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塑料生产设备的双螺杆啮合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83474发布日期:2018-06-02 04:26阅读:303来源:国知局
一种塑料生产设备的双螺杆啮合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塑料造粒机设备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塑料生产设备的双螺杆啮合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的塑料造粒机的螺杆结构为单一螺杆,只是单纯依靠物料和机筒之间产生的摩擦力,使物料以充满螺槽的方式向前作业输送,生产出来的塑料成品粗糙且不均匀,性能强度不高。相对于单螺杆结构,双螺杆之间的啮合结构可以稳定批量地运输物料,更有利于参与改性的物料受热均匀,改性混炼时候令物料更均匀分散混合,并同时兼顾排除气泡干扰、去除杂质的作用,性能上更能满足人们的所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旨在解决现有的技术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去除产品中的杂质,提升产品的质量,减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塑料生产设备的双螺杆啮合结构,该螺杆结构包括两根能相互啮合实现挤出的平行螺杆,其中任意一根螺杆包括螺杆、单螺纹齿口元件、宽条螺纹齿口元件、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尖刺牙突齿口元件合计四类功能性元件焊接组成,其中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负责双螺杆塑料造粒机物料的运输传送,所述宽条螺纹齿口元件和所述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作用于物料的混炼改性,所述尖刺牙突齿口元件有助于去除物料表层的气泡杂质,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设置于所述螺杆的始段,作为物料运输转移的起始点,宽条螺纹齿口元件,所述宽条螺纹齿口元件一侧邻接于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另一侧与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紧密啮合并设置于所述螺杆的中央位置,尖刺牙突齿口元件,所述尖刺牙突齿口元件紧扣连接于所述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

更进一步地,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分别设置于塑料造粒机的双螺杆的入料口和出料口,其单一螺纹的结构在双螺杆匀速转动下作为唯一原动力实现物料的推进作用。

更进一步地,所述宽条螺纹齿口元件的螺纹间隔为3cm,有利于物料的受热均匀和可以提高物料参与改性的实际有效比例。

更进一步地,所述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的啮合拼接角度可以按30°、45°、60°或 90°作出调整,有利于物料进行改性混炼时更加充分地散混合并提高物料参与改性的实际有效比例。

更进一步地,所述尖刺牙突齿口元件其独特的尖刺型结构能戳破物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表面气泡,排除物料的气泡杂质干扰。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塑料生产设备的双螺杆啮合结构,其中所述螺杆,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所述宽条螺纹齿口元件、所述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实现了物料生产中的输送转移、充分受热和更贴近理想比例进行改性的功能;所述尖刺牙突齿口元件则实现了排除物料表面气泡杂质干扰的功能,减少了螺杆因长时间的生产过程里逐渐产生的磨损,更实用合理的设备结构满足了企业对自身技术创新和降低设备维护所带来的压力,提高对于高品质成品生产和降低生产成本的需求。

附图说明

以下附图仅旨在对于本实用新型做示意性说明和解释,并不限定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一根螺杆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注:1-单螺纹齿口元件,2-宽条螺纹齿口元件,3-积木型齿口元件,4-尖刺齿口元件,5-螺杆。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施用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请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塑料生产设备的双螺杆啮合结构,该螺杆结构包括两根能相互啮合实现挤出的平行螺杆,其中任意一根螺杆包括螺杆5、单螺纹齿口元件1、宽条螺纹齿口元件2、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3、尖刺牙突齿口元件4合计四类功能性元件焊接组成,其中所述螺杆由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1正方向拼接设置于螺杆前端,然后焊接上所述宽条螺纹齿口元件2和所述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3组合而成紧密啮合结构元件,之后连接所述尖刺牙突齿口元件4,最后继续由正方向拼接的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1设置于螺杆的尾端。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1负责双螺杆塑料造粒机物料的运输传送,所述宽条螺纹齿口元件2和所述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3作用于物料的混炼改性,所述尖刺牙突齿口元件4有助于去除物料表层的气泡杂质。

物料通过入料口进入料筒后经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1输送,在所述宽条螺纹齿口元件2为载具进行加热处理至熔融状态,加热完成后的物料在啮合结构下的所述积木型牙突齿口元件3进行混入、分散、混合、塑化的改性处理,改性完成后的物料输送至所述尖刺牙突齿口元件4处,在其尖刺的作用下去除生产过程中所导致物料表面的气泡杂质,最后加工完毕的物料再通过所述单螺纹齿口元件1的输送下,在出口处被整齐流畅,有序批量地挤出为成品。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一种塑料生产设备的双螺杆啮合结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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