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垃圾处理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46215阅读:251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垃圾处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垃圾处理炉。

背景技术:
现有的垃圾处理技术主要有焚烧、卫生填埋、堆肥、废品回收等。在垃圾处理常规技术中,焚烧处理具有减量效果明显,无害化彻底,占地量小,余热能得到利用,二次污染少等优点,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由于垃圾在焚烧处理中,堆积在燃烧层上方的垃圾在高温、高压的环境中会分解产生可燃气体,而现有垃圾焚烧炉并没有对垃圾处理时产生的可燃气体进行有效处理,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上述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垃圾处理炉。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垃圾处理炉,包括:炉体、第一引风机和第二引风机,其中:炉体具有炉腔,炉体侧壁设有与炉腔导通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第一引风机与出风口连接,且当第一引风机工作时,出风口的出风量大于进风口的进风量;炉腔内且位于靠近其顶部的一侧安装有进气箱,进气箱靠近炉腔底部的一侧设有进气口;炉腔内安装有导气管,导气管的一端经第二引风机与进气箱连接,其另一端位于靠近炉腔底部的一侧;第二引风机用于将进气箱内的气体引入导气管。优选地,导气管在炉腔内竖直布置,且其靠近炉腔顶部的一端穿过炉腔经管道与第二引风机连接。优选地,进风口和出风口均位于炉体靠近其底部的一侧。优选地,进风口和出风口在炉体壁上相对布置。优选地,进风口连接有鼓风机,且在工作状态下,鼓风机的鼓风量小于第一引风机的抽风量。优选地,炉腔内且位于靠近其底部的一侧铺设有布风管,布风管与进风口导通,布风管上分布有排风孔。优选地,布风管位于出风口的下方。本实用新型中,通过第一引风机将炉腔内空气向外抽,并使出风口的出风量大于进风口的进风量,从而使炉腔内产生负压,使得垃圾在炉内可有由下往上分层解热;通过第二引风机与进气箱和导气管相互配合将炉腔上方的气体抽出并导入炉腔下方,使垃圾热解出的可燃气体再次回流至炉腔内起循环助燃的作用,使炉腔在高温状态得以长稳定的保持,从而大大加快了炉内垃圾的分解速度和分解的平稳性,并使该热解炉在工作中无需添加辅助燃料,降低了成本投入。附图说明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垃圾处理炉的结构示意图。具体实施方式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如图1所示,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垃圾处理炉的结构示意图。参照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出的一种垃圾处理炉,包括:炉体1、第一引风机2、第二引风机3和鼓风机6,其中:炉体1具有炉腔,炉体1侧壁设有与炉腔导通的进风口和出风口;鼓风机6与进风口连接用于向炉腔内鼓风,第一引风机2与出风口连接用于将炉腔内的空气向外抽,且当第一引风机2和鼓风机6工作时,出风口的出风量大于进风口的进风量,从而使得炉腔内产生负压。炉腔内且位于靠近其顶部的一侧安装有进气箱4,进气箱4靠近炉腔底部的一侧设有进气口;炉腔内安装有导气管5,导气管5在炉腔内竖直布置,且其靠近炉腔顶部的一端经第二引风机3与进气箱4连接,其另一端位于靠近炉腔底部的一侧;第二引风机3用于将进气箱4内的气体引入导气管5,使得炉内垃圾热解产生的可热气体可以经导气管5回流至炉腔的燃烧室内。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工作的,预先在炉腔的底部铺设一层燃料并点燃,再将垃圾堆放在该燃料层上,并使垃圾堆的上方与进气箱4的下方之间预留间隙;然后封闭投料口;利用燃料燃烧时产生的高温对垃圾进行加热、干燥,而垃圾在干燥过程,垃圾中的有机物在高温环境中热解气化产生气体向上运动并由进气箱4收集后在第二引风机3的作用下经导气管5重新回到燃烧层内助燃,而干燥后的垃圾又作为燃料进行补充燃烧以确保炉内的温度。本实施例中,进风口和出风口均位于炉体1靠近其底部的一侧,使位于燃烧层上方的垃圾所分解的可燃气体可以部分回流至燃烧层内助燃。本实施例中,进风口和出风口在炉体1壁上相对布置,炉腔内且位于靠近其底部的一侧铺设有布风管7,布风管7位于出风口的下方,布风管7与进风口导通,布风管7上分布有排风孔;使得空气在炉腔内流动的更加均匀,有利垃圾的充分热解。由上可知,本实用新型通过第一引风机2将炉腔内空气向外抽,并使出风口的出风量大于进风口的进风量,从而使炉腔内产生负压,使得垃圾在炉内可有由下往上分层解热;通过第二引风机3与进气箱4和导气管5相互配合将炉腔上方的气体抽出并导入炉腔下方,使垃圾热解出的可燃气体再次回流至炉腔内起循环助燃的作用,使炉腔在高温状态得以长稳定的保持,从而大大加快了炉内垃圾的分解速度和分解的平稳性。此外,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垃圾处理炉只需添加一次燃料,其余利用垃圾由下往上层层燃烧供热,在工作中无需添加辅助燃料,大大降低了成本投入。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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