架片两侧位置处设置有配合所述插杆用的插环,所述水管支架片的底部设置有第一半环槽,所述水管支架片的顶部设置有配合所述第一半环槽的第二半环槽,所述环部与所述吊运杆之间配合有第一螺丝。

优选地,所述环部的底部设置有套部,在所述套部内配合有螺纹杆,所述螺纹杆远离所述套部的那一端设置有垫脚块。

优选地,所述吊运杆为实心钢制杆件,所述吊运杆的两端延伸至所述托盘本体的外部,所述吊运杆的两端球形过渡。

优选地,所述托盘本体外部的四个顶角位置处圆弧过渡,所述托盘本体的厚度为8mm-12mm。

优选地,所述插杆与所述插环之间过渡配合。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装置可以将水管平行堆放,避免各水管之间的接触,有效保护水管,避免水管在吊运过程中掉落,确保后续安装的可靠性,本装置的结构较为简单,成本较为低廉,适合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所示的一种建筑用的管道吊运托盘装置,包括托盘本体1,所述托盘本体1底部前、后对称设置有四个以上的安装板2,所述安装板2与所述托盘本体1之间配合有螺丝201,所述安装板2的底部设置有环部3,位于同侧的所述环部3之间配合有吊运杆4,所述吊运杆4的靠近两端位置处设置有通孔401,所述通孔401径向贯穿所述吊运杆4,在所述通孔401内配合有吊运环5,所述托盘本体1的顶部对称设置有四个插孔(未图示),在所述托盘本体1的上方设置有水管支架片6,所述水管支架片6的两侧位置处设置有配合所述插孔的插杆601,所述水管支架片6两侧位置处设置有配合所述插杆601用的插环602,所述水管支架片6的底部设置有第一半环槽611,所述水管支架片6的顶部设置有配合所述第一半环槽611的第二半环槽612,所述环部3与所述吊运杆4之间配合有第一螺丝411。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环部3的底部设置有套部321,在所述套部321内配合有螺纹杆322,所述螺纹杆322远离所述套部321的那一端设置有垫脚块323。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吊运杆4为实心钢制杆件,所述吊运杆4的两端延伸至所述托盘本体1的外部,所述吊运杆4的两端球形过渡。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托盘本体1外部的四个顶角位置处圆弧过渡,所述托盘本体1的厚度为10mm。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插杆601与所述插环602之间过渡配合。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装置可以将水管平行堆放,避免各水管之间的接触,有效保护水管,避免水管在吊运过程中掉落,确保后续安装的可靠性,本装置的结构较为简单,成本较为低廉,适合推广使用。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同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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