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87966阅读:501来源:国知局
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饰件的检具,特别涉及一种汽车行李架铝杆的检具。



背景技术:

汽车行李架总成安装在车顶盖上,既是存放行李物品的承载装置,也是车辆装饰的一部分。现有技术的汽车行李架总成通常由行李架铝杆、安装支座、装饰盖组成,行李架铝杆通过安装支座与车顶连接,使行李架整体安装固定在车顶上,最后用装饰盖将安装支座盖住,从而完成行李架总成在车顶上的安装。

通常,汽车行李架铝杆加工完成后都需要对产品进行检测,由于目前没有专用于检测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检验人员只能通过常规的检测工具,如卷尺、卡尺、千分尺对产品进行检测。采用常规的检测工具对产品进行检测,不仅效率低、检验人员劳动强度大,并且检测精度也达不到要求,影响产品的外观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能保证检测精度和提高检测效率的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

本实用新型为实现上述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包括工作台面和定位在工作台面上的型面间隙止通规,所述工作台面上设有四个仿形底座、四个快速夹具和两个端部夹具组件,仿形底座上分别设有用于定位行李架铝杆的定位槽,快速夹具分别通过夹具座定位在仿形底座的侧面,两个端部夹具组件分别定位在两端的仿形底座外侧,两端的仿形底座上还设有端孔定位销,所述端孔定位销由两端的仿形底座的下端面延伸至定位槽中;检测时,快速夹具闭合并将行李架铝杆压紧在仿形底座上,端部夹具组件抵在行李架铝杆的两端。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技术方案是:还包括至少一个侧面定位销,所述侧面定位销穿过夹具座侧面并延伸至定位槽中,检测时,侧面定位销抵在行李架铝杆的侧面。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技术方案是:所述端部夹具组件包括定位座、抵压块和定位销,所述定位座定位在两端的仿形底座外侧的工作台面上;定位座设有贯穿其前后端面的穿越孔,其上端面设有与穿越孔贯通的销孔;抵压块上设有限位孔,抵压块穿过定位座的穿越孔,定位销穿过定位座的销孔并延伸至抵压块的限位孔中。

本实用新型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具有如下有益效果:使用本实用新型的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对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进行检测时,通过快速夹具将行李架铝杆压紧在仿形底座上,再使用型面间隙止通规检测产品型面的轮廓度、使用端孔定位销检测行李架铝杆的端孔位置度,以判断产品是否合格,操作方便、检测精度高并且检测速度快,可以方便操作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测操作。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作进一步的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处的局部放大图;

图3是行李架铝杆定位在检具上的示意图;

图4是图3的侧视图;

图5是行李架铝杆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号说明: 1-工作台面,2-仿形底座,3-型面间隙止通规,4-侧面定位销,5-快速夹具,6-夹具座,7-定位槽,8-端孔定位销,9-端部夹具组件,91-定位销,92-抵压块,93-定位座,10-行李架铝杆,101-定位孔。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至图4所示,本实用新型汽车行李架铝杆检具,包括工作台面1、定位在工作台面1上的型面间隙止通规3、四个仿形底座2、四个快速夹具5和两个端部夹具组件9;所述仿形底座2上分别设有用于定位行李架铝杆10的定位槽7,快速夹具5分别通过夹具座6定位在仿形底座2的侧面,两个端部夹具组件9分别定位在两端的仿形底座2外侧。

本实用新型的端部夹具组件9包括定位座93、抵压块92和定位销91,所述定位座93定位在两端的仿形底座2外侧的工作台面1上;定位座93设有贯穿其前后端面的穿越孔,其上端面设有与穿越孔贯通的销孔;抵压块92上设有限位孔,抵压块92穿过定位座93的穿越孔,定位销91穿过定位座93的销孔并延伸至抵压块92的限位孔中。

本实施例中,两端的仿形底座2上还设有端孔定位销8,所述端孔定位销8由两端的仿形底座2的下端面延伸至定位槽7中;另外,夹具座6上还至少设置有一个侧面定位销4,在本实施例中设置有两个侧面定位销4,所述侧面定位销4穿过夹具座6侧面并延伸至定位槽7中。

使用本实用新型的检具对产品进行检测时,行李架铝杆10置于仿形底座2的定位槽7中,扳动快速夹具5使快速夹具5闭合,从而将行李架铝杆10压紧在仿形底座2上;同时,端部夹具组件9的抵压块92抵在行李架铝杆10的两端,侧面定位销4穿过夹具座6并抵在行李架铝杆10的侧面;最后,使端孔定位销8穿过两端的仿形底座2,观察孔定位销8的前端是否定位在行李架铝杆10的端孔101中,以判断端孔101的位置度是否合格,再使用型面间隙止通规3检测产品型面与仿形底座2的间隙,以判断成型面轮廓度是否合格。

以上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列举的形式,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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