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废旧轮胎回收处理的裂解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96234阅读:599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废旧轮胎回收处理的裂解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废弃物回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废旧轮胎回收处理的裂解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化学技术的发展,塑料制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但随之而来的是每年产生的数千吨的塑料垃圾。这些废塑料大多难以自然降解,严重污染环境,被人们称为“白色污染”。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废旧轮胎数量的不断增长。随着我国政府对汽车工业的大力支持,废旧轮胎的生成量将急剧增加,“黑色污染”造成的危害会远远大于“白色污染”。

废旧轮胎的存在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严重威胁着环境。废轮胎的堆积提供了蚊虫滋生的场所,而因为轮胎失火造成的火灾也时有发生,同时轮胎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致癌物质、多环芳烃,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废轮胎的堆积不仅污染了环境,更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废轮胎中含有很多可以利用的物质,如胶料、炭黑等,回收利用得当同样有其利用价值。目前存在很多废轮胎的回收利用方法,可以分为直接利用和物理化学加工利用两大类,主要包括橡胶废制品的改制、制再生胶、粉碎成胶粉、热分解回收化工原料以及燃烧回收热能等方法。

废弃塑料制品进入自然环境后难以降解而带来了长期的深层次的环境问题。塑料结构稳定,不易被天然微生物菌破坏,在自然环境中长期不分解,而且还含有苯、氯等有害物质,废塑料若不加以回收,将在环境中变成污染物长期存在并不断累积,影响环境卫生,不利于人体健康。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现有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废旧轮胎回收处理的裂解装置,能够有效地对废旧轮胎进行高温热裂解,产生可再利用的碳黑和混合油,环保性好,且由于采用一定角度倾斜的热裂解罐体,热解效果好。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于: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废旧轮胎回收处理的裂解装置,包括隔热套、内罐体、支撑架、加热体、出气口、上端盖、进料口、封料盖、出料口和下端盖,所述加热体嵌套在所述内罐体上,所述隔热套嵌套在所述加热体上,所述隔热套倾斜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两端,所述上端盖和所述下端盖分别安装在所述内罐体的上下两端,所述出气口和所述进料口分别处于所述上端盖上且所述出气口处于所述进料口的上方,所述出料口处于所述下端盖上。

进一步地,所述隔热套采用高铝纤维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加热体采用高阻值电阻丝环绕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内罐体的中心线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呈15°~25°。

进一步地,所述封料盖安装在所述出料口上。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使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体的积极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能够有效地对废旧轮胎进行高温热裂解。

2、本实用新型能够产生可再利用的碳黑和混合油,环保性好。

3、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一定角度倾斜的热裂解罐体,热解效果好。

4、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本实用新型产品性能好,使用寿命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整体结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的俯视图;

图3是图2中A-A处的剖视图。

图中:1-隔热套,2-内罐体,3-支撑架,4-加热体,5-出气口,6-上端盖,7-进料口,8-封料盖,9-出料口,10-下端盖。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实施例。

实施例: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废旧轮胎回收处理的裂解装置,包括隔热套1、内罐体2、支撑架3、加热体4、出气口5、上端盖6、进料口7、封料盖8、出料口9和下端盖10,加热体4嵌套在内罐体2上,隔热套1嵌套在加热体4上,隔热套1倾斜安装在支撑架3的两端,上端盖6和下端盖10分别安装在内罐体2的上下两端,出气口5和进料口7分别处于上端盖6上且出气口5处于进料口7的上方,出料口9处于下端盖10上。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隔热套1采用高铝纤维制成。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加热体4采用高阻值电阻丝环绕制成。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内罐体2的中心线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呈15°~ 25°。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封料盖8安装在出料口9上。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当本实用新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废旧轮胎的橡胶材料从进料口7进入内罐体2,由于内罐体2呈现一定角度的倾斜,使得热裂解橡胶的产物不断由内罐体2的上端向其下端滑移,而产生的气态物质由出气口5排除,另作处理;在处理一定量的废旧轮胎后,打开封料盖8,热裂解产物从出料口9流出。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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