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消音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01389阅读:1691来源:国知局
摩托车消音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摩托车配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摩托车的消音设备。



背景技术:

消音器作为摩托车上广泛使用的消音降噪设备,其前端接在摩托发动机排气门(排气口)上,将燃烧室燃烧后产生的废气经排气口通入消音器主管道,再经后端消音筒消音降噪排入大气中。现有技术中的消音器,通常是单个消音筒,布置在摩托车的一侧,没有形成对称结构,结构不美观;另外,消音简与发动机的匹配度不高,排气不顺畅,存在气阻现象,对发动机的输出动率有一些损耗,存在降低输出功率的现象;还有,经消音器处理后噪音仍然较大,马达的轰呜声仍然较高,对周围造成噪声影响,有时形成噪声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增加摩托车美观、克服气阻以增强发动机输出功率的摩托车消音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摩托车消音器,包括本体,本体前端是主管道,其特征在于,在主管道后端,设置左排气岐管和右排气岐管,左排气岐管和右排气岐管都与主管道的内腔连通;在左排气岐管的尾端,连接有并列设置的左第一筒体和左第二筒体,都与左排气岐管的内腔连通;右排气岐管的尾端,连接有并列设置的右第一筒体和右第二筒体,都与右排气岐管的内腔连通。

进一步的特征是,在左第一筒体和左第二筒体之间,设置连接块,其上、下端分别焊接在左第一筒体和左第二筒体上;在右第一筒体和右第二筒体之间,设置连接块,上、下端分别焊接在右第一筒体和右第二筒体上。

所述连接块呈弧形,在左第一筒体和左第二筒体之间向内凹陷。

左第一筒体和左第二筒体,以及右第一筒体和右第二筒体都是圆柱体,上、下排列;位于上面的左第一筒体的长度大于左第二筒体,位于上面的右第一筒体的长度大于右第二筒体。

左排气岐管、左第一筒体和左第二筒体,分别与右排气岐管、右第一筒体和右第二筒体,对称设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得到的摩托车消音器具有如下优点:

1、对称布置在摩托车两侧,而且每一侧都是上下排列的两根消音筒,美观大方,增加摩托车的美观度,吸引消费者的关注,能扩大市场占有率;

2、增大废气排气面积,排气通畅,消除气阻现象,克服气阻以增强发动机输出功率;

3、显著增强消音器的消音效果,经其处理后能够有效降低马达的轰呜声,降低对周围造成噪声影响,防止形成噪声污染。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中消音器结构示意图;

图2图1的俯视图;

图3是右排气岐管4与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连接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

如图1、2、3所示,本实施例提供的摩托车消音器,它包括本体1,本体1前端是主管道2,使用时主管道2与摩托车发动机排气口连接,将废气排入主管道2内;在主管道2后端,设置左排气岐管3和右排气岐管4,左排气岐管3和右排气岐管4都与主管道2的内腔连通。在左排气岐管3的和右排气岐管4尾端,都连接有两个并列设置的消音筒体,左排气岐管3连接的是左第一筒体5和左第二筒体6,都与左排气岐管的内腔连通;右排气岐管4连接的是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并列设置,都与右排气岐管4的内腔连通。左第一筒体5和左第二筒体6,以及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都是圆柱体,上下排列,位于上面的左第一筒体5的长度大于左第二筒体6,位于上面的右第一筒体7的长度大于右第二筒体8。在左第一筒体5和左第二筒体6之间,设置连接块9,连接块9呈弧形,在左第一筒体5和左第二筒体6之间向内凹陷,其上下端分别焊接在左第一筒体5和左第二筒体6上,形成一个整体结构;在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之间,设置连接块9,连接块9呈弧形,在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之间向内凹陷,上下端分别焊接在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上,防止其在长期使用中松动,脱落。

左排气岐管3以及左第一筒体5和左第二筒体6,分别与右排气岐管4以及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对称设置,增加其美观度。

左第一筒体5和左第二筒体6,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其内部结构可以采用现有结构,在此不做详述。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过程,将其安装在摩托车上,左排气岐管3和右排气岐管4以及左第一筒体5、左第二筒体6、右第一筒体7和右第二筒体8,分别设置在摩托车两侧,左右对称且上、下布置,增加其美观度。主管道2的前端与摩托车发动机排气口连接,将发动机燃烧室产生的废气排入主管道2,经左、右排气岐管分流,分别进入左第一筒体、左第二筒体,右第一筒体、右第二筒体内,由于废气流道内腔增大,气体流速变缓,增强消音降噪作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技术方案,尽管申请人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那些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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