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混合式除尘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70649阅读:16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除尘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混合式除尘装置。



背景技术:

除尘器设备,是指把粉尘从烟气中分离出来的设备叫除尘器或除尘设备。除尘器的性能用可处理的气体量、气体通过除尘器时的阻力损失和除尘效率来表达。同时,除尘器的价格、运行和维护费用、使用寿命长短和操作管理的难易也是考虑其性能的重要因素。对于袋式除尘器来说,其使用温度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滤料的最高承受温度,第二是气体温度必须在露点温度以上。由于玻纤滤料的大量选用,其最高使用温度可达280℃,对高于这一温度的气体必须采取降温措施,对低于露点温度的气体必须采取提温措施。对袋式除尘器来说,使用温度与除尘效率关系并不明显,这一点不同于电除尘,对电除尘器来说,温度的变化会影响到粉尘的比电阻等影响除尘效率。为了提高清灰效果和连续工作的能力,在设计中将袋除尘器分割成若干室(或区),每个室都有一个主气阀来控制该室处于过滤状态还是停滤状态(在线或离线状态)。当一个室进行清灰或维修时,必需使其主气阀关闭而处于停滤状态(离线状态),此时处理风量完全由其它室负担,其它室的总过滤面积称为净过滤面积。也就是说,净过滤面积等于总过滤面积减去运行中必需保持的清灰室数和维修室数的过滤面积总和。

然而现有的吸尘装置在使用过程,功能单一,使用不便,不便于使用者进行使用,使得使用者在使用过程没有一个很好的使用便利性,给使用者带来不便,浪费了使用者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混合式除尘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混合式除尘装置,包括装置主体,所述装置主体的下端两侧均安装有移动装置,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设有集水箱,且集水箱的上端安装有卡接板,所述集水箱的一端安装有集尘装置,所述集尘装置的下端通过连接管安装有吸尘装置,所述吸尘装置的下端通过风口与装置主体的下端连接,所述风口的两端均安装有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的下端安装有连接轴,且连接轴的一端延伸至装置主体的外侧,所述连接轴的另一端安装有烘干装置,所述集水箱的下端两侧均安装有喷水装置,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安装有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的输出端分别与驱动装置和喷水装置的输出端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安装有蓄电装置,且装置主体的外端一侧设有充电装置,所述充电装置与蓄电装置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外端一侧设有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与控制装置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外端一侧设有手持装置,所述手持装置的外侧设有防滑纹。

本实用新型中,通过采用混合除尘的方式,使得该装置在使用过程能够很好的对地面进行有效的除尘,便于使用者进行使用,具有一个很好的使用效果,同时该装置在使用过程能够有一个很好的使用效果,便于使用者进行操作,使得使用者在使用过程能够更好的进行操作,有效的节约了使用者的时间和精力给使用者带来便利,使得使用者在使用过程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混合式除尘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一种混合式除尘装置,包括装置主体5,装置主体5的下端两侧均安装有移动装置6,装置主体5的内腔设有集水箱2,且集水箱2的上端安装有卡接板1,集水箱2的一端安装有集尘装置3,集尘装置3的下端通过连接管4安装有吸尘装置11,吸尘装置11的下端通过风口10与装置主体5的下端连接,风口10的两端均安装有驱动装置9,驱动装置9的下端安装有连接轴8,且连接轴8的一端延伸至装置主体5的外侧,连接轴8的另一端安装有烘干装置12,集水箱2的下端两侧均安装有喷水装置7,装置主体5的内腔安装有控制装置,控制装置的输出端分别与驱动装置9和喷水装置7的输出端电性连接,装置主体5的内腔安装有蓄电装置,且装置主体5的外端一侧设有充电装置,充电装置与蓄电装置电性连接,装置主体5的外端一侧设有控制面板,控制面板与控制装置电性连接,装置主体5的外端一侧设有手持装置,手持装置的外侧设有防滑纹。本实用新型使用简单,安装便捷,方便使用者进行使用,使得使用者在使用过程有一个很好的便利性。

本实用新型通过采用混合除尘的方式,使得该装置在使用过程能够很好的对地面进行有效的除尘,便于使用者进行使用,具有一个很好的使用效果,同时该装置在使用过程能够有一个很好的使用效果,便于使用者进行操作,使得使用者在使用过程能够更好的进行操作,有效的节约了使用者的时间和精力给使用者带来便利,使得使用者在使用过程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工作效率。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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