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放置架,尤其涉及一种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属于玻璃纤维板材生产设备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在玻璃纤维板材的生产过程中,需要用到线形的玻璃纤维原材料,通常都是以卷筒式的原料进行存贮,在使用的时候,需要将玻璃纤维丝线进行抽丝处理,传统的方法是直接将线头拉出来后进入加工设备中,由于放置架和加工设备之间有一段距离,丝线都会松散的挂在两者之间,有时候会缠绕在一起或者断裂后不方便进行整理。
因此,需要一种能解决以上问题的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的不足,提供一种使用便捷、可靠的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包括架体,还包括架体前端两侧固定连接的分线板和架体内的转轴,所述架体包括四角的四根立柱和若干与立柱固定连接的底板,前端的两根所述立柱两侧对称焊接有分线板,所述分线板前端面均布有若干通孔,所述底板上转动连接有若干转轴,所述转轴呈空心圆柱形,转轴中部设有固定管和圆弧形张紧板、中上部设有安装板,转轴顶部均布有若干定位槽,所述固定管通过连接板与转轴连为一体,固定管中部径向转动连接有调节齿轮,所述调节齿轮中部设有螺纹孔,所述张紧板内侧设有调节丝杆,所述调节丝杆套合在调节齿轮内,所述安装板转动连接有传动轴,所述传动轴下端固定连接有圆形齿条,所述圆形齿条与调节齿轮相互啮合,传动轴上端铰接有定位手柄,所述定位手柄的尾端嵌在定位槽内。
进一步地,所述转轴与底板之间设有轴承。
进一步地,所述张紧板和调节齿轮的数量相等且其数量不小于三个。
进一步地,所述转轴的外径小于玻璃纤维卷的内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架子包括四角的四根立柱和若干与立柱固定连接的底板,前端的两根所述立柱两侧对称焊接有分线板,分线板前端面均布有若干通孔。放置时,先把玻璃纤维卷放置在架子内,然后将线头穿过分线板上的通孔并绑紧;加工时,松绑并将线头连接至加工设备,存贮和使用时玻璃纤维线不会缠绕在一起或者断裂后不方便进行整理,提升了生产效率,并能降低原材料的损耗,节省成本。
2.转轴上设有张紧板,当玻璃纤维卷套在转轴后,转动传动轴,通过圆形齿条带动调节齿轮转动,使张紧板向外伸出,将玻璃纤维卷牢牢紧固在转轴上,生产加工时玻璃纤维线的进给会更为流畅、可靠,进而提升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的俯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的图1中A处放大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的图3中B-B向剖视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的图2中C处放大图。
附图中标号为:1为立柱,2为底板,3为分线板,4为转轴,5为固定管,6为张紧板,7为安装板,8为定位槽,9为连接板,10为调节齿轮,11为调节丝杆,12为传动轴,13为圆形齿条,14为定位手柄,15为轴承,16为玻璃纤维卷。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描述。
如图1~图5所示,一种放置玻璃纤维卷的架子,包括架体,还包括架体前端两侧固定连接的分线板3和架体内的转轴4,所述架体包括四角的四根立柱1和若干与立柱1固定连接的底板2,前端的两根所述立柱1两侧对称焊接有分线板3,所述分线板3前端面均布有若干通孔,所述底板2上转动连接有若干转轴4,所述转轴4呈空心圆柱形,转轴4中部设有固定管5和圆弧形张紧板6、中上部设有安装板7,转轴4顶部均布有若干定位槽8,所述固定管5通过连接板9与转轴4连为一体,固定管5中部径向转动连接有调节齿轮10,所述调节齿轮10中部设有螺纹孔,所述张紧板6内侧设有调节丝杆11,所述调节丝杆11套合在调节齿轮10内,所述安装板7转动连接有传动轴12,所述传动轴12下端固定连接有圆形齿条13,所述圆形齿条13与调节齿轮10相互啮合,传动轴12上端铰接有定位手柄14,所述定位手柄14的尾端嵌在定位槽8内。
所述转轴4与底板2之间设有轴承15。
所述张紧板6和调节齿轮10的数量相等且其数量不小于三个。
所述转轴4的外径小于玻璃纤维卷16的内径。
放置时,先将玻璃纤维卷16套在转轴4上,然后一手扶着转轴4、另一手通过定位手柄14转动传动轴12,通过圆形齿条13带动调节齿轮10转动,使调节丝杆11带动张紧板6向外伸出,将玻璃纤维卷16紧固在转轴4上,转动定位手柄14,使其尾端嵌在定位槽8内,最后将玻璃纤维卷16的线头引出,穿过分线板3上的通孔并绑紧。
使用时,将线头松绑并将其连接至加工设备,加工设备使玻璃纤维线匀速向前运行,此时玻璃纤维卷16连同转轴4一起在底板2上转动,使加工设备能够不断地从玻璃纤维卷16上抽取玻璃纤维线。
以上所述之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